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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生育治理方案2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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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生育治理方案2篇

第一篇

各镇(区)、机关计生办:

根据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有效稳定低生育水平,形成全社会关注和各级各部门参与的综合管理良好局面,决定于5月下旬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项整治集中行动。为确保该项工作依法、有序、有效开展,现下发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为指导,以建立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新体制为目标,按照“统一部署,镇(区)负责,部门协调,联合行动”的原则,坚持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着力建设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的机制;坚持教育引导、舆论先行,着力提高流动人口文明生育的素质;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着力整治突出的违反计划生育行为。通过专项整治集中行动,进一步规范流动人口的生育行为和生育秩序,落实“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要求,促进人口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和整治重点

以镇(区)为有效工作载体,以出租房、集贸市场、集宿区、重点企业、城郊结合部为重点地区,通过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项整治集中行动,使流动人口依法生育、持证生育的意识明显提高,违反政策生育的行为得到教育整治,违反政策怀孕的对象落实补救措施。使流动人口专项整治过程成为宣传教育过程、优质服务过程、落实措施过程,确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率、管理服务率均达85%以上,使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逐步走上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三、实施步骤和工作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5月20日-22日)

各镇(区)要本着注重整治实效的原则,精心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统一思想,周密部署,明确分工。要采取发放宣传资料、悬挂宣传标语、依托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重点宣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流动人口依法持证生育、《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等相关规定,特别是要宣传流动人口在计划生育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5月23日-25日)

按照“属地化管理的要求”,各镇(区)要及时组织力量对重点区域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及重点对象进行摸底调查,基本摸清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分布及数量情况,重点摸清流动人口违法怀孕及生育情况,已婚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重点对象的个案信息应逐个登记,准确填写调查表。为便于了解情况、统一安排,要求各地在5月25日前将调查摸底登记表报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站。

(三)整治行动阶段(5月27日-28日)

1.整治时间:拟定1-2天时间,全市集中行动。

2.组织形式:根据调查摸底情况,以各镇(区)为单位成立2-3个专项整治组,对整治点及重点对象进行专项整治。为确保整治效果,本次专项整治要求各镇(区)见面查询流动已婚育龄妇女数不少于30-50人。

3.检查方法:本次集中行动以宣传、服务、告知、查询和教育为主,一是提供流动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宣传告知权利和义务。对整治点上流动已婚育龄妇女每人发三份须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依法持证生育告知书、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相关规定)。二是提供计生咨询指导和免费服务。对有服务需求的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免费发放避孕药具、新人避孕节育B超检查免费券、新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优惠券。三是查询怀孕人员。对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有效生育证件的,现场办理《生育联系卡》;对计划外怀孕人员动员落实补救措施,并通报户籍地,实施跟踪服务管理。四是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未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限期补办通知书”,补办期限为三个月。五是核查违法生育。对确属违反政策生育的当场进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教育,并建立相关信息档案,事后通报其户籍所在地,及时组织依法处理。

4.人员组织:市级由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成员(见附件)、市人口计生委全体干部参加。各镇(区)根据整治的范围及人数,组织镇(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参加,确保每个检查组不少于5人。

(四)总结评估阶段(6月10日前)

专项整治结束后,各镇(区)围绕本次整治取得的成效、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准备采取的整改措施和加强全市综合管理的意见建议,于6月10日前将专项整治行动总结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报市人口计生委,以便及时做好全市范围的汇总分析和总结评估工作。

四、工作要求

1.精心组织,明确任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项整治行动是规范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成员要按文件要求,加强配合,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及时交流情况,研究解决专项整治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督促各项整治工作落实到位。各镇(区)要结合各地实际,及时制定调查摸底及现场执法方案,并成立由综治、公安、卫生、劳动保障、工商、城管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合整治行动小组,通力协作,充分发挥部门优势,形成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

2.突出重点,依法管理。要围绕全年目标任务和当前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大宣传力度,在执法检查中坚持依法行政,严把政策关,既要围绕重点对象查细、查实,做到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又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发挥执法宣传的威慑力和影响力。

3.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各镇(区)具体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项整治行动,分管领导要亲自挂帅组织协调,计生办要精心准备、周密计划,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第二篇

各镇(区)计生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依法维护生育秩序,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国家、省、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开展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的要求,决定于2014年2月至6月在全市开展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市通过专项治理行动,对违法生育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和依法处理,以进一步依法规范生育秩序,推动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带头实行计划生育,为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和谐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主要任务

以二胎生育、照顾生育审批和婚外生育为重点内容,通过群众举报、自我报告和检查等方式,查清查实未依法处理的违法生育个人。依法依纪处理违法生育人员,从严处理党员、干部的违法生育。此次清查的对象,是户籍登记在辖区内社区或村居民委员会,年以来生育或收养两个及以上孩子的居民,包括属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等;非本市户籍但居住在辖区半年以上且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公众人物;户籍不在辖区但居住本辖区内半年以上的流入居民。对个别社会影响大的,可不受时间限制。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2014年2月)

1、成立领导小组。市人口计生委成立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人口计生委主任朱英担任,副组长由副主任张英、纪检组长王建英担任,政策法规科、规划统计科、宣传科、流动人口管理站科(站)长或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科。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协调专项治理行动的有关工作。

2、制定实施计划。各地应根据本镇(区)实际,制定专项治理行动的具体实施计划,明确专人负责,部署落实具体措施。

3、建立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邮箱,广泛发动群众检举违法生育行为,监督依法行政,制定出台相应的奖励政策,鼓励公众共同参与专项治理行动。

第二阶段:清查处理(2014年3月至2014年5月)

1、登记核查。全面清查年以来辖区人口生育二孩及以上、再生育审批、婚外生育及违法生育处理情况,重点清查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社会公众人物、富裕阶层人员等的违法生育情况。

2、依法处理。依据国家及省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及党纪、政纪处分的有关规定,处理经取证核实的违法生育人员。做到党纪政纪处分、社会抚养费征收、节育措施落实三到位。凡弄虚作假骗取生育证明或以各种手段违法生育的,依法依纪从严处理。

3、宣传监督。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和板报、墙报,大力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以及专项治理行动,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对违法生育的处理过程、结果要适时公示,严禁出现畸轻、畸重的适用随意标准或不平等标准处理行为,积极营造严肃行政、严格执法的良好法制环境。对违法生育情节恶劣的党员、国家机关公务员和社会公众人物,要在一定的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曝光。

第三阶段:评估总结(2014年6月)

各镇、区对专项治理情况进行逐级检查评估,于2014年6月5日前将专项治理行动情况报市人口计生委。市人口计生委于6月中旬对各地专项治理情况进行督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部署。专项治理行动要求高、任务重,各地要站在贯彻中央《决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将这项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周密部署,扎实工作,狠抓落实,推动专项治理行动顺利开展。

(二)依法行政,维护权益。坚持依法办事,正确执法、文明执法、和谐执法,维护群众的合法、正当权益。防止采取简单、粗暴的工作方法,杜绝恶性案件的发生。不断创新工作思路、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三)突出重点,加强配合。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中的公职人员和无明确主管部门的个体工商业主、各类企业主等社会富裕阶层人员以及社会公众人物等重点人群,对高档或封闭住宅小区等重点区域,重点清理。积极争取纪检、文化、体育、工商、税务、公安、民政、卫生等相关部门的配合,加强协作,确保专项治理行动取得实效。

(四)明确政策,创造条件。此次专项治理行动查处的违法生育人员的结果和数据,不用于对基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考核。专项治理行动清查出的历史上尚未处理和处理尚未到位的违法生育人员,依据原有规定能够予以较轻处理的,按原有规定处理,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主动申报、积极配合调查、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酌情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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