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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纪委、省监察厅有关指示精神和市纪委、市监察局统一安排部署,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国有大中型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资委机关内开展“5x”反腐倡廉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活动。为确保此项活动规范有序、高效进行,进一步明确重点、统一要求,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专项检查活动,全面掌握反腐倡廉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制度不执行、不落实的问题,严肃处理违反制度的行为,不断提高执行制度的执行力,维护制度的权威性,确保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主要有六个方面:
(一)新增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
1、项目投资计划和资金下达情况;
2、项目管理情况;
3、项目责任制落实情况;
4、项目监督检查情况;
5、项目信息公开情况;
6、项目前期审批情况;
7、项目建设实施情况;
8、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9、资金和财务管理情况;
10、竣工和验收情况。
(二)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
主要检查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1、领导干部是否严格自律,带头学习和严格遵守因公出国(境)各项规定;
2、有无不按规定报批,弄虚作假,不按报批内容、路线和日程出国(境);
3、有无通过因私渠道执行公务或公款报销因私出国(境)费用;
4、因工作需要安排出国(境)的,公务活动是否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
5、有无组织一般性考察和营利性双跨团组,单位有无擅自下发组团通知;
6、财务部门是否严格执行经费核销管理。根据经费预算和财政部制定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审核出国(境)费用,按照批准的人数、天数、路线、公务活动情况、经费计划等进行核销,有否核报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有否以其他方式转嫁出国(境)费用和用公款报销持因私证照出国(境)费用。
(三)公务用车配备管理使用
检查范围:市属国有企业的小轿车、吉普车、19座以下的旅行车。机关小轿车及党政正职的工作用车。
1、公务用车配备是否符合编制管理规定,是否存在超编制配置车辆情况。
2、车辆购置是否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购置车辆的排气量和金额是否控制在政策规定标准范围内;购车经费来源是否合理合法,购车渠道是否通过政府采购等。
3、车辆“三定”(定点维修、保险、ic卡加油)落实情况;不在编、不在岗干部使用车辆未退还情况;超标车的使用管理情况,是否长期借用、调用下属及企业单位车辆的情况;车辆处置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领导干部违规驾驶公车的情况。
4、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用车情况。工作用车是由单位统一调度,还是相对固定。除相对固定一台小卧车,是否还使用其他小车。
(四)禁止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建设
检查对象主要是党和国家机关中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上干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以委任、委派(招聘)、选举产生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专项检查内容如下:
1、领导和分管的本单位建设项目未取得发改部门立项审批或备案、环保部门环评审批、国土部门用地许可、建设部门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等进行开工建设;
2、领导或分管的本单位建设项目违反规定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内容或者提高建设标准,或者同意、支持、暗示或默许实施隐蔽性设计,或通过随意变更设计、施工现场签证等造成工程项目超概预算;
3、未经组织部门任命担任、兼任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代表或实际领导职务;在本行政区、本部门或本单位建设、监督、管理的工程项目中开支、报销有关费用,领取补贴、奖金、福利;
4、本单位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或规避招标,或者擅自变更已核准了的公开招标方式;或不当适用《政府采购法》,采用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5、强制招标人通过指定的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6、同意、授意或默许所主管的本单位建设、监督、管理的工程项目随意提高或降低投标人入围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技术复杂或特别重大的招标项目擅自突破现行政策通用规定;
7、支持、授意、默许、串通或放纵投标人、招标机构通过围标、串标、资质挂靠、弄虚作假等谋取中标;
8、干预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的编制,干预标底、合理价、投标报价上限值的编制、违反保密事项泄露标底等;
9、不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或以打招呼、说情、暗示等方式要求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要求中标人分包、转包工程项目,或者指定材料设备及构配件的生产厂家、供应商;
10、本单位所分管的建设项目中标后,投标人存在违法转包,非法分包行为;或有背离招标投标文件签订项目施工合同,或在合同之外,另行订立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不将合同副本报送有关管理机构备案;或合同施工企业与实际施工企业不一致,施工企业与现场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无合法人事关系;
11、限制或排斥潜在招拍挂出让投标人、竞买人;
12、本单位或分管的项目工程竣工结算价高于中标价10%以上,或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竣工结算;借口拖延竣工验收和结算工作;采取不正当手段抬高工程造价;有关工程造价审核结算结论,不在本单位进行公开;
13、领导干部对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建设行为不制止不查处、妨碍或干扰有关部门进行依法查处;
14、其他违反《关于防止和遏制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建设的暂行规定》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建设的行为。
(五)规范公务接待
主要检查以下方面内容:
1、制度建设情况
(1)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2)公务接待定点制度;
(3)公务接待审批制度;
(4)公务接待定期公示制度。
2、接待支出情况
(1)公务接待费是否实行了总量控制;
(2)公务接待费用是否进行了单列;
(3)是否存在超标准接待;
(4)是否按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出;
(5)年度公务接待实际支出额;
(6)厉行节约措施落实情况和去年节支情况。
3、审批程序情况
(1)是否落实衡办发〔2011〕28号文件要求,单位“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
(2)是否坚持主管领导“一支笔”审批;
(3)是否按规定要求,先审批后接待;
(4)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六)规范社会团体服务和收费行为
1、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情况。在学术性、专业性、联合性及其他类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的副处级以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是否按相关规定办理了审批手续,没有办理审批手续的,是否退出了社团兼职。
2、实行政会分开情况。行业性社会团体是否在职能、机构、人员、财务、办公场所及设施等方面与业务主管单位彻底脱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