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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农村市场监督管理,保障产品质量和规范生产经营行为,鼓励和引导农村广大日用消费品、农资、农产品、再生资源等经营业户诚实守信经营,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打造诚信经营网络,创建“农村诚信经营示范店”活动。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创建目标
通过开展创建“农村诚信经营示范店”活动,重点培育和树立一批消费者满意、遵纪守法、管理科学、服务周到的“诚信经营示范店”,使之成为同行业或同领域诚信经营的排头兵,带动我县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健康发展。
二、创建对象
在我县境内注册,经营满两年以上,加入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从事种子、农药、肥料等农业生产资料经营的企业和网点;从事日用消费品经营的企业和网点;从事农产品经营的企业和网点;从事再生资源经营的企业和网点。
三、创建组织机构
成立县“农村诚信经营示范店”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主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供销社主任担任,县供销、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国税、地税、文明办、电视台等部门和单位的主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供销社,办公室主任由县供销社主任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管理等工作。
四、创建要求
参与创建单位要求主体资格合法、产品质量合格、经营行为规范、管理制度健全、经营信誉良好。
(一)参与创建“农村诚信经营示范店”,必须做到文明经商,诚实守信,依法经营。要向社会公开承诺,不违反国家有关经营政策和法律法规;商品定价合理,明码标价,无价格欺诈行为;不经营假冒伪劣、过期变质、不合格和禁用商品;不销售无生产许可证、无出厂合格证、无产品质量检验证的“三无”产品,保证经营的商品货真价实。
(二)货架、柜台等配备齐全,并按商品分类陈列,实行明码标价;建立商品进销明细台帐,对购进和销售产品的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批号、数量、价格、进货来源和销售都详细登记入册,有条件的可对销售产品进行统一标识,进销商品开具发票(销售小票)。
(三)建立诚信经营管理制度。即建立“优质服务制度”、“商品质量管理制度”、“安全制度”、“商品进销台帐”、“质量承诺制度”等有关制度,悬挂店内,以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入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实行连锁配送。
(五)连续两年内无不良经营记录。
五、创建步骤
(一)调查摸底和宣传发动阶段(9月1日-9月20日)。县创建领导小组组织专人在全县范围内对日用消费品、农资、农产品、再生资源等经营网点进行调查摸底,全面了解和掌握经营主体的数量和基本情况,完善申报、验收标准等创建程序,为创建实施做好准备。同时,采取发放宣传单和媒体报道等多种有效形式,在全县广泛开展创建“农村诚信经营示范店”宣传活动,大造声势,努力做到家喻户晓,积极营造良好的创建工作氛围。
(二)创建实施阶段(9月21日-11月20日)。按照自愿的原则,由申请单位向县“农村诚信经营示范店”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1)申请表(见附件1);(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相应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复印件;(4)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5)法人代表签名的诚信经营承诺书(见附件2)。由县“农村诚信经营示范店”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企业和网点应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
(三)评审与公示阶段(11月21日-12月20日)。县“农村诚信经营示范店”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组织专人对通过初审的各经营网点进行现场核查,全面核实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按照创建要求和标准对申报的经营网点进行评审,确定“诚信经营示范店”名单。确定的“诚信经营示范店”名单,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示后,由县“农村诚信经营示范店”创建活动领导小组授予“农村诚信经营示范店”称号,并挂牌表彰。同时,在县“农村诚信经营示范店”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备案,优先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六、长效管理
“诚信经营示范店”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评审一次。同时,县“农村诚信经营示范店”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组织相关执法部门对“诚信经营示范店”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执法检查,凡发现有制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不合格和禁用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或在其他职能部门专项整治及检查中发现有违规、违法经营行为的,要进行严肃查处,并由县“农村诚信经营示范店”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取消其“诚信经营示范店”资格,并向社会公开,3年内不得参与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