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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非法采矿行动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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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非法采矿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采矿维护矿山全生产秩序的通知》(政发明电[2012]3号)和省、市、县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2012]1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成立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乡国土资源所。

二、工作重点

要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内持证矿山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情况和无证非法矿山(点、硐)情况进行全面的排查摸底,以地毯式排查的方式,逐村逐矿进行排查登记,认真填报《非法违法采矿情况调查表》和《废弃矿山(点、硐)关闭情况调查表》(附表2),建立健全信息数据库。

(一)全面进行资料清理和实地核查,排查清理辖区内各类持证开采矿山和无证开采矿山的数量和分布等基本情况;

(二)全面对照开采矿山证照持有情况,查清各矿山企业执有采矿许可证、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全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手续办理情况及履行环评审批、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情况,全面掌握合法开采、无证非法开采、证照不齐违法开采和证照齐全但存在全隐患、破坏环境的企业或个人的有关情况;

(三)全面对照矿山开采现状,核对矿山开采图件,查明矿山企业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现象;对于尚未开展跟踪测量的露天开采矿山企业,以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结合现场核实为依据进行确认,并责成企业自行组织或聘请资质单位开展跟踪测量,每年测量一次(今年在6月30日前完成),提交采剥工程平面图;

(四)全面调查矿山企业是否存在分割采区非法转包他人开采的情况;

(五)全面调查矿山企业获取、使用火工品、电力等情况,查明非法开采矿山火工品、电力来源和持证矿山企业是否存在合法取得火工品、电力后非法使用、转供的情况;

(六)排查各类尾矿库的全隐患;

(七)排查各类矿山潜在的地质灾害隐患,查明矿区办公场所、工棚、工业广场等建(构)筑物和矿区周边民房是否存在因采矿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

(八)排查已关闭废弃矿山(点、硐)是否存在擅自启封,是否存在地质灾害或全隐患等情况;

(九)排查国家工作人员和村干部违规参股办矿,以及为非法违法采矿提供庇护情况。

三、工作措施

(一)对无证非法开采矿山(点、硐),要按照“三拆除一收缴一遣散”(即:拆除采矿设施、工棚、电力线路,收缴火工品,遣散人员)的要求坚决予以取缔关闭。

(二)对虽无开采但未按照要求落实关闭措施的已关闭取缔的无证矿山、证照过期矿山,按要求撤出生产设备,拆除生产设施、工棚、电力线路。

(三)对证照不齐全的违法开采矿山企业,根据违法事实和情节,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立即停止开采,并依法依规立案查处。经查处到位后,符合条件的矿山企业方可依法申请办理相关证照和审批手续,证照齐全并达到开采规范要求后方可进行开采。

(四)对非法获取火工品、电力,或合法取得火工品、电力供应后非法转供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立案查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对违规参股办矿和为非法违法采矿提供庇护的国家工作人员或村干部,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调查核实,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作步骤

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根据县政府办《方案》要求,按下列步骤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月日前):乡政府要按照省、市、县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相应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成立专项行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并进行动员部署,将工作层层分解落实。

(二)排查摸底阶段(即日起至月25日);对全乡辖区内所有矿山(点、硐)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排查,于5月25日将排查结果的书面材料和非法违法采矿情况调查表报送县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国土资源局),同时抄送各成员单位。

(三)查处整改阶段(月26日至8月20日):向县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乡镇上报的排查情况进行汇总,对排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分门别类提出整改意见,按部门职责分工,逐宗分解至各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确保处理到位;以乡镇为主,各有关单位配合,加强巡查监管,按照相关要求,督促抓好整改措施的落实,确保整改到位。

(四)检查验收阶段(8月21日至9月30日):县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督查组,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各乡镇、各单位专项行动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并督促整改落实,并在8月底前组织对各乡镇、各单位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迅速行动,健全组织领导。各村(场)、各有关部门要迅速行动起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责任分解,采取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综合措施,扎实有序推进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

(二)广泛宣传,加强舆论监督。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专项行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全社会营造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共同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良好氛围,形成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高压态势。

(三)明确责任,抓好工作落实。要按照本方案的职责分工,认真履职,全力以赴,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扎扎实实地开展专项行动部署的各项任务,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源头管控,强化综合治理。要切实认真组织对辖区内的矿山(点、硐)进行逐村、逐矿、逐个角落和山头全面彻底排查,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搞形式、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对非法违法矿山造成的地质灾害、水土流失、环境污染等问题要开展治理,消除隐患、恢复植被和矿山生态环境。

(五)强化督导,严肃责任追究。在严厉查处非法违法采矿企业、个人的同时,对参与从事非法采矿或为非法采矿提供便利、庇护的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到位、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问责,情节严重的要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