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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均等化服务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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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均等化服务方案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住房制度,加快解决流动人口的住房困难,改善居住条件,根据《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关于印发区2012年推进“生育文明·幸福家庭”促进计划活动督查考评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办事,健全住房保障政策框架体系,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配租力度,坚持阳光操作,将资格审核、配租结果全程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

二、房源建设

1、在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由政府财政投入,回购部分剩余安置房改造为宿舍类公共租赁住房,统一配租给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的流动人口。

2、各大中型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专项规划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可利用自用土地、自筹资金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所建住房纳入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后,区财政采取贴息方式,从上级下拨的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贷款贴息补助。建成后优先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重点是外来流动人口出租,多余房源由政府统一调配,权属不变。

三、配租管理

1、准入资格:企业流动人口申请政府或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年满18周岁,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支付租金能力,在本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

2、办理程序:申请人统一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提交《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住房情况证明,工资收入证明等材料,所在企业进行初审,将合格的申请人材料报区住房保障中心核批后公开配租。

3、租金标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5.0-6.0元/㎡·月计租。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不高于上述租金标准,具体由企业自行确定。租金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调整一次。

4、入住要求:流动人口应在签订《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一个月入住,按期、按规定标准交纳租金;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流动人口自住,不得转租、转借或者改变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