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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进一步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县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帮助更多的受灾群众和困难群众渡过难关,进一步充实完善我县社会保障体系,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改善民生、促进和谐、惠及困难群众开展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干部和共产党员的带头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各界人民团体及工矿企业等为受灾群众和城乡特困户提供款物援助,在全县营造一个家喻户晓、人人参与、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的良好氛围,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捐赠形式和捐赠原则
(一)县上在县民政局设立救灾募捐办公室,募捐工作分长期接受社会募捐和县委、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定时集中组织1—2次募捐活动两种形式。
(二)根据新形势下救助工作的需要,为保证捐助活动取得实效,倡导开展“一日捐”即凡是有捐赠能力的各镇、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和驻合各单位的干部、职工,每人可捐赠一天工资;工矿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体企业捐赠一天的利润,也可以多捐;全县中小学校可在学雷锋活动日开展献爱心捐赠活动。
(三)县上在各镇民政办长年设立捐赠接收点,负责接收、上缴和下发捐赠款物。
(四)捐赠工作坚持自愿捐赠、量力而行、不硬性摊派的原则,原则上不组织义务兵家属、下岗困难职工、困难企业进行募捐。
三、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
县上设立捐赠款接收专户,坚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物专供”的原则。对各类捐赠物资,将分类造册登记并建立相关台账,根据具体情况,适时予以发放。所有捐赠款物将全部作为县应急储备款物,主要用于紧急救助受灾困难群众、处理突发公共灾害事件,也可用于扶贫济困、安置扶孤、帮残助医、支教助学及帮助解决城乡居民家庭遇到的家庭突发灾害等。
四、几点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做好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提高人民思想道德素质的有效措施,对于进一步调动全县上下及社会各界以更高的热情,更大的爱心,更实的举措支持和推动救助事业的发展,加快我县科学发展、率先发展、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对经常性捐助工作的领导,切实凝聚我县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整体合力。县政府成立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主任、县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委宣传部、总工会、县民政局、财政局、教育局、监察局、审计局、团委、残联、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县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政局局长兼任。各镇、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安排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做到机构健全,领导有力,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广泛发动社会各界群众,精心组织好经常性的募捐活动。各单位、各部门主要领导不仅要亲自组织、亲自动员,还要以身作则,带头捐款,做好榜样;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要以宽阔的胸襟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主动捐资帮困,为广大职工做好榜样;全体党员要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彰显共产党员先进性,主动参与,踊跃捐款,带着深厚的感情捐赠,真心实意献爱心。
(三)部门配合,形成合力
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是一项政治性、社会性的工作,所捐的款物也是救助工作支出的重要来源,各有关部门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紧密配合,通力协作,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共同把这项工作做细做好。
1.民政部门是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的牵头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捐助款的接收、发放、公示等工作。严格按照《救灾捐赠款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对捐助款物的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收、使用情况,规范完善捐赠款物发放办法,确保捐赠款物不出问题。
2.宣传、广电部门负责做好经常性捐赠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声势浩大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捐赠工作中典型的人和事,宣传“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开展经常性捐赠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3.教育部门要认真组织好本系统范围内的社会捐赠工作,负责组织接收全县各中、小学的社会捐赠款物。
4.监察、审计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强化对发放工作的跟踪检查,确保把有限的捐赠款物发放到真正需要救助的受灾困难群众手中。
5.各镇的捐助款物由乡镇民政办统一接收并及时上解。其他各部门、各单位、各人民团体、驻合各单位以及各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捐助款物请交县民政局救灾募捐办,由县民政局开具接收捐赠的收据。县民政局救灾募捐专户设在县农业银行。
(四)规范运作,整体推动
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就是将政府的“德政”和民间“善举”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分散、零星的慰问帮扶变为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救助,建立起符合我县实际,真正能使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有效救助的社会救助工作新机制。为了规范全县的捐助工作,有力地推动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县政府要求全县的社会捐助工作统一由县民政部门牵头负责,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任何组织不得擅自举行捐助活动(县红十字会、县慈善协会按上级要求开展的捐助活动除外)。
五、加强督查,规范使用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民政部门的工作,建立相应的捐助工作联动机制,形成推动募捐工作的合力,县民政局作为募捐活动的牵头单位,要积极组织,跟踪督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对组织不力,不按要求开展捐赠工作、捐赠数量未达要求的予以通报批评。在捐赠款物的发放工作中,县民政局要认真组织好捐赠款的发放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需要救助的困难对象,详细调查核实、登记造册、统一标准、分级实施。要将救济对象、救济标准张榜公布,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严防弄虚作假,优亲厚友等问题发生。各镇要严格按照救灾捐助款物发放办法积极开展救助工作,及时向县民政局上报捐助物资发放情况,认真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全县各类困难群众都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