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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充分发挥财政体制的调节和引导作用,保障基本公共服务需要,加快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农村城镇化进程,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县乡财政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对现行县乡财政体制进行调整,实行“收支统管、核定收支、结余留用”的“统收统支”的财政管理体制,具体办法如下:
调整县乡财政体制的目标和原则
(一)调整县乡财政体制的目标
1、建立县乡财政基本支出保障机制。提高乡镇(管区)财政基本支出保障能力,缓解乡镇(管区)财政困难,促进乡镇(管区)政府职能转变和城乡经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2、建立相对公平、兼顾效率的促进机制。充分发挥财政体制的调节和引导作用,创先争优,调动乡镇(管区)当家理财、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增强乡镇(管区)自我发展能力。
3、建立相对规范、统一的县乡财政体制。适应县乡经济发展需要,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统一的县乡财政体制模式。
(二)基本原则
1、注重保障,有利公平。发挥财政体制的保障作用,为加快乡镇(管区)发展提供宽松环境,推动农村城镇化进程。同时,按照公共支出均等化要求,保证乡镇(管区)财政基本支出需要,缩小乡镇(管区)间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差距。
2、关系简明,相对稳定。县与乡镇(管区)财政体制力求简明,并在一定时期保持相对稳定。
“统收统支”财政体制的基本内容
县对乡镇(管区)实行“收支统管、核定收支、节支留用”的统收统支财政体制。县级政府作为县乡财政主体,对乡镇(管区)收支实行统一管理,乡镇(管区)作为县财政的预算单位,主要负责收入征收和乡镇(管区)财务管理。
(一)收支统管:
年初县政府下达乡镇(管区)财政收入计划,由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负责按属地原则组织征收,收入集中上缴县金库,乡镇(管区)开支由县财政统一拨付。
(二)核定收支:
1、个人部分支出的核定
人员以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为准,工资及津贴补贴支出按月人均1900元的标准核定,年终一次性奖金按月人均1150元的标准核定,取暖补贴按每人每年800元标准核定。在职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按核定工资总额的23%核定,医疗保险缴费按核定的在职人员工资总额加退休人员退休费(按全县平均标准计算)的5%核定,住房公积金按核定工资总额的5%核定,遗属补助和独生子女费按实际应享受的标准据实核定。
2011年及以后年度增加津贴补贴以编制数为准,按标准增加各乡镇(管区)转移支付,各项缴费标准以后年度随政策标准调整。
2、基本公用支出的核定
乡镇(管区)基本公用支出,按部门预算行政一档标准核定,包干使用。按人员定额核定的项目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按实物定额核定的项目包括:交通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维修费;按政策标准核定的项目包括:培训费、招待费、福利费、工会经费、以及离退休人员的公用经费。
3、专项经费的核定
专项经费包括专项公用经费和专项项目经费。根据乡镇(管区)管理的特点,以各乡镇(管区)农业人口数和行政村数为依据,按每年每人5元和每年每村5500元的标准核定乡镇(管区)农村工作经费。此项经费作为专项公用经费管理,用于各项农村工作经费。
对乡镇(管区)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支出,以上年度乡镇(管区)提供县级一般预算收入为基数,对当年提供县级一般预算收入超基数部分的20%核定对乡镇(管区)专项转移支付额度。专项转移支付只能用于乡镇(管区)的公益事业等项目支出及争取的上级资金的配套支出。项目支出纳入单位和财政项目库管理,对列入预算的项目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额度内给予补助。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专项转移支付额度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对未完成年初下达的财政收入任务的,按未完成比例相应扣减公用经费(包括基本公用经费和农村工作经费)。
(三)节支留用:
对乡镇(管区)核定支出后,乡镇(管区)通过压减人员、厉行节约节省下来的人员及公用支出留给乡镇(管区)自主支配使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必须用于确定的项目支出。各乡镇(管区)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大力组织财政收入,挖掘税源,增收节支。
其他事项
此财政体制暂定三年,从2011年起至2013年止,期间如遇上级重大财政体制调整或其他重要因素,经县政府批准后,对该体制可以进行调整或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