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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公路结构建设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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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公路结构建设方案

为优质快速地完成我县2012年农村公路建设任务,不断加快我县农村公路的发展,进一步优化全县农村公路网络结构,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便捷的交通运输条件,按照省市安排部署,根据交通部《公路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等规章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出发点,以发展农村经济、为农民群众创造安全便捷的交通条件为落脚点,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强化监管,注重质量,全面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确保我县农村公路建设任务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创造良好的交通条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总体工作目标

2012年,全县拟改造县乡公路共计102.7公里(其中县农村公路管理所负责组织实施102.7公里)。新增53个行政村通水泥路,完成农村公路通畅工程(村道)里程127.4公里。(详见各乡镇年度目标任务分配表)

三、建设标准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按以下标准执行:

县道采用四级及以上公路技术标准,路基宽度一般不少于7米,路面宽度一般不少于6米。水泥砼路面面层厚度不少于22厘米、强度等级不低于C30,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少于15厘米。

乡道采用四级及以上公路技术标准,提倡修建路基宽度不少于7米,路面宽度不少于6米的乡级公路。一般情况下保证路基宽度不少于6米,路面宽度不少于5米。水泥砼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强度等级不低于C30,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小于15厘米,其他类型基层厚度不小于18厘米。

村道应基本达到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大力提倡修建路基宽度不少于5.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4.5米的村级公路。一般情况下保证路基宽度不少于4.5米,路面宽度不少于3.5米。水泥砼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强度等级不低于C30,基层须采用12厘米的级配碎石(泥结碎石)基层并满足强度和平整度的要求。

路面宽度在4.5米及以下的连续路段根据地形及视距,一般每公里设置不少于四处错车道,错车道长15米,路面全幅宽6米。路肩宽度一般不应小于50cm。每少一处错车道处罚施工队伍一万元,其罚款在工程款中扣除。

农村公路建设同时要加强安保设施建设,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在陡岩、急弯、临水沿河(江)、傍山险路、悬崖凌空、交叉路口、居民饮水点、学校、人口集中地区等地段要加强安全、防护、指示和警示设施建设。安保工程建设要做到与农村公路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农村公路中县、乡、村道建设原则上按照国家及省市的建设标准实施执行,因特殊情况需改变建设规模或降低建设标准的,必须按程序报批,经省、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实施步骤

(一)计划管理

1、县交通局、县农村公路管理所要加强县乡公路改造工程的计划管理,做好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计划、资金衔接工作,积极落实建设项目计划和资金。凡乡镇积极性高、施工环境好、自筹资金足额到位、路基改造相关拆迁及时的项目,优先安排县乡公路改造计划。县乡公路改造工程分别由县公路局和县农村公路管理所组织实施,工程实施过程中要注重工程招投标管理、施工过程管理,加强工程监理与质量监督,认真做好工程交(竣)工验收。

2、2012年是“十一五”通畅工程实施扫尾、“十二五”农村公路建设的第二年。各乡镇必须按省下达计划项目(责任状项目)里程实施。无计划项目,未经批准谁开工建设谁负责全额资金;特殊情况需要实施计划外规划内的项目、以及已完工项目村有节余计划里程的计划调整,由各乡镇向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书面申请调整计划,报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批准,报市交通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否则,一律不拨付国补资金;不能全额自筹资金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对“十一五”规划中已下达计划,且仍无法实施的里程计划,由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全面清查审核后,在全县范围内统一调整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二)招投标管理

县乡公路改造项目招投标参照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省县际及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实施。县乡公路改造工程项目统一由县农村公路管理所作为项目建设业主单位。由于县乡道项目多,分布散,管理难度大,时间紧迫,县乡公路改造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未经县农村公路领导小组组织统一招标的项目,一律不拨付国补资金。

(三)质量管理

1、县乡公路改造要加强工程监理与质量监督。县乡公路改造工程建设必须建立“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县乡公路改造工程监理单位由项目法人委托,但应按有关建设程序报批。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应取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丙级以上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并具有法人资格。承担工程监理的人员应具有相应资质,并持证上岗。监理人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设计文件、监理合同的要求进行工程监理,不得营私舞弊、滥用职权,不得损害项目法人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关键工序完工后,要经市交通质监处组织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2、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政府监督、业主管理、企业自检”的要求,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程质量。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要将工程质量监管作为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业主单位要配强专业技术力量,强化质量管理;各乡镇应组建质量安全监督小组实行质量安全监督,项目建设行政村也要挑选3-5名责任心强的义务质量监督员,进行全过程的质量监督。所有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要在工地现场设置公示牌,标明工程名称、规模、工程造价、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员、项目负责人以及举报电话、乡镇设立举报箱等,接受社会监督。具体按《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和《县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细则》进行监督和验收。

(四)工程管理

1、县乡公路改造工程建设坚持施工许可审批制度。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有关施工技术规范组织施工。建设施工单位要精心组织,合理安排,抢抓工期,加快进度,搞好管理。项目法人要加强施工路段的管理,保证过往车辆安全通行,对施工期间必须封闭交通的路段,应制定可行的绕行方案并及时公告。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确保施工安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环境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坏。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要加强路基、路面改造工程的现场管理、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确保改造工程顺利进行。建设单位要按照省交通厅下达给我县的计划任务和县政府确定的建设任务,所有县乡道改造项目在5月底要全面完成前期准备工作,6月底前要全部进行招标,年内完成所有县乡道改造项目建设。

2、各乡镇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必须按照与县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状进度要求,无条件确保在5月底前完成通畅工程建设的征地拆迁任务,及时协调处理施工过程中的一切予盾纠纷,确保工程顺利施工,达到完成农村公路建设任务的目的。对未按责任状安排进度完成农村公路建设任务的乡镇,给予黄牌警告,其乡镇主要领导要向县委、县政府书面说明原因,并作出完成任务保证。对未完成年度责任状目标任务的乡镇,取消评先评优等奖励资格,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五)安全管理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好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易燃易爆物资要专项管理、专人负责;各相关乡镇要定期组织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指导、检查、排除各种施工安全隐患,要设置安全施工标志牌、警示牌,要通告沿线群众;发现紧急情况要及时上报。

(六)廉政管理

所有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国家各项廉洁自律的规定,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三个合同制,即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廉政合同,施工安全合同。建设项目法人对项目廉政负总责。在工程管理中,严禁商业贿赂等各种不法行为。坚持“公开、民主”的管理原则,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及群众的监督;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农村公路廉政建设;认真执行省交通厅的“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等招投标实施办法,防止招投标过程中的腐败行为,确保招投标活动阳光操作;对贪污、占用、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从严查处,决不姑息。

(七)竣工验收

1、县乡公路改造工程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整理好竣工资料,经市交通质监处对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合格后,由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具体可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执行。

2、农村公路通畅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组织验收,并将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申请省、市交通部门进行终验。通畅工程质量缺陷负责期为1年。凡在缺陷责任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情况严重,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资金管理

(一)资金管理原则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由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审批使用,在建设资金划拨的过程中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缓拨、少拨或截留、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县财政根据农村公路建设进度及时拨付各类建设资金,为县农村公路建设提供坚实的资金保障。

(二)资金补助标准

1、县道建设:对于“十一五”已下计划未实施及“十二五”规划中未实施的项目,其补助资金标准分别按照“十一五”、“十二五”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但项目建设资金不足部分,全额由县财政承担。个别路段经批准后降标为乡道、村道标准实施的县道其资金补助按本方案中的乡道、村道新的补助标准执行。

2、乡道建设:

(1)着眼于农村交通长远发展,乡道建设鼓励修建路基宽不少于7米,路面宽不少于6米,水泥稳定砂基层不少于15厘米的乡道。凡按此标准实施的,补助资金按40万元/公里进行拨付,县财政另按10万元/公里的资金进行奖励,不足部分由项目乡镇组织自筹解决。

(2)原则上要求“十一五”计划及“十二五”规划中未实施的里程在2公里以上的乡道必须按照“十二五”规划中乡道建设标准执行,补助按40万元/公里拨付,县财政不另行配套,建设项目不足部分资金由乡镇组织自筹解决。

(3)对于里程在2公里以下的乡道,视其情况需降标实施的,须按程序向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对降低建设标准按路基5.5米宽,路面4.5米宽,并设15厘米厚水泥稳定砂基层的项目,补助资金按25万元/公里拨付;未设置15厘米厚水泥稳定砂基层的项目按20万元/公里拨付。对建设标准按路基宽4.5米,路面宽3.5米实施的乡道,按15万元/公里拨付。项目建设不足部分由乡镇组织自筹解决。

3、通畅工程项目(村道)。为了提高我县农村公路的通行能力,我县大力提倡并推广实施4.5米宽的水泥路面的村道,凡按照4.5米宽水泥路面实施的公路,按照20万元/公里的补助进行拨付。按路基宽4.5米,路面宽3.5米实施的村道,按15万元/公里进行拨付;无论是“十一五”计划及“十二五”规划中未实施的村道,其不足部分由乡镇、村组织自筹,并由乡镇负责组织工程结算。

4、凡属“十二五”规划中的县、乡、村三级公路无论是否降标实施,其安保工程及其他必要的附属设施一律不得降标实施。

六、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

我县农村公路建设工作在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的具体领导及组织下实施建设,在县农村公路管理所成立项目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指导、监管。各乡镇成立相应机构,负责组织辖区内的农村公路通畅工程(村道)建设。县道改造及按新建设标准改造的乡道由县农村公路管理所担任业主,降低宽度建设标准的乡道由各乡镇人民担任业主。

(二)宣传发动

在交通工作会议后将召开全县农村公路建设调度会,专题传达上级相关会议精神,细化部署我县的县乡公路及通畅工程改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县乡公路改造和农村公路建设的宣传力度,营造全体动员、全民参与、全力以赴抓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氛围。

(三)落实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公路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相关的乡镇和县直单位要把此项工作作为当前中心工作来抓,要确保工作人员到位,被抽调的工作人员在整个工程期间要服从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的调派,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各部门要明确各自工作职责。县农村公路管理所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实施和工程项目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工作。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总体协调、工作管理、计划衔接。县财政局负责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衔接、拨付和监管。各级部门要负责督促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实行工程的“双合同制”,防范和查处违法违纪问题。新闻单位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的宣传报道工作,积极报道先进经验和优秀事迹,宣传有关的政策法规,反映人民群众对公路交通事业发展的意见和要求,形成全社会理解和支持农村公路建设的浓厚氛围。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按照省、市相关规定和要求,做好县乡公路改造工程和通畅工程建设的支持、协调和配合工作,共同为农村公路建设营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四)工作协调

县乡公路改造和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是我县的重点建设工程。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际及县到乡镇公路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农村公路建设相关文件精神,实行政策优惠,办事从简、服务优良,支持农村公路建设。在税务征收、土地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房屋拆迁、山林占用,以及电力、电信、广播、管道设施的迁移,都要执行相应的优惠减免政策,以弥补建设资金的不足。各乡镇要负责制定本行政辖区内的各类矛盾协调方案,对所辖路段实行“土地自调、青苗自补、房屋自拆、障碍自清”的原则,营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五)配套资金的筹集管理

县乡公路改造和通畅工程建设资金都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筹安排,集中用于全县农村公路基础设施工程,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使农民群众真正得到农村公路实施所带来的实惠。专项资金要设立专帐,实行专户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建立资金使用审批机制,坚决杜绝截留和挪用现象,违者严肃处理。

配套资金的筹集。县乡公路改造和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项目除上级补助的计划资金外,其余配套资金全部由县财政和各乡镇、村自行筹集。各乡镇要坚持积极、灵活的办法筹集资金。可以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发动社会各界人士筹集资金,也可采取出售路桥冠名权、银行贷款、帮扶单位赞助等渠道筹措资金。县财政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中央财政对农村一事一议转移支付资金要侧重使用在农村公路建设上。在农村公路建设招投标之前,乡道建设筹集资金统一归口上交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项目部(设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各乡要及时足额将配套资金归口上交。通畅工程(村道)自筹资金统一归口到乡镇财政所管理使用。乡镇、村组配套资金一律要及时足额转入各乡镇财政所管理。

七、本办法自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