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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推进沿江开放开发战略,管严管好沿江岸线,进一步规范市沿江港口码头经营秩序,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港沿长江各港区非法经营码头进行专项整治,现将活动方案制定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市政府《关于落实省政府“推进沿江开放开发”有关专题会议精神实施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港总体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统一布署、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清理整治沿江非法的“小、乱、散、低”码头,统筹控制尚未开发利用岸线。
二、工作目标
通过采取“专项整治,疏堵结合”的方式,全面整治沿江非法的“小、乱、散、低”码头(以下简称小码头),进一步加强港口岸线管理,维护规范有序、可持续发展的港口经营秩序,确保河势稳定、行洪畅通和通航安全,为推进我市沿江开放开发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本方案所称非法小码头指码头靠泊能力在1000吨(含1000吨)以下并且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复的“小、乱、散、低”装卸作业泊位、浮筒(包括临时取水口等设施)。
三、组织机构
成立市沿江非法码头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杨健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江彪、市港口管理局局长廖强任副组长,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行政执法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工商管理局、市港口管理局、海事局、长江航运公安局分局、航道处、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信访局、市维稳办、市政府法制办等单位及瑞昌市、县、浔阳区、庐山区、湖口县、彭泽县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港口管理局。
四、职责分工
在市沿江非法码头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江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县(市、区)相关单位具体落实。市直及驻市(县)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支持沿江各县(市、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一)政府法制办负责审查综合整治工作中的相关法律文件,牵头处理相关法律问题。
(二)港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整治总体方案,依法打击不符合设置条件、未取得港口岸线、经营许可的非法装卸行为,根据《港总体规划》统筹控制尚未开发利用岸线,合理确定码头腹地岸线长度。
(三)水利(河道管理)部门负责查处不符合设置条件、非法占用滩涂地或影响江河行洪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其拆除或搬迁。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
(四)环保部门负责对违反水源保护区有关法律法规的小码头进行查处,依法责令搬迁或予以取缔。
(五)公安部门(含长航公安局分局)依据职能负责综合整治过程中的治安管理工作和依法打击非法装卸,制止暴力抗法行为并依法处理。
(六)国土资源(矿产资源)部门负责综合整治过程中土地使用和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相关事项,合理保护并控制岸线腹地土地资源。
(七)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营业执照经营行为。
(八)城管执法部门配合水利部门做好沿江小码头违章建筑拆除工作。
(九)海事、航道部门依法打击非法水上作业,对不符合“水上水下建筑物或设施”设置条件的非法小码头,禁止任何船舶进行靠泊作业,依法查处违反海事、航道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十)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禁止车辆进、出非法码头。
(十一)市委宣传部负责制定宣传方案和宣传报道。
(十二)监察部门在专项整治过程中负责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对违法违纪问题依法查处;信访、维稳部门负责做好整治过程中信访事件的维稳工作。
(十三)其他部门根据职能依法处理沿江非法小码头综合整治相关工作。
五、实施步骤
(一)成立机构、制定方案阶段:2012年月日至月日。
(二)调查摸底、宣传发动阶段:2012年月日至月日。
(三)清理安置阶段:2012年月日至6月30日。
六、工作要求
(一)成立机构、明确责任。
沿江县(市、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均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则,并为实施和包摸底调查、包政策宣传、包处置稳定以及保稳定责任单位。各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全力推进专项整治行动。
(二)做好调查,摸清情况。
在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安排下,沿江县(市、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各相关部门及乡镇(街道)对辖区内沿江非法经营的小码头逐一进行实地调查,摸清非法经营码头基本情况。
(三)宣传发动,营造氛围。
为营造良好的执法整治氛围,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委宣传部及沿江县(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要组织好相关整治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宣传手段,让全社会特别是非法小码头业主进一步了解开展专项整治的目的、意义和内容,形成综合整治非法小码头的强大声势。
(四)疏堵结合、依法整治。
1.考虑到已有小码头多属历史遗留问题,在符合沿江岸线、码头规划前提下,沿江各县(市、区)可采取集中安置的方式,将现有小码头迁移安置到统一的集散中心,并满足港口经营、河道管理、海事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资质要求。
2.对现有非法小码头的港口设施以及非法占用滩涂经营设施要求各码头业主按整顿规范要求主动转移码头货物,拆解码头设施设备。对按规定期限自行拆除的,适当予以鼓励或异地安置,具体措施由沿江县(市、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制定。
3.对在规定期限不进行自拆,又不服从统一集中安置的小码头,依法依规,坚决取缔。在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由沿江县(市、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具体落实。
4.市城区非法小码头的整治安置工作由城区三区在市城区沿江防汛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下,可参照《市城区沿江砂石站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实施。
市直各有关部门、沿江县(市、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严格责任追究。各级监察、督查部门要加强对非法小码头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工作滞后、相互推诿的相关责任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对工作不力甚至阻碍整治工作的相关人员依纪依法进行责任追究,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实施,确保沿江开放开发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