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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市、区环境污染整治行动计划的有关规定和《关于印发区2011年度重金属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区金属熔炼、压延、铸造行业环境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及《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固废拆解业、全面取缔场外废物拆解、“露天焚烧”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为加强集镇管理,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提升集镇形象,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促进峰江经济与环境的和谐协调发展,全面推进“绿满峰江”行动,结合街道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大集镇管理力度,改善辖区环境面貌,打造“绿色峰江”为目标,按照“以人为本、保障民生”的总体要求,以“统一思想、痛下决心、坚决彻底、全面取缔”为工作方针,落实有效措施,打好场外拆解和“露天焚烧”、重金属污染防治、金属熔炼压延铸造行业环境污染整治、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整治、绿满峰江、清洁家园六大攻坚战,为建设“和谐峰江”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二、整治对象与目标
(一)取缔辖区内各村居场外非法拆解点的非法拆解行为,加强拆解垃圾“露天焚烧”整治,并对上述整治场地进行长效监管,确保场外非法拆解场点不反弹、不转移蔓延。1、严禁在定点单位拆解场点外进行固体废物拆解;2、定点企业要规范拆解经营行为,加强工业垃圾监管,严禁倒卖批文,违者一律上报上级环保部门予以取消定点资格;3、严禁违反规定将固体废物运入街道;4、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转卖废旧塑料、废电线电缆、老扁机、下档料、拆解垃圾、线路板等固体废物,违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非法从事废旧塑料、废电线电缆、老扁机、线路板等固体废物拆解和拆解垃圾分拣、清洗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停止固体废物买卖及拆解、分拣、清洗行为。原有固体废物及拆解垃圾限于2011年5月15日前自行清理处置完毕,并自觉拆除乱搭乱建的作业工棚。逾期继续非法从事固体废物买卖及拆解、分拣、清洗行为的,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从重处罚。6、严禁露天焚烧废旧电线电缆、生活垃圾、拆解垃圾等各类固体废物,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一律处以治安拘留。
(二)严厉打击非法进行金属表面处理(小电镀和熔铅、锌、锡等)等涉重企业(个体户)的违法行为,发现非法行为视情节依法立即予以制止、立案查处或函告相关部门查处,并一律予以取缔。
(三)对于清查出来的各类非法金属熔炼、压延、铸造企业(个体户),依法予以打击取缔;对已经环保部门审批的金属熔炼、压延、铸造企业(个体户)由区政府对其下达限期治理、限期验收文件,逾期未通过环保验收的,依法予以打击取缔。1、限期关停对象:未经环保审批和未经环保整治验收的金属熔炼、压延、铸造企业(个体户)。在2011年5月12日前自行拆除相关生产设备、主动办理自行关停手续,逾期没有完成自行关停工作的,将于6月30日之前强制拆除其生产设施和违章建筑。2、限期验收对象:已获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许可后已建设并投入生产,但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的企业(个体户)。没有按期通过验收的企业(个体户)应于2011年5月15日前自行拆除相关设备。逾期没有自行拆除的,将于6月30日之前强制实施关停。3、限期治理对象为:一是已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的企业;二是经环保整治验收的熔炼企业(个体户)。企业(个体户)于5月31日前通过限期治理验收,没有按期通过验收的企业(个体户)应于6月15日前自行拆除相关设备。逾期没有自行拆除的,将于6月30日之前强制实施关停。
(四)严厉打击辖区内上述整治后的违法用地、违章建筑现象,建立制止违法用地、违章建筑快速反应机制,强化违法用地、违章建筑综合整治,在违法用地、违章建筑整治的基础上,推进复土绿化工作,并鼓励流转经综合整治后的相关土地。
三、职责分工
1、各村居、机关各办公室要在街道环境综合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根据各自职能,紧密配合开展工作。
2、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积极承担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的日常事务,认真做好有关文件、方案的起草以及其他文字资料的撰写、汇总、保存;做好宣传资料的准备,及时报送工作动态和相关信息,编辑整治工作简报;协调好各相关部门之间的职能;搞好相关表格的设计、分发、收集和汇总;筹划好集中强行取缔阶段的力量部署和有关工具调度;做好考评验收阶段的工作总结、资料整理和归档,巩固深化整治成果。
3、按照点面结合、分片包干、重点突破的原则,责任分解到相应工作片。要求各片片长亲自抓,可根据分户包干的原则,把责任进一步分解到驻村干部、工作片同志,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形成强大合力。
4、街道工办要积极配合区工商、税务、工业、环保、安监等有关部门,对重点整治对象户经营范围进行核实查处;对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明查细察;对纳税情况进行清查审验,发现问题的,协助职能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5、街道城建办要配合区建设、规划、国土部门对重点整治户或企业的规划、用地情况进行检查整顿。
6、街道宣传办要积极以多种形式和手段,大力开展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的宣传工作,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
7、街道政法办、信访办、派出所要负责做好相关法律的宣传、解释工作,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及时掌握信访动态,化解矛盾和纠纷,做好整治行动的秩序维护和社会稳定工作。
8、街道农办、社会事务办、劳动保障所要认真做好整治后各户主的转产引导和再就业培训工作。
9、街道纪工委要对整治行动进行监督,对工作不力、弄虚作假、严重阻挠整治行动的党员,依照有关党纪条规予以处理。
四、工作步骤与方法
1、第一阶段:调查摸底、宣传发动阶段(4月20日至5月10日)
工作要求:对辖区范围内的场外拆解和“露天焚烧”、重金属污染、金属熔炼压延铸造行业环境污染、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等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摸清底数和具体情况;召开班子专题会议,建立环境综合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研究制订整治方案及具体日程安排,落实街道工作片、工作人员分片分村责任包干办法;街道和村居分别召开动员大会,并签订责任书;街道整治办和宣传办配合,以多种形式对综合整治行动进行大张旗鼓地宣传;各责任片将环境综合整治宣传资料送达到户,进一步广泛宣传发动;各责任片负责进一步核实各村居场外拆解和“露天焚烧”、重金属污染、金属熔炼压延铸造行业环境污染、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等相关情况;公示取缔和整改对象名单;汇总第一阶段工作情况。
2、第二阶段:自查自纠及强制取缔阶段(5月11日至6月30日)
工作要求:加强源头管理,减少货源;送达取缔和整改通知书,提供各村居内思想较顽固、抵触情绪强的重点整治户名单;重点整治户按照要求自觉进行清理,有资质和通过环评的单位进行整改规范;各责任片负责对责任村居的取缔和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并实行日报制度;街道将研究确定后的重点户名单报区整治办;配合区整治办协调工商、税务、国土、环保、规划等职能部门进行综合执法查处;对心存侥幸、拒不配合的重点整治户,组织力量进行强行拆除,对未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重点整治户进行取缔;汇总第二阶段工作情况。
3、第三阶段:迎接考评验收阶段(7月1日至7月10日)
工作要求:街道整治办在对各村居开展自查自评和对工作片及有关人员进行考核的基础上,认真做好全街道环境综合整治行动总结、资料汇总等工作,并报区整治办,迎接区整治办组织的考评验收。
4、第四阶段:巩固提高阶段(7月11日之后)
工作要求:街道整治办制定环境综合整治巡查制度和目标管理长效责任机制,巩固深化行动成果;各村居确定专人负责巡查工作;各工作片和驻村干部负责对所在村居进行监管,一旦发现死灰复燃苗头,立即予以取缔并报告街道整治办,对屡教不改的当事人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从重、从快处理,严防工作反弹。
五、工作措施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街道各单位、各部门一定要从加强环境保护、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高度,从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村居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将专项行动作为一项民心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机构,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周密安排,狠抓落实,讲求实效。
2、强化责任,狠抓落实。街道建立了由党政一把手负总责、部门分工协作、机关人员共同参与的责任机制。各村居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落实专人负责。街道各工作组要严格依法行政,以铁的决心、铁的手腕、铁的纪律,综合采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方面的手段,确保全面完成综合整治任务。
3、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对“生态峰江”建设、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的宣传力度,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宣传,使群众认清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目标要求、工作内容等。通过有效的宣传,使整治活动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吸引群众主动参与到整治工作中来,检举揭发环境违法行为,形成万众一心、齐心协力、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宣传推广先进经验,曝光反面典型事例,强化舆论监督。
4、强化协调,联动执法。街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重大事项通报制度、信息编发制度、联合督查制度和案件移送等制度,及时召开联席会议,及时解决各种重大问题和困难。各村居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街道行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听从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与配合,多方联动,形成合力。
5、加强督查,长效巩固。在专项行动中,要自始至终把督查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做到经常性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白天检查与晚上检查相结合,并将该项工作作为街道对各村居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建立人大、政协和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四位一体”的监督制约机制,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全面巩固综合整治成果。
6、严肃纪律,依法行政。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遵守街道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工作纪律要求,对在专项行动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街道纪工委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对违纪违规责任人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对于整治行动过程中妨碍公务执行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插手、庇护相关单位查处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