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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区居民住宅小区建设违反本意见的或未按有关规范、标准进行设计的擅自改动设计文件中安全防范设施内容的使用未经鉴定和鉴定不合格的产品、材料、设备的或安全防范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依据各自管理职能责令增补、修改、停工、返工、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二、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含别墅)交付使用的同时应建治安值班室(门卫)聘请保安或物业管理人员。实行昼夜值班护卫,确保小区安全。
三、根据公安部<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有关要求。可承接各种等级的安防工程;持有二级安防工程资格证的单位可承接二级风险等级或投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安防工程;持有三级安防工程资格证的单位可承接三级风险等级或投资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安防工程。如需越级承接,须向市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报延边州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审核,经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核准领取设计、施工临时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接。持有三级资格证的不能承接一级安防工程。
四、安防工程建设的申报、验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根据居民住宅小区的特点。
(二)向市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申报工程立项申请。
(三)采用招标的方式决定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
(四)向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申请对工程方案的论证。
(五)工程结束。对该工程设备安装的数量、型号进行核对,对系统的运行情况和工程施工质量做主观评价。
(六)向市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申请对该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进行验收。
五、城区新建居民住宅小区无安全防范设施的竣工验收时视为不合格工程。
六、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费应当计入住宅成本。其日常维护费用在住宅或住宅的专项维修基金中支出;属于业主或使用人自用自备的安全防范设施(设备)其建设、维护费用由业主或使用人承担。
七、安全防范设施由业主或使用人依照物业管理的规定选聘物业管理单位。加强对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公安机关对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管理和住宅区的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八、根据实际需要安装报警、监控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规模大的居民住宅小区可增加车辆出入与停车管理,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含别墅)须同时进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紧急广播与背景音乐,远程抄收与管理等信息管理系统。公寓楼的单元门须选用合格的楼寓对讲电控防盗门,分户门选用具有三方位锁功能的防盗门。
九、各乡(镇)居民住宅小区建设可参照上述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