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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环保部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主要添汞产品及相关添汞原料生产行业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省环保厅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信息化局省财政厅关于转发环保部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主要添汞产品及相关添汞原料生产行业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和《市环保局关于转发省环保厅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信息化局省财政厅关于转发环保部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主要添汞产品及相关添汞原料生产行业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的工作要求,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汞污染防治工作,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环境安全和保护群众健康为目的,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严格环境准入,强化执法监管,推进清洁生产,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健康危害监测和诊疗能力,完善政策措施,严格落实责任制,扎实做好汞污染防治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二、目标任务
全面排查涉汞污染企业,基本摸清本辖区内产生、使用、排放汞企业的底数和排放数量,集中解决一批影响可持续发展和危及群众健康和破坏生态环境的环境问题,预防汞污染事件,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努力改善环境质量。
三、组织领导
成立“涉汞企业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污控股,主要负责对全区汞污染治理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督促、指导、协调汞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四、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组织培训阶段(即日起至12月底)
各有关单位要对本辖区内的涉汞企业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摸清基本情况,明确工作责任;要深入企业大力宣传汞使用安全知识和有关安全法规标准,动员企业认真开展检查和治理。
(二)自查自改、治理整改阶段(2014年1月至3月)
涉汞企业要按照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组织安全培训,认真进行自查自改。各有关单位要对本辖区的涉汞企业进行全覆盖的监督检查,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三)检查验收、全面总结阶段(2014年4月)
各有关单位要组织开展汞污染专项治理检查,对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对本辖区内汞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自评估,编制年度工作评估报告,并上报。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环境准入,加快淘汰落后产品和工艺
1.严格审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自本方案之日起: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压汞灯生产项目;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齿科用银汞合金胶囊生产项目;限制批复新建、改建、扩建含汞锌粉生产项目。对于未落实本方案要求的新建、改建、扩建添汞产品或相关添汞原料生产项目,不得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验收。
2.有效降低并逐步淘汰汞的使用。含汞测量仪器制造企业争取于2020年底前,淘汰使用汞或添汞原料生产的气压计、湿度计、压力计、体温计、血压计。齿科用银汞合金胶囊生产企业要逐步减少齿科用银汞合金胶囊的产量和用汞量。对于未按本通知要求落实汞使用削减和淘汰措施的企业,责令其停止生产,限期整改,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3.加快落后产品及生产工艺淘汰。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和《环境保护综合名录》,推动各企业落实产品汞含量限制标准,开展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加快淘汰落后添汞产品及生产工艺。
(二)规范企业日常管理,加强环境监管
1.严格企业内控管理。添汞产品及相关添汞原料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汞及添汞原材料领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台账制度,一厂一账;按照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要求,建立和完善相应制度措施;健全环境风险防范制度,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积极防范和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2.强化含汞污染物的处理与治理。添汞产品及相关添汞原料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涉汞环节要采取密闭措施,减少或杜绝含汞废气的无组织排放;废水处理设施要增加汞处理设备或工艺,集中收集和处理含汞废水;含汞危险废物要密闭储存,按照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建设贮存库,并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规定交有相应能力的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利用处置,不得非法转运和出售。
3.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对涉及汞污染的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以及不公开或者未按照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企业,依法进行监管并实施处罚。
4.加强含汞危险废物环境处置与监管。要加大对添汞产品及相关添汞原料生产企业含汞危险废物的环境保护监管执法力度,对含汞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运及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执行以及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等进行定期检查;督促有关企业及时将含汞危险废物交有相应能力的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无害化利用处置;建立健全含汞危险废物产生、转运和处置情况数据库;依法查处含汞危险废物的无证非法回收与利用处置等经营性活动。
(三)强化经济手段引导,建立汞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1.充分发挥经济政策调节作用。对于未通过环评审批和验收的建设项目和不能落实本通知要求的涉汞企业,不得申请污染防治资金。
2.实施汞流向报告制度。原生汞生产企业、添汞产品及相关添汞原料生产企业、电石法生产聚氯乙烯及相关行业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汞、添汞产品、添汞原料、含汞危险废物的来源和去向及汞污染防治等相关信息上报污控股。上报的信息主要包括:汞和添汞原材料的来源和使用量;汞和添汞产品的种类、产量、汞含量和去向;含汞废水、含汞废气的汞排放情况;含汞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汞含量、去向和储存量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