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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厉打击非法采砂制砂行为,有效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县政府决定,从2011年4月开始,集中力量,集中时间,依法对全县范围内的非法采砂制砂行为进行集中整治。
一、集中整治的任务和目标
本次对非法采砂制砂活动进行集中整治,按照“清理过去、管住当前、着眼未来”的工作原则,坚决打击和取缔各类非法采砂制砂活动,依法规范全县采砂制砂行为,确保矿产资源的利用规范有序,保障防洪安全和保护生态环境,确保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二、集中整治的组织领导
为确保本次集中整治非法采砂制砂活动有序开展,县政府决定统一组织力量,成立县集中整治非法采砂制砂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县府办)(县府办)
(县法院)(县检察院)
(县国土局)(县水电局)
(县供电局)(县公安局)
(县监察局)(县法制办)
(县工商局)(县安监局)
(县林特局)(县环保局)
(县地税局(县交通局)
(县综治办)(县信访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府办)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公安局)、(县国土局)(县水电局)、(县供电局)任办公室副主任。
三、集中整治工作步骤
4月21日至4月30日,各乡镇(街道)、相关职能部门要专门成立整治非法采砂制砂活动的领导小组,召开动员会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坚决遏制非法采砂制砂行为,立即停止辖区内的非法采砂制砂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媒体等多种手段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干部群众自觉参与整治工作。
5月1日至7月31日,县政府组织力量对非法采砂制砂活动进行集中打击,要求切断电源,采砂制砂设备撤离开采现场,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1、全面关停在禁采区域内的采砂制砂场。
(1)查清所有禁采区范围内的采砂场和制砂场的基本情况。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书面告知其于5月31日前必须拆除生产设备、设施并撤离人员;县供电局负责切断电源。
(2)对不按规定停止生产,拆除设备、设施的采砂制砂业主,国土、水利、工商、环保、公安、税务等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3)对逾期不执行的采砂制砂业主,由县集中整治非法采砂制砂活动领导小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行动,拆除、搬离违法采砂制砂工具。
2、对在开采区内从事采砂制砂活动,手续不完备的要求在2011年6月30日前到相关部门办齐手续。逾期未取得合法手续的,依法予以取缔。
3、规范采砂制砂行为。
(1)开采区内采砂制砂的采砂场和制砂场要严格管理。供电部门凭县国土资源局批准文书办理供电手续。工商、税务部门凭县国土资源局批准文书办理相关证照。
(2)严肃查处越界采砂和超深采砂行为。
(3)严厉打击盗采等违法行为,用足用好政策法律,国土、水利、环保、林特、交通、地税等部门和各有关乡镇(街道)等密切配合,有效遏制乱采滥挖砂石现象。
四、集中整治的措施和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集中整治非法采砂制砂活动是实施“生态名县”战略、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需要,是我县建设现代化中等旅游城市的要求,是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维护正常的社会环境。因此,全县上下必须统一思想,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提高对集中整治非法采砂制砂活动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明确职责,齐抓共管。
集中整治非法采砂制砂活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都要参与其中,形成上下联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共同攻坚的良好局面。国土、水利、供电部门要做到精力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各乡镇(街道)对已有的非法采砂制砂活动业主逐户做好工作,督促其自行纠正,并确保辖区内不再出现新的非法采砂制砂活动;公安部门要做好“保驾护航”工作,对阻碍、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的要依法从速从严处理;纪检监察部门要自始至终介入,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党员干部参与非法采砂制砂活动的要及时从严处理。
(三)强化宣传,形成动力。
集中整治非法采砂制砂活动是一项群众性很强的工作,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媒工具,宣传国土资源、水资源管理等法律法规,宣传非法采砂制砂的危害性。要及时跟踪报道工作动态,抓好典型,表扬先进,鞭策落后,营造整治活动的浓厚氛围,促进非法采砂制砂业主自行纠正,形成动力,全面推进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