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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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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分步实施、逐步推进”原则,坚持规划新建和改造并举,加快乡村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节约土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减轻群众丧葬负担,努力营造和谐文明殡葬新风。

(二)工作目标。从年开始启动。力争到末,全面完成村级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任务。

二、严格规范设施建设

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乡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由村民自治组织为本村集体组织成员死亡后提供安葬(安放)骨灰或遗体的集体公益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

(一)科学规划。乡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应符合当地城镇和新乡村建设总体规划布局。根据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和人口数量、地理环境、丧葬需求等实际,以6‰的平均死亡率和20年使用周期测算使用量,合理确定乡村公益性公墓的数量和规模,制定本县(市、区)乡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原则上以村为单位,1个村设置1个公益性公墓,一般规划用地不超过10亩。对土地较少的地区或人口较少的村提倡以乡镇为单位由若干相邻行政村联建,一般规划用地不超过20亩。

(二)合理选址。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选址应优先选择荒山、瘠地。水源保护区和水库、湖泊、河流、引水渠堤坝附近及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居民居住区等区域建设公墓。

(三)节约土地。乡村公益性墓地要按照节约用地、文明节俭的原则进行建设和使用。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做到墓位间距整齐规范,墓碑规格样式统一。保留立式墓碑的墓碑高度不得超过80厘米,宽不得超过60厘米。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要与治理乱埋乱葬、旧坟迁移结合起来,并及时将治理后的土地恢复为耕地、林地、草地。

(四)保护环境。乡村公益性墓地应与当地生态相协调。既方便群众祭祀,又不影响生态环境,公墓区绿化率不得低于40%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20%且要有一定规模的公共绿地。墓穴以外地面应用于绿化,除道路外,禁止用水泥等铺设墓穴以外的地面。

三、严格规范运营管理

(一)明确管理主体。乡村公益性墓地由当地村民委员会建设和管理。建立前。统一村民思想,形成会议决议,并专题研究资金筹集、管理方案及村规民约等,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乡村公益性公墓实行谁审批谁主管的原则,建成后由兴建单位负责管理。

(二)严格政策规定。乡村公益性墓地要严格遵守公墓管理的基本要求。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

(三)强化日常监管。要加强对墓区的日常管护。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维护、安全、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资金要建立财务账目,如实反映资金使用情况,专款专用,纳入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范围,接受群众监督。

(四)履行检审手续。乡村公益性墓地实行年检制度。由民政部门每年进行一次年检和通报,对检查不合格的墓地要责令限期改正。对擅自兴建和违规运作乡村公益性墓地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国土、规划、林业、环保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市民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进行抽检,并予以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的领导。具体负责抓此项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总体规划和具体实施意见,抓好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全面铺开。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林业部门要严格审核公墓建设征用占用林地。环保部门要加强公墓建设中的生态保护,严防水源污染;规划部门要加强城乡规划制定和公墓建设项目规划的审批和执行情况的监督。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切实帮助解决乡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有关问题。

(三)拓宽筹资渠道。乡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以村级投资为主、社会自愿捐赠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筹集。并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墓地投入使用后,可以收取必要的管理费用,所收取的管理费用全部用于公墓管理、维护和建设,并向社会公开收支情况,严禁挪作他用。收费标准由受益村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县市区物价部门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