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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的纪律监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关于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的纪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区非公有制企业党的纪律监督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非公有制企业中的党的纪律监督组织是本单位党的纪律监督工作的职能部门,监督对象是非公有制企业中的全体党员。
第二条非公有制企业党的纪律监督组织在同级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组织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逐步形成“党组织统一领导、纪律监督组织协调、企业积极支持、党员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区“两新”组织纪工委对全区非公有制企业党的纪律监督组织履行职责、开展工作负有检查指导职能。镇、开发区、街道“两新”组织纪工委和区直属单位纪(工)委负责管辖范围内非公有制企业党的纪律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
第四条非公有制企业党的纪律监督工作,应坚持党要管党、服务发展、因企制宜、务求实效的原则,充分尊重企业的主体地位,把支持、保护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二章组织建设
第五条非公有制企业党的纪律监督组织建设在基层党建的基础上开展,针对不同类型企业的发展水平、条件和特点,按照组织落实、人员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的要求,选定组建形式。除目前已建立纪检组织的非公有制企业外,在设有党委的非公有制企业建立纪律监督委员会,在设有党总支的非公有制企业建立纪律监督小组,在设有党支部的非公有制企业建立纪律监督小组或明确一名纪律监督员。
第六条非公有制企业党的纪律监督组织人员的配备、调整,必须遵照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工作的原则。党的纪律监督组织的规模和人数,根据企业党组织的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为3-5人。党的纪律监督工作人员必须为正式党员并符合以下条件:(1)政治坚定,党性强,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遵纪守法,坚持原则,敢于抵制不正之风;(3)工作认真,有一定监督管理能力;(4)公道正派,在党员、职工中威信较高。
第七条非公有制企业党的纪律监督委员会的书记一般由企业党委副书记担任,非公有制企业党的纪律监督小组组长一般由企业党组织的副书记或委员担任,其他成员一般从监事会、财务、审计、工会、人力资源等部门的党员中产生。纪律监督委员会、纪律监督小组任期与企业党组织相同,委员由同级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或组长由纪律监督委员会、纪律监督小组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级党(工)委批准。
第八条各镇、开发区、街道“两新”组织纪(工)委要建立一支党的纪律监督工作专、兼职指导员队伍,分片负责本辖区内非公有制企业党的纪律监督工作的指导。
第九条各镇、开发区、街道“两新”组织纪(工)委要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党的纪律监督工作人员档案,进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十条开展党风党纪教育。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开展以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为主要内容的党风党纪主题教育、警示教育活动,注重廉洁文化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有机结合,不断增强广大党员职工的守法经营、廉洁从业意识。
第十一条推动企业内部监督。协助企业党组织制定出台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规范。紧贴企业管理工作实际,协调开展党内监督和职工民主监督工作,加强对党员的监督,促进党员业主和基建、采购、销售等关键岗位党员职工廉洁守纪、守法诚信。
第十二条保障党员群众合法权益。推进党务公开、企务公开,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积极协同群团组织,搭建企业主、职工和党员之间的沟通平台,畅通诉求表达渠道,及时反映意见建议,维护党员、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企业建设。
第十三条协助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受理企业党组织、党员和职工在党的纪律、党风方面的检举、控告、申诉及建议、反映等,协助有关单位查处涉及本企业党员的违纪行为。对于损害国家、企业、职工利益的非法行为,积极协助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发挥沟通协调作用。主动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企业党建、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反映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维护企业的正当权益;加强与企业工会、监事会、股东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的沟通和协调,形成监督合力。
第四章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加强保障激励。非公企业党组织要注重维护本单位纪律监督人员的合法利益,支持其正常开展工作,并对开展纪律监督工作的经费予以支持,确保本单位党的纪律监督工作顺利开展。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纪律监督工作人员要给予表彰,以充分调动其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十六条实行工作报告。非公有制企业党的纪律监督组织要定期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组织汇报工作计划和工作开展情况,对开展纪律监督工作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纪检组织报告。
第十七条强化学习培训。非公有制企业党的纪律监督组织要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文件,学习纪律监督业务知识和会计、财经、法律等相关知识,积极探索本单位党的纪律监督工作的新办法、新路子。上级纪检组织要定期组织非公企业纪律监督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十八条规范工作制度。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廉洁文化建设、监督检查、信访调处、党务企务公开等制度,推动纪律监督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第十九条健全档案台帐。按照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纪律监督工作业务规范的要求,认真做好工作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全区新社会组织党的纪律监督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若与上级纪检监察组织有关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区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