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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和提升企业用工管理水平,全面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企业用工服务的承诺》,优化我区劳动用工和就业环境,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劳动用工规范管理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要求,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劳动用工规范管理专项整治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专项整治目标
(一)通过拉网式排查,全面掌握扰乱用工秩序的“帮工队”的基本情况;企业间有组织地恶意“互挖工人”的基本情况;企业将生产加工任务委托转交给无证照小加工点、小作坊的基本情况。
(二)通过专项整治,达到以下目标:
1、严肃查处、取缔无证照小加工点、小作坊。
2、对有组织恶意“互挖工人”的企业按劳动合同法和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相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并引导“被挖工人”的企业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权。
3、积极引导劳动密集型企业通过改善生产和生活环境,并适当提高劳动报酬来吸引和留住职工,督促聘请“帮工队”的企业依法依规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4、加大劳动监察力度,推动企业全面建立劳动合同制度,从源头上杜绝企业间“互挖工人”和非法用工现象,依法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二、专项整治范围、内容和步骤
(一)专项整治范围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首先组织辖区内有用工行为的单位普遍开展自查自纠,并在此基础上,重点检查以下用工单位:
1、生产加工制造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2、小加工点、小作坊等无证照经营的用工单位。
(二)专项整治内容
1、无证照生产经营单位的整治。具体方案按照区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印发<区年查处无证无照“大排查、大整治百日会战”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查无证照联〔〕1号,详见附件1)要求执行。
2、企业外聘“帮工队”的整治。
3、企业间有组织恶意“互挖工人”的整治。
4、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的调查和违规行为的整治。
5、工资待遇、工资支付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调查和违规行为的整治。
(三)专项整治步骤
专项整治活动从即日起至6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1、宣传发动阶段(月31日前):成立领导机构,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召开专门会议,全面动员部署。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以及村(社区)宣传栏等宣传阵地,多层次、多形式广泛深入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劳动保障、工商、总工会等部门要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群众参与专项整治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2、排查整治阶段(6月日—6月25日):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专门力量,特别要发动和依靠村(社区)等基层组织,认真组织辖区用工单位开展自查自纠活动(需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详见附件2),逐一对辖区内的情况进行拉网式排查,摸清基本情况,及时汇总登记(格式详见附件3),建立台账,认真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将排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上报区劳动用工规范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对聘请“帮工队”的,要督促企业与这部分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并积极引导劳动密集型企业根据自身生产能力接收订单。对有组织恶意“互挖工人”的企业,要按照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并督促其依法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以及通过改善生产和生活环境,适当提高劳动报酬,吸引职工。对检查中发现无证照生产经营的租赁厂房、小加工点、小作坊等,工商等部门要及时责令其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督促生产经营业主主动整改,符合条件的,督促其尽快办齐相关证照。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破坏环境资源、扰乱用工秩序的,要立即坚决关停、取缔。对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有关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责令限期改正,不能落实整改或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严肃处理直至关闭取缔,并给予公开曝光。
3、总结验收阶段(6月25日—6月30日):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直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劳动用工规范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推广用人单位加强用工管理的好做法、好经验,并认真做好迎接市政府7月上旬组织督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专项整治的部门分工
1、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规范企业外聘“帮工队”等用工行为,严厉查处企业间有组织恶意“互挖工人”情况,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等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依法处理,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
2、区公安分局要依法查处违法扣留劳动者各种身份证件等行为,严厉打击黑业主、黑中介等违法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维稳工作。
3、区工商局和区环保局等其他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摸清本辖区内的无证照小加工点、小作坊底数,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4、电业局客户服务分中心要按相关规定程序对无证照小加工点、小作坊采取断电措施。
5、区消防大队负责排查整治劳动密集型用工单位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6、区总工会要加强工会法律援助工作,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业的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7、区商会要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引导劳动密集型企业依法规范劳动用工管理,适当提高劳动报酬,改善生产和生活环境并根据自身生产能力接收订单,劝导企业不要将生产任务委托转交无证照小加工点、小作坊。
四、专项整治要求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为加强对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领导,区政府决定成立劳动用工规范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全区专项整治活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成立相应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在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负责”原则,进一步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保障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2、强化责任,抓好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落实执法维权与服务企业相结合的各项举措,把帮扶企业发展、维护劳动者正当权益有效结合起来,扎实抓好本辖区、本系统的专项整治工作。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认真受理和查处群众和企业的投诉举报案件,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要及时负责任地查处,做到查实必纠,件件有结果。
3、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对专项整治活动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针对非法用工等监管不到位、执法机制不健全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政府的社会管理能力。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建设,保障工作经费与必要办案装备,通过在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础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设立企业劳动用工信息点和信息员,逐步实现对城乡企业劳动用工情况的动态监管。
4、畅通信息,报送材料。专项整治期间,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于6月日前报送排查情况汇总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直有关部门要及时报送工作信息,随时专报重大疑难案件和突发事件。同时,要于6月28日前向区劳动用工规范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专项整治活动工作总结,由区劳动用工规范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汇总后,于6月30日前报市劳动用工规范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做好各项迎检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