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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范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15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一)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二)公众聚集场所违反规定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危及公共安全的;
(三)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违反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规定,大量采用聚氨酯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严重损坏的;
(六)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上锁的;
(七)公众聚集场所在疏散通道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等障碍物的;
(八)公众聚集场所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九)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且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十)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
二、举报条件
(一)举报的消防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事先未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掌握;
(二)举报的消防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经查证属实,并依法处罚的;
(三)举报人系非专职从事消防管理的工作人员;
(四)举报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
三、举报受理
1、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均有义务向消防部门举报所传真、网络、当面陈述等举报火灾隐患,并应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在单位或地区的火灾隐患。举报人可采用电话、来信、居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以及被举报单位名称,地址,有关消防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内容、相关证明材料、重要证据或其他调查线索。匿名举报时,举报人应主动与受理单位约定身份证明。
2、举报人举报的火灾隐患经查证属实,且举报时间在消防部门检查发现之前,一经核实给予适当奖励。每起有效举报,根据存在火灾隐患的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社会影响,视情给予50元至300元的奖励。
3、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办同一火灾隐患的,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火灾隐患的,视为一次举报,平均奖励举报人。
4、大队在核实举报火灾隐患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的,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举报人领取奖励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并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和填写身份证号码,工作人员认真核实后方可发放奖金。
5、消防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保密火灾隐患举报人的有关信息,严禁伪造受理、违规查处火灾隐患举报。泄露火灾隐患举报人有关信息以致侵害举报人利益,或伪造受理、违规查处重大火灾隐患举报骗取奖金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