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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我市乡村旅游快速发展,加快旅游大市建设步伐,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旅游局〈省乡村旅游建设“3521”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创建目标和年度安排
创建目标。在全市确立一批重点县、镇、村、点,整合各级各有关部门的政策和资金加以扶持培育。通过3年重点建设,全市争创2个省级旅游强县、4个省级特色旅游名镇、15个省级特色旅游名村、500个省级乡村旅游点。年度安排。创建工作分三个阶段:2010年11月—2011年6月,创建1个省级旅游强县,2个省级特色旅游名镇,5个省级特色旅游名村,200个省级乡村旅游点;2011年7月—2012年6月,创建1个省级旅游强县,1个省级特色旅游名镇,5个省级特色旅游名村,200个省级乡村旅游点;2012年7月—2013年6月,创建1个省级特色旅游名镇,5个省级特色旅游名村,100个省级乡村旅游点。
二、组织领导
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乡村旅游品牌创建工作的协调指导。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下设乡村旅游品牌创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创建办),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主任、市旅游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市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市旅游局有关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旅游局承担。各县市区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班子,组织指导乡村旅游品牌创建工作。
三、创建范围及标准
各县市区、乡镇、村及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均可申报参与创建。由市创建办组织审查,确定参与创建单位名单,并报省创建办进行年度考核,由省创建办评定公布当年考评合格单位。各参与创建单位要根据标准和时间安排实施创建。
四、实施步骤
(一)确定创建单位。2010年11月30日前,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广泛宣传发动,收集自愿参与创建单位名单,审核相关资料,并将初选名单报省创建办。
(二)开展创建工作。2010年12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各参与创建单位在旅游部门指导下,按要求开展创建工作。
(三)组织考核验收。从2011年起,每年3月,创建单位向县市区旅游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初审后报市创建办,市创建办于当年4月对申请单位进行创建初检,初检合格后报省创建办。省创建办将于当年5月组织验收,6月对当年创建合格单位授牌。
五、创建措施
(一)明确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为创建工作提供组织保障、政策扶持、经费保障和人才支持。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协调配合,抓好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在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创建工作经费;农口部门要将乡村旅游点纳入新农村建设的范畴,给予一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交通运输部门要力争把旅游景区(点)道路建设纳入近期交通建设规划,改善乡村旅游交通环境;建设部门要加大对旅游小城镇建设的扶持力度;发改、林业、水利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给予支持。
(二)强化考核。市创建办将定期召开创建工作调度会,协调解决创建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掌握各地创建工作进展情况并予以通报。各县市区创建工作开展情况将纳入旅游产业发展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