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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区液化气市场安全管理,切实消除安全隐患,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按照《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液化气市场安全事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公共安全的大局意识,彻底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确保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检查范围
全区范围内的液化气经营网点及液化气储罐站。
三、检查安排
(一)时间安排
5月5日至5月8日为摸底、自查阶段。
5月9日至5月13日为全面检查阶段。
5月14日至5月20日为集中整顿、验收阶段。
(二)检查方式
检查采取以摸底、自查和全面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各街道办事处自查的基础上,由区液化气市场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人员进行全面检查,具体分组为:
第一组
组长:区建设局副局长
区安监局副局长
成员:区建设局、区城管执法局、工商分局、质监分局、公安分局、区安监局、区交通局干部各1名。
检查范围:大明宫、辛家庙街道辖区。
第二组
组长:可自力工商分局副局长
区建设局局长助理
成员:区建设局、区城管执法局、工商分局、质监分局、公安分局、区安监局、区交通局干部各1名。
检查范围:街道辖区。
第三组
组长:城管执法局副局长
质监分局副局长
成员:区建设局、区城管执法局、工商分局、质监分局、公安分局、区安监局、区交通局干部各1名。
检查范围:三桥、六村堡、汉城、宫街道辖区。
四、检查标准
(一)实行储灌站和供应点一体经营模式。各液化气储灌站必须通过建立自有供应点销售液化气并负责做好供应点的日常安全管理。供应点未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转让、租赁或承包。液化气经营企业要按照相关法规参加事故意外伤害保险。
(二)各储灌站运输机动车辆须办理危险品运输许可证,并专车专用;运输能力不足的,须委托具有经营资质的企业负责运输。
(三)各储灌站要保证供气安全和燃气质量,不得掺杂使假、缺斤少两,不得给超过检验期或有安全隐患的钢瓶充气。
(四)储灌站、供应点、营运车辆的工作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
(五)供应点应符合以下条件(暂行标准):
1.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不得兼营其他商业项目;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可适当兼营燃气具配件等相关物品;
2.经销点内不得有明火,不得用于居住;
3.安全管理制度健全,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安装到位,并运转正常;
4.与6层以上建筑物距离大于10米;
5.夜间不得在供应点内存放重瓶;
6.供应点间距不小于500米。
五、责任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街道办事处为辖区液化气市场安全管理责任人,负责本辖区内液化气站点安全隐患排查、跟踪检查、督促整改等工作。液化气市场安全大检查工作由区建设局牵头负责。质监部门要加大对液化气储灌站的管理力度,重点查处违规充装燃气、掺杂使假及使用未经检验和超过检验期的钢瓶等行为。公安部门要加大液化气站点的消防安全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措施。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液化气经营站点的注册登记审验工作,坚决取缔无证照经营站点。安监部门要加强液化气经营站点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督促企业做好经营站点危险源的整改,指导各站点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六、工作要求
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级相关部门要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人负责液化气市场的监管工作,对液化气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下发整改通知,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逾期未整改的,坚决停业整顿;对无证照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各街道办事处将各自检查安排计划及辖区摸底、自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于5月8日下午5时前报区建设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