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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省行政辖区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时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按规定交纳互助金的,均可由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由各级工会负责组织职工统一参加,不单独接受个人加入。为了不使企业改制后转换身份的职工成为无组织的状况,社区工会要把走向社会的工会会员作为重要的接纳对象,统一组织他们参加互助活动。
(三)已参加第二期活动的按每人50元交费,新参加活动的按第一期72元标准交费;参加过第一期但又没参加第二期的,视为新参加,同样交费72元。
(四)补助标准。按照职工住院发生的、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等支付后的自付部分,扣除全自费医疗费用后,采用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给予补助。具体为:
1、职工住院自付部分超过800元至5,000元(含5,000元)的部分补助40%;
2、超过5,000元(不含5,0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部分补助60%;
3、超过10,000元(不含10,000元)至100,000元(含100,000元)的部分补助80%;
4、超过100,000元(不含100,000元)至200,000元(含200,000元)的部分补助90%。
(四)活动周期为一年,起止时间从年日日起至年月日止。
(五)符合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条件的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企业的职工要求100%加入第三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第三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与第二期相比,区别在于:
1、职工在一个互助期限内发生多次住院,只扣减一次补助起点(800元),其费用可以累加计算,但已审批过的补助不得与下一次补助累计。
2、住院时间在第二期,出院时间在第三期的按第三期办法计算补助,不再按同比例法计算;出院时间不在同一期的不得累计补助。
3、第三期补助手续实行电子管理。超出市总工会(3000元以内)报销范围的,可直接在电脑中审批,由上级工会盖电子印章后立即可以打印报销,缩短了办理补助金时间。
困难职工交费确有困难的,采取“两个一点”的办法筹集互助金:
五级网络筹资帮一点:发挥州总工会--市总工会--乡(处)工会联合会--社区工会--企业工会五级援助网络作用,筹集资金帮助困难企业的困难职工加入活动。
民政部门帮一点:协调民政部门出资对享受“低保”并符合参加活动条件的职工给予帮助。
二、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是紧紧围绕“党政所谋、职工所需、工会所能”的工作思路,是实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协助党和政府解决群众看病难问题的一项活动。它的顺利开展解除了职工的担心,聚集了职工的人心,树立了职工对党和政府、工会的信心,是“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在工会工作中的一次具体体现。
月日是全省医疗互助活动统一宣传日,我市将在19个社区和电厂、矿务局设宣传点,向广大职工群众大力宣传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重要意义,突出宣传政策改进的方面,从而让职工自觉自愿地加入互助活动。市总工会将按上级工会的统一部署,将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宣传材料发到各基层工会,并在市总工会网站全文《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办法》、《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第三期实施办法》、《省职工医疗互助经费审计监督办法》及《第三期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知识问答》,文化宫(俱乐部)和各基层工会通过橱窗、板报、宣传标语、广播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同时,在电视台、广播电台、《市讯》对第三期活动进行专题报道。
宣传活动期间,市委常委,市人大副主任、总工会主席同志于年月日上午和日下午把等6位职工(获得补助金10,000元以上)的补助金亲自送到了职工手中。市总工会领导和获得补助金的部分职工接受了电台、电视台、报社记者的专访。市总工会领导公开向职工解答疑难问题,并在市工会第五次代表大会上进行政策宣传及工作布置。宣传发动结束后,市总工会将抽调人员,组成十个工作小组,深入基层开展工作。
三、建立目标责任制,确保层层抓落实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是市总工会年的重点工作,总工会已将该项工作列为今年目标责任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工会要强化责任意识,积极争取单位党政领导的支持,尽最大努力使职工加入到医疗互助活动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