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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育部“全力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将优质高中名额的大部分均衡分配到普通初中”的精神以及《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中招生改革工作的通知》要求,2014年,在总结完善2013年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将继续进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的改革。为切实推进该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2004年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精神,2014年全市普通高中招生,采取学生升学考试等级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为录取依据的办法进行,同时,对农村薄弱初中学校给予一定的政策性照顾。
二、具体内容
(一)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等级确定
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等级,根据初中毕业生参加2014年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考试各学科总成绩,按照各类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折算成相应的a、b、c、d等若干个等级。
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学科成绩、总成绩均以等级的形式向学生和社会公布。
(二)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
各地各初中学校要按照《市教育局关于全市初中阶段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实施意见》要求,认真开展初中阶段学生及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1.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应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为综合性评语,对学生的综合素质给以整体叙述,展示学生的潜能和特长;第二部分为三年综合评价等级,等级由高到低分为a、b、c、d四级。对学生表现评为d等的应慎重。
2.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以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6个方面的基础性发展目标为主要依据。
3.各县(市、区)教育(教科)局要成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导委员会,制定出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方案,对学校的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各学校要成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及以班为单位的综合素质评价小组,制定出评价工作的实施细则和评价程序,具体开展评价工作。
4.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正式开展前,由各县(市、区)教育(教科)局评价指导委员会组织对全体评价者分级进行培训,保证各校评价工作严格、科学地进行,保证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公平、公正、公开。
5.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在九年级下期完成(5月底以前)。综合素质评价应参考初中三年学生的成长记录和学生自评、互评的相关结果,关注学生的发展过程和表现,注重对原始资料的分析、概括。
6.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应在学生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前的适当时候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
(三)普通高中招生计划
1.以学校为单位招收择校生的比例不得超过该校招生计划的20%,“统招公费生”招生不得低于该校招生计划的80%。
2.省级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统招公费生”计划要以不低于50%的比例均衡分配到服务区内的每所初中学校。享受定向分配计划的学生,必须是本校初中一年级入学并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因父母工作调动而正常转学的学生也必须是读满2个学年以上的应届毕业生。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学生学籍管理,杜绝中考移民,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3.各类普通高中计划内招生指标的5%—10%可用于招收优秀特长学生。
(四)普通高中招生录取
1.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必须坚持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将初中毕业生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成绩等级和综合素质评价等级作为高中招生的主要依据。
2.根据2014年各类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依据学生志愿,按照一、二、三、四类高中的顺序,分批次进行录取。具体录取办法由各县(市、区)制定。
3.省级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均衡分配到服务区域内每所初中的招生名额,纳入本县(市、区)高中招生计划,按下列要求开展招生录取工作。一是以初中学校为单位,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b等级以上范围内,以升学考试成绩等级为依据,分校按学生自愿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不得采取保送或推荐方式,也不得以保送生、直升生等计划代替定向分配计划。二是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既充分体现对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的扶持和倾斜,保证其经过努力能基本完成所分计划,同时又要形成一定激励机制,有利于促进学校办学质量的提高。省级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按统招录取等级录取后,不能完成定向招生计划的学校,可降低40分确定等级录取,降低等级仍录取不满时,所剩名额纳入本县(市、区)计划内统一录取。三是各县(市、区)教育(教科)局要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当年普通高中定向招生计划、指标分配情况、录取资格、录取条件以及录取程序和结果等信息。各初中学校也要在校内公务栏中公布分配到校的指标情况以及录取程序和条件,让学生、家长了解知晓,实行“阳光招生”,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四是市教育局将组织人员对各地贯彻落实普通高中招生改革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要求执行招生改革政策、敷衍应付、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的地区和学校,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年终考核评优一票否决、按程序取消示范性普通高中称号等,对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招生规定和纪律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五是各县(市、区)教育(教科)局务于6月26日前,将本辖区内省级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统招公费生计划定向分配到校情况、择校生招生计划情况汇总上报我局基础教育科。8月16日前,将定向分配计划完成情况、比例和择校生招生完成情况、比例汇总上报我局基础教育科。
4.对在探究、实践、创新和其他特长方面表现突出、具有潜质的学生,允许学校推荐,经必要的程序审核认定予以录取。
5.各地各校要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数,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计划,不得在本市其它县(市、区)招生。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建立学籍。
三、组织保障
2014年全市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要体现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课程改革的方向,有利于保护广大学校进行课程改革的积极性,有利于推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有利于保证普通高中招生质量,有利于相关制度的衔接,有利于各类教育的稳步改革和发展。市、县(市、区)教育(教科)局机关各相关科(股)室和直属事业单位要根据改革方案积极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提供政策保障。整个招生工作应通过制度创新来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实行严格的公示制度、诚信制度、监督制度和监控评估制度,实行阳光招生,杜绝腐败现象,确保实现改革目标。
(一)公示制度。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方案,包括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方法及程序,多样化的普通高中招生办法等,应提前向社会公示,听取各方面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应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宣传,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对改革的理解、支持。
(二)诚信制度。建立综合素质评价和普通高中招生录取的诚信机制。参与评价、招生录取的有关人员,应签订诚信协议并建立诚信档案。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诚信责任和义务。
(三)监控评估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全面负责升学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及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要全程监控工作的进程,充分了解有关情况,对工作各环节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处理。教育系统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检查力度,确保有关政策规定的严格执行和改革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