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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发的《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精神,为规范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项目的用地管理程序,合理保护耕地资源,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经区政府研究,现就加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用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必须符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发的《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及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规定。
1、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占用耕地,不得私自取土卖土、不得挖塘养鱼、不得变相搞经营性开发。
2、用地规模符合农业产业调整政策规定标准,项目布局必须科学合理,体现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3、产业类型符合全区规划确定的农业产业和畜牧业发展规划。规划布局与城乡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
4、项目需要建设生活管理用房等永久性附属设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相关政策要求
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用地项目要按照总体布局规划,有计划地实施,实行政府引导,有序开展。
(一)种植和养殖要求
1、农业种植。主要指花卉苗木、瓜果蔬菜、经济作物等种植,确需使用耕地的,必须确保农用地性质不变、土地承包关系不变、且不破坏基本耕作层,地面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
2、水产养殖。主要指浅水、综合、立体等水产品养殖,原则上应利用原有的坑塘水面,不得借机扩占周边耕地。属于综合养殖或立体养殖的,既不得突破原有的水域范围,更不得占用耕地搞非农业建设生产用房;属于浅水养殖的,要尽量利用原有的低洼地,确需进行耕地降土的,耕作层的土壤要实行集中堆放,用于项目结束后的复垦,浅水养殖池底不得固化。
3、畜禽养殖。主要指猪、牛、羊家畜和鸡、鸭、鹅家禽等养殖,其用地规模必须严格按照农业部门关于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定额标准进行核定。鼓励利用村庄内部空闲地、废弃工矿用地、荒滩、荒地等,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需将耕作层土壤剥离并单独堆放,以用于项目结束后的土地复耕。
(二)建设施工要求
凡属上述农业结构调整项目原则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只能建简易用房,简易用房按以下标准执行:
1、不得破坏地面耕作层,更不得固化地面;
2、畜类的圈舍和禽类的窝棚等设施用房应采用简易结构,檐高不得超过2米,鼓励使用活动用房,严禁使用钢筋混凝土;
3、围墙应尽量采用简易围网搭建,严禁使用砖混结构。
三、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项目监管措施
(一)项目保证措施。项目实施前项目单位或个人均须出具《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项目用地复耕保证书》,项目用地单位或当事人在保证书上签字盖章,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并盖章,村(居)书记签字,乡镇街道签署意见并盖章,乡(镇)长签字。
(二)项目复耕措施。项目终止后项目单位或个人须按照《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项目用地复耕保证书》的约定,及时拆除地上所有建(构)筑物等生产设施,同时将原耕作层土壤覆盖在项目用地地块上,进行恢复耕种;项目终止后没有复耕或复耕不到位的,由乡镇政府组织复耕。
(三)项目监管措施。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全面负责本辖区内农业结构调整用地的管理,对项目实施实行全程动态监管。国土部门要定期查看项目单位是否按规定的要求和土地用途使用土地,是否有破坏耕地行为。一经发现有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破坏耕地的行为,即按违法用地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