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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全面实现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属地化管理、市民化待遇、亲情化服务”的工作新机制,突出优惠奖励政策的导向性,进一步提高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水平,促进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深入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公共服务项目
(一)享受对象
在我区居住30天以上,持有《居民身份证》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育龄人员。
(二)服务内容
1.为符合政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外来育龄夫妻办理《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证》。
2.为流动人口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与户籍地联系计划生育情况,传输《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通报计划生育信息。
3.免费发放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资料,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妇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4.免费向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药具,实行“一卡通”服务制度。
5.每年提供一至两次的免费查孕查环生殖健康服务。
6.为在我区登记结婚的流动育龄夫妻按需提供免费婚前医学检查。
7.为符合政策待孕的流动育龄夫妻按需提供免费孕前优生检测。
(三)办理程序
凡符合此条件的对象,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现居住地镇(开发区)、古镇管委会计生办和村(居)、社区办理有关手续,可得到相关的计划生育免费服务。
二、技术服务项目
(一)享受对象
持有《居民身份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来本区且居住一年以上,并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已婚育龄夫妇。
(二)服务内容
1.放置宫内节育器。
2.输卵管结扎术。
3.输精管结扎术。
4.不符合生育政策的意外怀孕进行人工流产术。
(三)办理程序
凡符合此条件的对象,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县级以上许可从事计划生育医疗单位出具的手术证明,到各镇(开发区)、古镇管委会计生办办理相关报销手续,年底由各镇(开发区)、古镇管委会计生办统一至区卫生计生局报销费用。该费用不列入各镇(开发区)、古镇管委会计生手术经费包干。
三、奖励救助政策
(一)对象和范围
1.对持有《省(临时)居住证》、《居民身份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来我区且居住一年以上的计划生育家庭,在我区居住期间发生以下情况,造成特殊困难的,给予一次性救助。经费在区计划生育公益金中列支。
(1)独生子女家庭中父母一方或双方不幸死亡的;
(2)未成年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的(不包括先天性残疾),达到《中国残疾人评定标准》,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
(3)未婚独生子女因意外或疾病死亡的。
2.开展生育关怀行动,对来我区居住的计划生育特困家庭,列入当地帮扶对象。
3.对持有合法生育证件的当年在我区出生的独生子女,可按本地居民同等待遇享受参加我区独生子女平安保险优惠政策。
4.对持有《居民身份证》、《省(临时)居住证》、合法生育证件,且在我区长期居住一年以上并在区内医院住院生育的外来农村育龄妇女,给予享受与本地育龄妇女同等的分娩补助政策。
(二)公益金救助对象的申请确认程序
1.申请人填写《区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申请表》,并提供本人《省(临时)居住证》、《居民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户籍地计生办盖章的独生子女证明及其他相关的救助证明材料,即:独生子女或其父母因意外死亡而申请补助的,还须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及所在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因意外伤残而申请补助的,还须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户口簿;患重大疾病还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病历、发票原件;其他对象,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所在村(社区)对申请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初审,出具证明后,及时提交当地镇(开发区)、古镇管委会计生办。
3.各镇(开发区)、古镇管委会计生办于当年12月底前将申报材料审核完毕,逐一核实其家庭生育子女数、生产生活困难状况、残疾人定级、重大疾病情况等,分类上报区卫生计生局。
4.区卫生计生局根据申报对象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核,并同相关部门核实后,按规定提出救助意见。
5.由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对救助意见进行审议确定。
6.经过讨论确定的救助对象及补助标准,由区卫生计生局将意见反馈至镇(开发区)、古镇管委会计生办,在申请对象现居住地公示7日。
7.公示后无异议的,于次年3月前将计划生育公益金发放到享受对象手中。
(三)生育关怀帮扶行动,由各镇(开发区)、古镇管委会组织实施。
四、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