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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更新工作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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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更新工作方案

各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高新区、城南新区、九龙口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县各有关委办局、县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渔业生产安全事故,保障渔业生产者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和《省渔业安全管理办法》及《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拟对已登记在册的渔业生产船舶实行全面更新,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实施内容

对现有已登记在册的所有捕捞渔船和养殖渔船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及未在国家认可的渔业船舶造船厂生产的包括自制的渔业生产船舶实行全面更新。

二、时间安排

渔业船舶更新拟分三个阶段进行,具体时间从:2013年5月10日-2015年6月30日。

1、宣传发动阶段(2013年5月10日至7月30日)。由县水产局渔政执法大队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研究制订实施计划。

2、登记审批阶段(2013年8月1日至9月30日)。由船舶所有人申报船网工具指标,经批准后到有资质的船厂进行购船,凭相关合法手续到渔业行政执法机构进行检验登记。根据我县实际情况,渔业生产用船功率必须核定在8.8千瓦范围内。

3、更新实施阶段(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从事渔业捕捞、养殖生产的船主,按照要求对渔船进行更新到位。对未及时更新的,2015年6月30日以后不再进行年审、签证。

三、推进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县成立由分管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分管主任、县水产局局长、分管局长、渔政执法大队大队长为成员的渔业船舶更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渔业船舶更新。各镇(区)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加强工作的协调与推进。

2、深入宣传发动。县水产局、各镇(区)要通过新闻媒体、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积极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深入、细致地做好渔船更新说服解释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促进渔船更新工作顺利进行。

3、严格规范程序。

(1)申请渔船登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捕捞渔船必须每年累计从事捕捞生产3个月以上;

②养殖渔船必须持有养殖使用证;

③年龄必须在18周岁至60周岁;

④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或等于12m的渔业生产船;

⑤功率小于或等于8.8千瓦;

⑥渔业生产用船必须是有资质船厂生产出来的木质或钢质、玻璃钢生产渔船,跨航区生产作业,船长、功率超出以上规定范围的其他船舶(含住家船)一律不予登记检验;

(2)船舶所有人申报初次检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船舶检验申报书;

②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文件;

③船名号审批文件;

④船舶图纸及技术文件;

⑤船舶修造企业名称及工厂认可证书编号;

⑥船舶修造合同复印件;

⑦船舶发票及生产合格证;

⑧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

⑨其他规定材料。

(3)对符合条件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申报不更新的,作自动放弃处理。经办人员在渔船更新审批办证过程中,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