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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和深化全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落实《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许政〔〕51号)精神,确保治超工作长期有效和持续稳定开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活动。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全市上下联动、实行属地负责”的原则,通过开展集中治理,突出源头监管,完善监控网络,建立长效机制,不断加大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力度,营造安全、畅通、快捷的出行环境,保护公路基础设施安全,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建立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全面实现超限超载率控制在4%以内和全市无车货总重55吨以上的超限超载车辆行驶的目标。
二、治理重点
(一)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行为,重点是车货总重55吨以上超限超载车辆运输。
(二)集中治理货物集散场所装载违规行为,重点是矿产品、建筑材料较集中货源地的生产企业。
(三)集中治理车辆非法改装行为,重点是非法改装、加装车辆的场所。
(四)集中治理运输易掉落、遗洒、飘散货物车辆损坏污染公路行为,重点是装载物体未覆盖、密封车辆。
三、主要措施
(一)开展源头排查。各乡(镇)政府要对属地企业进行摸排和调查,市、县治超办对非法改装车辆场所、违法装载厂(场)进行拉网式排查,将违法信息收集汇总后通报相关县(市、区)政府,县(市、区)政府组织交通运管、公路路政、安监、质监、工商、国土、工信等部门集中治理。对摸排调查不积极、违法信息隐瞒不报的乡(镇)政府进行处罚。
(二)规范装载行为。货源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源头治超工作负总责,县(市、区)长(主任)为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可操作性强的治理方案,与货物生产企业、运输企业签订规范装载责任书。严格落实驻场监管制度,划分区域进行分片包矿、包企业,责任落实到人。组织人员进驻货源企业,监督货源企业落实岗位责任制,严禁违规为车辆超标准装载,不得为无牌无证的车辆、证照不全的车辆、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上路,工信、国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煤炭生产、矿产品生产企业装载行为的监管,对无证照生产企业依法取缔。
(三)整治非法改装车辆。严把车辆入户年审关。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交通运管部门在营运车辆入户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要求的技术指标,严把车辆入户关,不符合标准的车辆不予登记和核发车辆号牌;在年审时发现的改装车辆,吊销其车辆行驶证、营运证,并对车主及车辆驾驶员进行相应处理。规范车辆维修企业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改装车辆场所。质量监督、交通运管、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机动车生产、改装和销售以及车辆维修企业的监管力度,规范生产、改装、维修企业的行为,杜绝非法改装车辆出厂,并对无证照非法改装车辆场所依法取缔。
(四)强化固定站点治理。市交通公路、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配合,加大超限检测站点管控力度,保持联合治超的高压态势。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和标准实施行政处罚,杜绝罚人情款、放人情车。做到超限车辆“未经检测不放过、卸货不到位不放过、处罚不到位不放过”。对55吨以上的超限超载车辆,公路部门要进行卸载重罚,公安交警、交通运管部门对认定的非法改装车辆要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到位。
(五)加强流动执法稽查。各县(市)要成立由交通系统公路、路政、运管和公安交警等部门组成的流动治超联合稽查队。对超限超载运输行为较集中的路段、超限检测站上下游及周边公路加强巡查,加强对车辆装载不规范、装载物触地拖行、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没有采取覆盖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损坏污染公路运输行为的检查力度;在超限站上游及时疏导、分流、查处超限超载车辆,预防超限车辆聚集闯站;在下游堵塞漏洞,查处绕站、闯站的超限超载车辆;加强高速公路服务区、高速公路连接线出入口、重要农村公路的路面治理,实行全方位流动治超,对绕行车辆就近引导至超限站或临时卸货点处理。市治超办要结合全市路网和超限监测站合理编制流动稽查计划,科学布置巡查路段。
(六)净化治超环境。公安部门要把支持治超工作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好落实,按照全市“路警联合治超”工作会议要求,制定打击方案、成立专案组。确保在各超限站(队)派驻的公安干警到岗、到位。要依法打击强行闯岗、聚众闹事、堵塞交通等阻碍治超工作正常进行的违法行为,同时对无证、无牌、套牌、遮挡牌照的违法车辆进行处理。要通过经过摸排调查取证,依法打击领车、带车、胁迫执法人员放行车辆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超限检测站点的治安秩序和执法环境。公路部门要尽快完善监控、录像等技防设施建设,利用监控、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对内部监督和对违章车辆取证的目的。对闯岗、绕行、堵站车辆每天进行登记,利用技术手段收集证据,抄告交警、运管部门,交警、运管部门必须按规定严厉查处。对社会闲散人员带车、领车、堵塞交通、暴力抗法行为通过录音、录像收集证据作为案件移交公安部门,公安部门要从严、从重、从快打击。
(七)严格责任追究。对查处的55吨以上的超限超载车辆除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外,要抄报市治超办,进行责任倒查,追究经过站点、改装地、装载地政府的监管责任。查处超限超载车辆、非法改装车辆的装载地、改装地在市境内的,追究货源地、改装地、入境地辖区政府的经济责任,查处工作由市治超办联合工作组会同县(市、区)政府相关人员现场认定。每认定1辆车,划转相关责任辖区财政资金2万元;查处超限超载车辆为过境车辆的,每认定1辆车,划转相关责任辖区财政资金5千元。所扣款项专户管理,用于公路维护和治超工作。
(八)加强执法监管。各执法部门要不断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定期对治超执法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进一步加强对治超执法人员的思想作风教育,坚决杜绝违规执法行为和公路“三乱”现象。建立退出机制,凡发现在治超工作中内外勾结、收受钱财行为的一律予以辞退和开除公职。
四、方法步骤
集中治理活动主要分为3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年10月15日—10月20日)
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充分结合工作实际,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开辟专栏,加大开展超限超载集中治理活动的宣传,并在集中治理活动期间,对一些典型治超案(事)件进行曝光;市治超办印发《致司机朋友一封信》等宣传单;各县(市、区)政府采取召开厂(场)矿、运输企业业主座谈会,走访货运车主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治超政策、法律法规和超限超载的危害性。切实提高运输企业、车主自觉守法的意识,不断争取社会各界对治超工作的认可,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为集中治理行动顺利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集中治理阶段(年10月21日—12月20日)
1.强化源头监管。一是把好装载关。货源地乡(镇)政府切实履行源头治超的主体责任,加强源头装载监管,规范企业的装载行为,切断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装载的链条。二是把好改装关。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按相关法规进行处罚;质监、工商部门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企业给予吊销证照的处罚,对无证照从事上述违法活动的场所,坚决予以取缔。三是把好审验关。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交通运政部门对不符合机动车相关检验标准的车辆不予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严格货车年度审验。
2.加强路面管控。各县(市、区)政府要在本辖区内各干线公路出入口、重点路段以及农村公路出入口处设置监控设施,以便于及时处理突发事件;交通系统公路、路政、运管和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配合、坚持联合治理,加大路面管控力度,采取固定与流动相结合,高速、干线、农村公路相结合,市、县相结合,交警与路政相结合的方式联合治理。
(三)总结巩固阶段(年12月21日—12月31日)
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对集中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将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工作建议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治超办统一汇总。对治超工作落实好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以及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治超责任不落实,超限超载车辆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县(市、区)政府或相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并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许政〔〕51号)有关要求,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合力,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市治超工作的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畅通信息。各县(市、区)治超领导组和成员单位要及时收集非法改装车辆等治超工作信息,进行分析、核实和汇总上报,市治超办及时将治超工作的有关信息通报给相关部门,定期向市政府上报治超工作情况,向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成员单位通报治超工作动态,对公路交通中断、群体性等突发事件要及时处理。
(二)强化督查。市政府纠风办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加大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市治超领导小组成立由市纠风办、新闻宣传等单位组成的督查组,制定具体的督查考核办法,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对成员单位、县(市、区)政府在治超工作中配合不到位,领导、人员不到位,不作为,玩忽职守、“公路三乱”等违规违纪行为严肃处理,并依据《市重大事项效能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由于失职、渎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