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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山乡客运站和农贸市场项目建设用地已经市国土资源局预审通过。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拟对该项目建设所占用的岩山乡菱角村的部分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预征收。为确保该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邵阳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批复》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征地人:县土地储备中心。
二、拟征地范围:用地红线范围内需征收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具体位置见用地红线图。
三、资金来源:县土地储备中心备用资金。
四、工作步骤
(一)召开镇、村、组三级动员会,宣传有关政策,做好群众工作,并预征地公告。
(二)征地人会同镇、村工作人员对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勘界和权属调查,落实至每个村民小组。
(三)进行现场征地测量。
(四)征地人分别与拟征地的村组签订征地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30日内付清征地款。
五、集体土地补偿
(一)征地范围内各地类的土地补偿费和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合计为:水田2.60万元/亩,旱土1.82万元/亩,经济林1.43万元/亩,林地1.17万元/亩,园地1.56万元/亩,荒地0.8万元/亩,地上附着物(包括果树、杂树、坟墓以及其他构筑物等)经现场清点后按上述有关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其中迁坟补偿标准见附件。
(二)凡在预征地公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一律不予补偿。
六、其他
本方案涉及的土地征收补偿政策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该建设项目实施完毕后本方案即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