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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目标
力争通过三年时间,通过对本方案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健全各项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全面推进统计管理制度化、统计流程规范化、统计调查法制化、统计人员专业化、统计手段现代化,稳步提升各县(市、区)统计局统计工作规范化水平,更好地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统计服务。
二、建设内容
(一)机构、人员及条件
为保障县级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县级统计机构要依法独立设置,并配备与统计工作需要相适应的统计人员,配置与正常行政管理和业务工作所需的基本工作条件,完善各项工作管理制度,强化统计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二)统计调查
县级统计机构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和经批准的地方统计调查制度,严格按统计业务工作流程开展统计调查,保证数据质量,实现统计调查全流程质量控制。
(三)统计服务
规范和完善统计资料工作,充分利用统计内外网公开统计政务,统计数据,宣传统计工作,强化统计分析研究,为各级党政领导科学管理和决策提供优质统计服务。
(四)统计信息化建设
不断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统计中的应用,县级统计机构要根据统计工作发展的需要,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数据处理计算机化、数据传输网络化、数据储存电子化和办公自动化。
(五)统计法制建设
强化普法宣传教育、统计执法检查、统计执法监督,努力提升依法行政、依法统计的能力和水平。
(六)统计管理
不断建立健全和规范完善县级部门统计管理、乡镇街道统计管理、调查对象管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管理、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和统计资料管理。
三、工作职责
县级统计机构工作规范建设由各县(市、区)统计局分别结合本地实际制订规范建设工作计划,并具体负责贯彻实施。
市统计局负责督促各县(市、区)统计机构工作规范建设的推进,及时做好相关指导与服务,做好市级核查和向省统计局进行集中验收申报。集中完成验收申报后,按省局考核验收工作要求,做好省统计局组织开展的对我市县级统计机构工作规范建设的现场考核验收。
四、时间安排
全市县级统计机构工作规范建设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
市统计局召开动员会,启动全市县级统计机构工作规范建设;各县(市、区)统计局对照本方案,分别制定工作计划,成立相应领导小组,进行规范建设的全面发动。
(二)全面建设阶段
各地区全面开展县级统计工作规范建设,通过逐项对照、建章立制、自查自纠等形式,全面提升本地区统计工作规范化水平,各地区于2012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所有规范建设工作市局将于2012年下半年结合各地工作进度,推荐首批规范建设完成地区报省局进行考核验收)。
(三)整改提高阶段
市统计局对规范建设暂达不到要求的地区,进行重点督促指导,并提出相关工作意见,确保全面完成规范建设工作。
(四)总结提高阶段
市统计局于2013年组织召开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总结表彰大会,总结全市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工作成效,表彰先进地区及先进个人。2014年集中做好第二批报省进行规范化考核验收,全面完成我市县级统计机构工作规范建设工作任务。
五、工作要求
开展县级统计机构工作规范建设是依据国家和省有关精神要求,强化统计基础管理,提升统计综合能力的重要举措,也是统筹推进国家“四大工程”建设、确保“三个提高”的重要抓手。各地区要按照本方案的统一要求,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一)加强领导,规范操作
各县(市、区)统计局要抓紧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岗位工作职责,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范建设要求,全面做好本地区统计工作规范建设的启动及后期的各项具体工作。县(市、区)统计局在做好本级规范建设工作同时,应加强对乡(镇、街道)以及“三上”企业规范建设的工作领导,全力营造整体有序推进的工作氛围。
(二)严格标准、统筹推进
在规范化建设过程中,各县(市、区)统计局必须对照有关工作标准,认真贯彻落实。对在此项工作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及时进行整改完善,真正做到各项工作统筹推进、基础保障全面提升,确保本地区的规范化建设全面达标,顺利通过省局和市局的有关考核验收。
(三)总结经验,突出实效
统计工作规范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全市各级统计机构应常抓不懈,使之成为常态化统计基础管理的一项工作内容。对在建设过程中涌现的优秀地区和好的做法,各地区要认真分析研究,加以总结宣传和经验推广,使全市统计工作规范建设成效充分体现,为统计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必要的基础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