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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进一步增强建筑物抗震设防能力,经研究,决定实施建筑物抗震鉴定(检测)和抗震加固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工作目标
以2012年全市建筑物抗震设防普查结论为基础,全面实施建筑物抗震鉴定(检测)和加固工作,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抗震鉴定(检测)与抗震加固管理和服务机制,力争到2020年,使我区达到基本具备综合抗御6级左右,相当于本地区基本烈度地震的能力。
工作原则
(一)重点优先。优先安排“生命线”工程和重要公共建筑的抗震鉴定(检测)与加固,包括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交通、指挥、医疗、消防、石油、通信、物资供应及保障等系统的重要建筑物,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避震疏散场所等建筑物。达到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抗震设防目标。
(二)条块结合。按照区行政管理部门和职能部门管辖范围,抗震鉴定(检测)和抗震加固工作主要由各镇街和各有关部门组织落实。
(三)标本兼治。注重长效机制建设,即扎实有效地抓好建筑物抗震鉴定(检测)和抗震加固工作,又加强源头管控,保证工程建设质量达到抗震规范要求。
工作范围
主要包括六类建筑物:一是2012年全市建筑物抗震设防普查结论认为需进行抗震鉴定(检测)与加固的建筑物;二是《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修订后抗震设防类别提高的建筑物;三是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需进行抗震鉴定(检测)与加固的建筑物;四是改建、扩建工程擅自改变原有主体结构的建筑物;五是因人为因素使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能力受损的建筑物;六是因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导致荷载增加或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建筑物。
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3年6月15日前)
各镇街和各有关部门进一步摸清工作底数,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工作机制和人员。
(二)实施阶段(2013年6月16日至2010年10月底)
1、建立档案。区建设局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对需要进行抗震鉴定(检测)和加固的建筑物建立档案。档案资料包括抗震鉴定(检测)和加固计划、鉴定(检测)报告、加固设计文件、监管资料、竣工验收备案等。
2、抗震鉴定。区建设局向需要进行抗震鉴定(检测)和加固的建筑物的产权单位(产权人)发送函件,规定完成时限和要求。产权单位(产权人)提出抗震鉴定(检测)计划,经区建设局同意后,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检测)。
3、抗震加固。经鉴定确需加固的建筑物。产权单位(产权人)在60日内提出加固设计方案,经区建设局批准后,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加固施工。
(三)验收备案阶段(2010年11月初至2010年12月底)
区建设局对完成抗震加固的建筑物进行抗震专项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备案,不合格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到位。
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建筑物抗震(检测)和抗震加固工作是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区建设局作为整体工作牵头部门,要做好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考核考评工作。同时加强日常监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体系。各镇街和各有关部门要把此项工作列为当前重要任务,分解目标、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确保成效。卫生、教育、房产等部门要组织做好本系统抗震鉴定(检测)和加固工作,保证进度和质量。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和协作配合,明确专人与建设部门沟通联络。切实做到随时发现问题、随时鉴定、随时加固,不断提高建筑物抗震设防水平。
(二)保障经费。根据《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16款规定,抗震鉴定(检测)与加固工作的费用由产权人承担。产权人是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抗震鉴定(检测)与加固费用由产权人按照经费管理渠道申请解决;产权人是企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或个人的,由产权人负责采取抗震加固措施,其抗震鉴定(检测)加固费用,自筹解决。
(三)营造氛围。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宣传抗震鉴定(检测)和加固的意义作用,提高社会各界的抗震防灾意识。要动员和发动相关建筑产权单位(产权人)主动参与、积极投入,保质按期完成鉴定(检测)和加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