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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司法部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从查处违法违纪问题、整改不规范执业行为入手,全面检查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情况,进一步推动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完善监督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保障鉴定质量,不断提高司法鉴定社会公信力,促进司法鉴定事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规范执业专项检查活动。即: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水平明显提高、鉴定人队伍的素质明显提高、鉴定质量明显提高;违规违纪执业行为明显减少、鉴定活动不规范问题明显减少、投诉案件明显减少。
二、主要内容
一)执业资质。主要包括鉴定机构名称、住所、仪器设备、业务范围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达到相关标准和要求;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鉴定人等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和规定条件。
二)执业活动。落实“八个公开”情况。影响司法公正问题;否存在提供虚假证据、作伪证等违法行为;档案管理是否存在不规范问题;否存在无法定原因不出庭问题。
三)制度建设。鉴定机构是否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司法鉴定工作流程、受案登记、鉴定实施、回避、保密、鉴定材料管理、三级审核、鉴定人出庭、投诉处理、过错责任追究、执业公开、文书签字签发、文书送达、文书档案管理等制度。
四)诚信建设。鉴定机构是否按要求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各鉴定机构在接受鉴定过程中是否耐心解答当事人疑问。否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管,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否按规定要求参加教育培训。
三、方法步骤
1鉴定机构自查自纠阶段
对照检查内容认真自查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分类梳理建立台帐,认真剖析原因,能立即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和措施,狠抓落实。对存在执业不规范行为的鉴定人,要依照有关规定和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作出相应处理。要针对查摆出的问题及原因,进一步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对存在问题自查不认真、自纠不力的鉴定机构,市局要派出工作组帮助解决,对拒绝自查自纠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自查自纠结束后,各司法鉴定所要向市局提交书面报告。
2市局检查阶段
市司法局在各司法鉴定所自查的基础上。对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的执业活动、制度建设、诚信建设、档案管理等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市司法局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相关行业、同行业专家等协助开展检查,或采用鉴定机构互查、抽查、集中检查、集中评审、问卷调查等方式,逐个鉴定所进行检查、评议。对案卷和鉴定文书评查,采取抽查评议方式,对每个鉴定机构的每个鉴定事项至少抽查10份案卷重点检查委托书、协议书和鉴定报告。检查中,将重点检查鉴定机构自查出的问题及整改、处理情况,对社会反映大、投诉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重点清查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建立台帐,分类梳理,能立即整改的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责令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检查结束后,市局将形成阶段性报告报省厅。检查过程中,省厅将适时组织检查组进行巡查。
3整改验收阶段
市局对存在问题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整改过程进行跟踪调度。并对积压的投诉案件,集中清理,尽快结案。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予以查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厅,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注销;对已经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规定期限内仍不能达标的报省厅予以注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规范执业专项检查活动是加强司法鉴定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实施分类指导,加强对每个阶段、各个环节的检查、监督和指导,确保检查活动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取得实效,不断推动司法鉴定执业检查活动深入开展。
二)统筹兼顾。要将专项检查活动与其它重点工作有机结合。进一步筑牢执业为民的思想,公正廉洁执业,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
三)注重实效。本着“以检促建、检建结合、重在提高”原则。加强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从源头上规范执业活动;抓好制度建设,重点解决执行责任制的问题,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要加强监管,完善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把执业活动纳入有效监管之中,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鉴定机构、鉴定人依法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决不手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