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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体制机制建设,鼓励我市社会组织创办社会公益性项目,培育和扶持社会福利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及民办社工机构发展,增强社会组织服务社会功能,引导社会组织在加强创新社会管理中积极承担社会事务,参与公共服务。决定在我市开展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社会组织创办公益性项目实施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以民为本、为民服务、为民解困”的理念,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估”的管理模式,通过福利彩票公益金的资助,推动社会组织创办社会公益福利项目,增强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的能力,促进我市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
二、资助范围与要求
(一)社会组织申请资助的项目应符合福利彩票公益金“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的宗旨,围绕民生和群众利益,体现福利性和公益性,并且具有创新意义。内容主要包括:为扶贫救助、扶老助残、优抚安置、减灾救灾、社区服务、婚姻家庭、社会福利、慈善公益等领域为特殊群体提供服务的项目。
(二)申请资助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登记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
2.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上一年度年检合格;
3.社会组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均无不良记录;
4.具备申请项目相关的设施和条件;
(三)为充分发挥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民办社工机构”)的重要载体和阵地作用,推进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深入开展,对依法登记成立的民办社工机构经验收后可给予一次性创办资金补助。
(四)申请资助的社会组织应具有独立运作能力和可持续发展潜力,通过实施受资助项目,进一步深化服务内容、细化服务项目、创新服务形式,使组织自身得到发展壮大,项目发挥示范效应,进一步扩大服务对象的受益面,努力提高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受资助的项目开展面向社会的活动时须有“福彩公益金”标识。
三、操作程序
(一)创办民办社工机构申请资金补助
民办社工机构是以社会工作者为主体,坚持“助人自助”宗旨,遵循社会工作专业伦理规范,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开展困难救助、矛盾调处、权益维护、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等服务工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民办社工机构创办的形式为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范围为2000元~50000元。由民办社工机构注册登记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民政局组织实地验收后确定是否给予补助及补助的金额。
(二)创办公益性项目申请资金补助
创办公益性项目申请资金补助的主体是在本市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登记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公益性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具体操作程序为:
1.项目申报阶段
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社会组织创办公益性项目,由社会组织按照相关要求申报所要创办的项目,本市范围内各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市民政局申报。
项目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1)项目申报表;
(2)机构注册登记证书或备案登记相关材料;
(3)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其他相关印证材料。
2.受理申请阶段
市民政局对申请单位、项目以及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将材料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项目不属于本办法规定资助范围的;
(2)申请资助对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3)同一内容重复申报的(包含以不同的项目名称申请);
(4)单位或者法定代表人有不良记录的;
(5)未按规定进行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6)有其他情况不宜受理的。
3.审核立项
市民政局负责对受理的有关申请项目以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立项。程序如下:
(1)材料审核。市民政局组织相关人员审核材料、集体讨论。
(2)现场勘查。市民政局组织相关人员现场勘查社会组织办公活动场所及其硬件设施条件。
(3)专家评审。市民政局组建评审组,对所申报项目进行最终评审,确定拟资助的项目。评审组的评审规则和标准由市民政局另行制定。
(4)确定拟资助的金额。根据评审组意见和资金安排计划,按照轻重缓急,确定拟资助项目的金额。
(5)公示。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拟资助的项目及金额,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6)签订协议。公示通过后,与申请资助方签订协议。协议事项另定。
4.项目实施
项目审核立项后,各申报组织应制定项目实施措施和受助金使用计划并报送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将根据项目实施进程,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保证项目的实施进度和服务质量。
四、资金管理
本办法福利彩票公益金的资助仅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登记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性项目的实施以及完成项目所必需的费用,相关社会组织不得把资助金挪作它用。
(一)资助项目资金实行专帐管理和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二)对提供专业社工服务项目的民办社工机构,设立扶持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民办社工机构启动、正常运作和项目服务。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报组织,市民政局将根据评审组的意见和资金安排计划给予一定的项目资助经费。
(四)鼓励和提倡受助单位结合本地实际,筹集和吸引其它资金共同投入。
(五)资助资金原则上按7︰3的比例分两次拨付。资助协议签署后,拨付资助总额的70%。项目完成后,受助组织向市民政局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和资金使用报告,通过检查评估后,拨付其余的30%。
(六)重大资助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报帐制等管理制度,并及时报告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等。
(七)对截留、挪用和高估冒算、投资不实、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同时该社会组织不能再次申请资助。
五、绩效考核
由市民政局牵头,组织评审组负责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绩效评估,绩效检查与评估结果作为受助组织再次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在项目启动、中期、完成三个阶段,受助组织应主动向市民政局填报《项目进度表》。评审组对项目实施进程进行绩效跟踪,对项目加强监督管理。
项目完成后,受助组织应根据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将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受益对象和社会反响等情况向市民政局上报书面验收申请材料、项目完成报告和资金使用报告,由评审小组对已经完成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统一向社会公布项目完成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