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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2012年全国全省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省环保厅、发改委、经贸委、监察厅、司法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商局、安监局、电监办联合制定的《关于2012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2〕9号)部署要求,为深入推进我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全面落实环保“一岗双责”规定,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问题集中整治,严厉查处违法建设、违法排污、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防范和应对汛期次生环境灾害,持续加大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管力度,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确保环境安全,确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和社会稳定,为推进我市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优质的生态环境保障。
二、工作重点
(一)持续推动重金属环境污染整治工作
1.抓好涉重金属企业的排查及整治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总体要求,认真分析筛选重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深入开展以涉重金属矿采选、冶炼、以及皮革鞣制、电镀企业为重点的涉重金属企业的排查及整治行动。开展晋江上游重金属洗(选)矿企业专项检查,严厉打击偷排漏排等环境违法行为。要按照规定频次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建立监督检查台帐。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和《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加强涉重金属企业的生产全过程监管,督促所有涉重金属重点企业限期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各地应于2012年6月日前,在公开媒体上公布辖区内所有涉重金属矿采选、冶炼以及皮革鞣制、电镀企业的有关情况(含企业名称、详细地址、污染物排放情况、清洁生产审核情况、应急预案编制情况等),接受公众监督。
2.继续巩固铅蓄电池行业整治成果。各地要在年全面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整治措施,加大督查督办力度,防止铅蓄电池企业污染反弹。对关闭取缔的企业,要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对责令停产整顿的,要杜绝整改要求未落实企业擅自恢复生产;要加强对投产企业的废气、污水、雨水排放口及周边环境的监测,加强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管,强化企业自行监测。要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每半年更新一次铅蓄电池企业整治信息,并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强化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监管工作
1.全面排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督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相关信息,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严肃查处不设置危险废物标志、不按规定申报登记或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查处无证经营危险废物或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的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要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进行限期治理。
2.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严禁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严肃查处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丢弃、遗撒的环境违法行为。建立健全废物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危险废物产生企业主体责任,对倾倒危险废物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办,并依法追究企业承担清除污染,赔偿损失的经济责任。
(三)深入开展重点企业污染减排工作
1.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管。严格落实污染减排核查要求,加强对已建成投运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督检查,加大对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管力度,切实提升运营管理水平。加强配套管网的规划和建设,推进排水系统雨污分流的改造和完善,提高城市污水管网覆盖率和污水收集率;加快对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脱氮的升级改造;加强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杜绝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严厉查处擅自停运、自动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超标排放、污泥违法处置和非法倾倒等环境违法行为。各地应于2012年6月10日前,在公开媒体上公布辖区内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名单、详细地址、处理水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情况和环境守法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2.加强电力行业燃煤机组脱硫脱硝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的监管。对未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的发电企业,不予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加大对除尘、脱硫脱硝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的运行监管,督促煤电企业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有效运行。督促电力企业不断提高在线监测的准确性、真实性,确保自动监控数据与污染源监控中心稳定直传。逐步建立电力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对电力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按照达标排放、总量控制、污染事故、群众投诉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定。对偷排、超标排放,无故擅自停运脱硫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连续在线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罚、追缴排污费、扣减脱硫电价。
3.推进重污染行业深度治理。组织造纸、印染、制革、电镀、化工、食品、制药等重点企业在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行深度治理,建设污水深度处理设施、风险单元围堰和事故应急池。实施同类整合,园区化、区域式集中治污,园区废水实行分类收集、分质处理、中水回用。对重点流域、区域、海域提高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重金属污染特别排放限值。依法关停一批缺少治污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的重污染企业。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进行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要坚决实行停产整顿。
(四)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工作
1.开展全市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排查整治工作
全面查清全市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的现状,推进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工作。全面查处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及非法建设项目,包括一、二级保护区内非法设置的排污口(指在相应区域内的工矿企业废水排放口和集中式生活污水排放口)、畜禽养殖、网箱养殖、旅游开发活动等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持续推进山美水库、桃源水库、惠女水库、石壁水库、菱溪水库等重点水库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重点水库水质安全,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2.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定期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密切关注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变化。加强南、北高干渠等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巡查力度,及时查处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消除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隐患。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规划和评估,按照国家环保部的统一部署,完成我市晋江干流、北高干渠、南高干渠、山美水库等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状况评估工作。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必要的隔离设施,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一旦发生水环境突发事件,应统筹安排、有序调度、妥善处置。
(五)防范和应对汛期次生环境灾害工作
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严防因暴雨、台风等灾害气候引发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确保汛期环境安全。一要结合环境风险排查工作,加强对重点流域、饮用水源地、尾矿库、化工石化企业、涉重金属企业、污水处理厂等重点企业的日常监管,落实各项风险防控措施,全面防范汛期环境风险。二要完善监测与预警机制,严密监测监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城镇污水处理厂和重点工业污染源,及时掌握水质变化情况,及时有关预警信息。三要加强汛期值班,注意及时掌握天气预报和汛情,强化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制度,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做好处置工作。
三、组织机构
为确保“环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经研究,决定成立2012年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各地要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今年的重要工作内容,进一步强化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环保专项行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排查和整改工作的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从今年起,“环保专项行动”落实情况将作为县级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之一。
(二)落实“一岗双责”,密切部门配合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认真履职,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以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群众权益为目标,扎扎实实推进今年“环保专项行动”,确保抓紧抓好、抓出成效。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执法手段,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发改部门要加强产业投向引导,严格准入标准,严把项目审批关;经贸部门要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依法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关于在市污染减排核查工作中实行行政问责的有关规定的通知》要求,督促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司法部门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公用部门要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农业部门要督促、指导对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关闭和取缔工作;安监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和涉重金属矿采选、冶炼企业做好生产事故防范工作,坚决杜绝因突出安全事件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电力部门要积极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措施。
(三)加强督查督办,提高工作效率
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对火力发电厂、钢铁厂和污水处理厂等污染减排企业的重点监管,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进一步规范挂牌督办制度,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挂牌督办问题开展后督察,对逾期未整改解决的,要追究督办单位的责任。对企业拒不执行环保法律法规、企业违法排污屡禁不止、群众反复环境投诉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方,要采取绿色信贷、实行区域限批等措施。
(四)采取综合措施,加强公众监督
要严格落实“六个一律”的工作方法,即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一律取缔;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环境保护、安全措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同时,对重金属污染整治工作不力,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地区实行“双否决”:即一律否决各种环保荣誉称号,一律否决重金属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的考核,并对该地区实行涉重金属行业区域限批。要及时公开政府信息,以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定期召开新闻会,公布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和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月至6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2012年6月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6月至8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要对涉重金属企业、涉危险废物运营企业和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2012年6月日前将涉重金属企业整治情况和涉重金属企业、污水处理厂信息公开内容、方式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9月至10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对本辖区专项行动工作各个阶段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查,特别要切实做好国庆、中秋等节假日前后的督促检查工作。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对各地“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