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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法规为依据,本着全面清查、预防为主、严格执法、综合整治的工作方针,通过深入贯彻落实打击使用童工行为的各项措施,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创建活动,巩固前期打击使用童工、综合整治生产经营和用工秩序专项行动的成果,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创建范围和工作目标
(一)创建范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创建“无童工街道、社区(村)”工作(以下简称创建工作),创建工作以社区(村)为基本单位,按照属地原则逐级进行。
(二)工作目标。通过三年创建工作达到下列工作目标:
1、经营单位(个人)以及广大群众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劳动法规的认知能力不断提高,守法意识普遍增强,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参与打击童工行动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不断提高,使用童工的经营单位(个人)不断减少。
2、介绍童工、使用童工的非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逐步实现本社区(村)零童工的目标。
3、打击使用童工专班机构更加健全,检查清理更加到位,基础工作更加扎实,信息化建设更加规范。
三、组织考核
(一)考核内容
1、领导重视打击使用童工工作,将其纳入重要的工作议程,工作机构和机制健全,人员和经费落实,充分履行相关职责;
2、宣传《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相关法规及时,能通过宣传栏、板报、社区广播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工作,各类宣传材料发放到位;
3、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工作,排查底摸工作深入细致,有巡查资料,有工作记录,基础工作更加规范;
4、日常监督管理到位,劝阻使用童工的经营单位(个人)停止违法行为,有工作记录;积极举报辖区内使用童工的行为,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查处上级督办和群众举报的使用童工案件,定期对辖区重点地段开展联合执法活动。
5、信息反馈及时,按时间按要求报送相关工作方案、表格,能及时向区打击使用童工综合整治生产经营和用工秩序协调领导小组反馈投诉调查处理情况。
(二)考核方法
区打击使用童工综合整治生产经营和用工秩序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参照上述5条考核内容,制定具体的考核评分标准,在各街道、社区(村)认真开展自查和查漏补缺的基础上,于每年年底对各街道、社区(村)开展创建“无童工街道、社区(村)”工作进行考核。
区打击使用童工综合整治生产经营和用工秩序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积极指导、帮助街道、社区(村)开展好“无童工街道、社区(村)”创建活动,每年将表彰一批创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四、工作措施
(一)广泛宣传,进一步营造创建氛围。要在日常宣传教育中突出创建工作主题,要让广大人民群众知道创建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目标,让广大人民群众主动参与到创建活动中来,集社会之力,聚万众之心,努力营造良好的创建工作氛围。同时,在宣传对象上要突出服装加工、绣花印花、金属加工、汽车修理、住宿餐饮等个体私营小企业、小作坊经营业主、外来务工人员的宣传教育,切实增强他们的守法意识。
(二)深入排查,进一步掌握用工情况。各街道、社区(村)要定期开展用工情况大排查活动,组织、动员街道、社区(村)干部,进一步掌握辖区经营单位(个人)的用工现状,及时反馈非法使用童工信息。
(三)严厉打击,进一步净化社会环境。区劳动局、区公安分局、区工商分局作为打击使用童工综合整治工作的主力军,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区打击使用童工综合整治生产经营和用工秩序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部门联动,共同抓好管理,对涉及使用童工的违法单位(个人)要加大查处力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加强督查,进一步完善督导机制。要充分发挥区劳动监察机构的作用,按照分片负责、定期汇报的工作原则,组织劳动监察人员深入各街道、社区(村)开展定期不定期的明察暗访、突击督查等形式的监管活动,及时发现和解决基层打击使用童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街道要从维护劳动者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创建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党政主要领导是创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创建工作的工作机制,落实责任,确保创建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
(二)制定方案,明确任务。各街道要依据本《通知》要求,根据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工作方案,明确创建工作的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职责,深入实施创建活动。
(三)协作配合,齐抓共管。区打击使用童工综合整治生产经营和用工秩序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齐抓共管、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抓好“无童工街道、社区(村)”的创建工作。
(四)严格考核,奖惩分明。区打击使用童工综合整治生产经营和用工秩序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区创建“无童工街道、社区(村)”工作考核标准》(附件一),组织对街道、社区(村)的创建工作进行考核。同时要明确考核奖惩制度,充分调动基层创建工作的积极性。通过考核,对创建工作达标且成效显著的单位、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凡创建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力,造成使用童工发展蔓延的地区,则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