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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的实施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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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的实施方案

一、建设项目计划管理

切块下达各县(区)各县(区)交通、财政部门应结合外地实际和拟立项建设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的可行性,通达工程原则上只安排通乡(镇)公路和通行政村公路建设。通乡(镇)公路包括县城(或国省干线)通达乡(镇)或连接乡(镇)与乡(镇)之间的公路;通行政村公路包括由乡镇(或国省干线)通达行政村或连接行政村之间的公路及路网公路。市交通、财政部门根据省交通厅、财政厅下达的年度建设计划。编制建设项目计划,按时上报市交通、财政部门;市交通、财政部门对县(区)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联合上报省交通厅、财政厅审批。经省交通厅、财政厅审批并下达计划的项目,应保质保量按期建设好。

二、建设等级规范和质量要求

㈠等级标准

1县道:路线平面和纵断面线形应达三级以上等级规范。水泥路面宽度不少于6米;交通量较少的线路按四级以上规范建设,路线平面和纵断面线形应达四级以上等级规范,路基宽度不少于6.5米,水泥路面宽度不少于4.5米。

2行政村道:尽量利用现有路基的基础上进行裁弯取直、拓宽改造。水泥路面宽度为4.5米;路基宽度为5米时,水泥路面宽度为3.5米,但每公里必需设置23处错车道,错车道路段路基宽度6.5米,有效长度15米。

3路网:乡至乡线路按交通量较少的县道标准建设;村至村线路按行政村道等级规范建设。

㈡质量要求

路基和垫层压实平整的基础上,县道和交通量较大、载重车较多的行政村道、路网线路依照交通部规范和工程设计的结构层施工。交通量和载重车较少的行政村道、路网线路。可以考虑做1215厘米厚级配碎(砾)石基层或钢渣基层,但必需严格控制其基层资料级配,同时必需压路机压实到位,经质量检测中心检测强度达标后才干上水泥面层,水泥路面最少厚度为18厘米,水泥混凝土的弯拉强度不低于4.0MPa即相当于砼标号不低于C30确保建设合格以上工程。

三、建设模式和实施管理

㈠建设模式

1县道和乡至乡路网线路由所属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2村道和村至村路网线路由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或委托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㈡实施管理

1建设项目计划立项并在下达年度计划后。农村公路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设计资料报市交通部门审批。

2依照《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方法》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规范之一的必需进行招标:

⑴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50万元人民币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

⑵重要设备、资料等货物的推销。

⑶勘查、设计、监理等服务的推销。

⑷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⑴⑵⑶项规定的规范。

选择有资质、信誉好的施工企业施工并实施合同管理。交通、财政等有关部门参与和配合招标工作。

3建设项目一律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4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由市交通部门委托所属的质量监督站负责。施工现场应设立明示项目主要负责人,主要质量控制措施的告示牌,便于沿线群众随时现场监督和质量举报。

四、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资金拨付与管理

1资金拨付采取按进度的方法。农村公路通达工程建设项目由县(区)交通部门组织实施。年度计划下达并开工后,先预拨50%工程完成50%以上,经检查合格后,再拨付30%资金;工程竣工后,经同级交通部门和财政部门验收后,再拨付剩余资金。

2项目建设单位必需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及时报送财务报表。

3市、县(区)财政部门必需设立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专户核算。

4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行情况。防止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有违规行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置:

⑴对项目建设单位弄虚作假、虚报项目骗取专项资金的将追回被骗取的资金。

⑵对各级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由同级财政、交通部门负责追回已拨付的资金。

⑶对擅自变卦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违规调整项目计划、拖延建设工期的同级财政部门暂停专项资金拨付。

⑷对项目建设单位资金未专户存储、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资金使用不符合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虚列建设成本、未按规定上报项目用款计划和财务报表、未按规定作好项目年度财务决算的由同级财政、交通部门责成其限期整改。

⑸项目出现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停拨专项资金。

且情况严重、性质恶劣的取消下一年度该县(区)通达工程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申报资格。⑹对检查中多次发现问题。

五、工程竣工验收

施工单位自检资料经监理单位签证合格的基础上,工程完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报请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依照交通部公布的规范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并出具工程质量等级鉴定意见;县(区)交通部门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请验演讲和质量监督站出具的工程质量等级鉴定意见后,联合县(区)财政部门上报市交通、财政部门组织验收;市交通、财政部门收到县(区)交通、财政部门请验报告后,适时组织县(区)交通、财政等部门会同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到现场进行验收并作进项目验收结论;项目验收结论反馈给县(区)交通部门存档,并作为县(区)财政部门拨付资金的依据。

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工程质量进行质量鉴定并出具质量鉴定演讲。未经质量鉴定或质量鉴定不合格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