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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我区政府各类资产(包括资源性资产和政府城市公共资产,以下简称公共资产)的统一管理,加大政府管理各类公共资产的力度,有效维护公共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逐步建立“产权明晰、分类管理、资源共享、配置科学、处置规范、收益统筹、监管有力”的公共资产管理机制和体制,提高公共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产管理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公共资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公共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公共资产是各级政府长期积累形成的宝贵财富,是建立公共财政,实施部门预算的重要内容。加强公共资产管理对完善公共财政体制,提高公共资产使用效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区不断创新公共资产管理的新思路,提高了公共资产效益,取得了良好效果。但是,少数部门由于产权观念淡薄、管理机制不健全,在资产管理上存在有漏洞和薄弱环节,出现国有资产的损失浪费、侵蚀流失现象。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公共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领导,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公共资产管理。
二、实施产权集中,统一公共资产管理
全区公共资产管理实行“政府统一所有,公共资产管理部门集中管理,部门单位依规使用”的管理体制。公共资产管理部门按照政府授权,代表政府统一行使对公共资产的所有权,将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地产产权证集中统一管理。资产使用单位、归口管理部门由政府授权管理和使用资产。公共资产的产权登记由公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申报办理,已办理产权登记至今尚未将产权证明及相关资料移交的,要尽快移交公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尚未办理产权证的,资产使用单位应尽快将公共资产的立项、规划、用地和建设等批准文件和资料移交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并协助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将相关产权证统一办理在公共资产部门名下,以便及时完善产权登记手续;今后新购建和新建的公共资产,在建成后三个月内,向公共资产管理部门移交办理产权资料。发展改革部门会要同公共资产管理等部门建立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资产移交工作机制,今后在各类资产设施建成验收时,区发改部门要通知区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同时参与工程验收,以便落实投资项目后期的资产管理工作。
三、完善管理机制,盘活公共资产存量
公共资产管理部门要树立经营的理念,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积极盘活公共资产,不断提高规模和效益,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要通过市场运作,盘活资产,为重大项目、主导产业提供多渠道融资服务,破解发展中的资金瓶颈;要有计划的对公共资产进行整合置换,优化配置;要积极探索资源性资产和无形资产经营方式,对政府所有的山地、林场以及农林水设施,要策划包装,推介招商,实行股权合作,发展产业项目;对广告、设施冠名、特许经营以及河道砂石等矿产资源,要按照公开透明、竞价转让、有效使用的要求,实现有偿转让。
(一)严格审批程序,规范全区公共资产的管理。按照“统一所有,统一购置,统一配置,统一处置”的原则,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购建资产要实行财政年度预算审批制度,未经公共资产管理部门核准自行购建的资产视作违规,对自行购建的资产予以没收并追究相关责任。各单位各类资产报废、报损、出租、转让处置必须履行审批手续。经相关会议研究决定后,按程序进行公开出租、处置,其收入纳入区级国有资产收入专户管理,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按规定由区政府进行统筹安排使用,未经审批擅自处置、出租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视其情节,由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从即日起,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对外出租、出借、转让处置资产的,必须报经国产局审核后提交区政府研究决定,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借、出租、转让和处置资产。经批准同意对外出租、处置的资产,必须在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实行公开竞价出租和处置,所形成的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凡是未经批准,资产使用单位擅自出租、出借、转让、处置的,一律无效,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及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健全完善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公共资产管理规范化、程序化运作。《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产管理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需要,我区已建立健全资产收支管理办法,财政投资的国有资本金管理办法,资产购置、入库、领用、配置、维护、处置、出租出借、损坏赔偿和报废报损等相关管理制度,各机关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对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使用的土地、房屋、车辆、计算机等固定资产除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建立总帐外,各使用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建立好明细台帐,同时建立资产领用登记制度,做到帐实、帐帐、帐表相符。
(三)严禁利用国有资产担保抵押贷款,严禁职工出资新建、改造单位用房分红分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党政事业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担保抵押贷款的规定,由于事业发展,确需抵押担保的提交区政府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经研究同意的抵押担保的,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受政府委托,可以作为政府的出资人进行全程参与监督,确保资产安全完整、不流失。
(四)严格党政机关扩建、装修办公用房。从即日起,全区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不得随意扩建办公用房,不得随意对原办公用房装修和改造。确需对原办公用房进行修缮、改造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先向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区监察局现场踏勘,联合审查,共同核准。经审核同意后,采购管理部门方可办理有关采购手续。凡未经审核批准的,采购部门不得办理采购手续,区财政局不得核销其支出。重大建设项目需报经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批准。
(五)强化监督管理,实行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离任资产清查移交制度。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离任前要主动清查领用和保管的资产,编制财产移交清单,并在离任前按规定程序移交。离开原单位无故拖延不办理财产移交手续或移交手续不清的,组织人事部门不予办理调动手续,审计部门在对因岗位调整的领导进行离任审计时,将其资产使用情况也要纳入审计范围,违反有关政策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
四、规范日常监管,优化公共资产结构。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应该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共资产管理使用的规章制度,规范公共资产日常监管行为,将公共资产监管责任落实到部门、到人员。
(一)加强对资源性资产的管理使用。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各类资源性资产是政府公共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形成的收入也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全额上缴区级财政专户,各单位不得坐支、挪用,切实加强对全区资源性资产管理使用,是有效防止政府公共资源流失、切实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举措,区水利局要尽快对全区所有可利用的河道砂石资源使用情况进行清理清查,会同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及时制定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区国土资源分局要尽快对全区的矿产资源使用情况进行清理清查,会同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全区各类矿产资源勘探、开采管理办法。凡是未经批准擅自抢占、非法开采的砂石和矿产,一律没收,停止冻结相关手续。从即日起,区水利局和国土部门要在区纪检监察和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配合下,对河道砂石和矿产资源的开采(挖)使用,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透明模式实行公开竞价竞价转让,不得随意批准开采(挖)砂石和矿产资源,区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等部门要对城市停车泊位、出租车和公交车线路使用等城市公共资源实行公开竞价有偿使用。
(二)加强公共资产处置和使用权转让管理。公共资产的处置是指公共资产产权发生转移的一种资产管理行为,公共资产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公共资产产权不发生转移,仅对其使用权进行有偿转让的一种资产管理行为,包括资产的对外出租、承包经营以及无形资产、资源性资产的有偿使用等。公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公共资产的处置和使用权转让。公共资产的处置和使用权转让按照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政府审定、公开处置的程序进行,所有资产处置和使用权转让事项都必须报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审核,规定限额以下的由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上的由公共资产管理部门报政府审批。经研究批准后,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公开拍卖、公开竞价的方式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都无权处置或转让公共资产。规定限额以上或处置重大公共资产的,须报经区委研究决定。
(三)建立健全公共资产监管体系。公共资产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注度高、责任重大。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密切配合,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体系,确保公共资产安全完整。区国有资产管理局要建立行政事业单位从投入、使用到处置的全过程监督约束机制;区审计局要将资产管理情况纳入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区监察局要加大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擅自占用、处置、出租国有资产,或隐瞒、挪用资产收益的,要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区发改局和公安、住建、国土资源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公共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联动机制,堵塞管理漏洞。对本通知发文前,有关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私自出租、出借、变卖的资产,在接到本通知后一个月内自行纠正整改。对不限期纠正整改的,将按有关政纪及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五、加强对公共资产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公共资产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公共资产管理责任制;要明确本单位公共资产管理专职人员;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本单位资产配置、使用等管理办法和信息报告、监督检查等配套制度;各资产使用单位要建立本单位的资产使用、维护岗位责任制,完善公共资产的账务核算,做到账实、帐表、账帐相符。区财政部门要结合财政金财工程尽快实施资产动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实行对公共资产从入口、使用到出口等各环节的动态管理,以信息化推动公共资产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要严肃纪律,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产管理的监督,对随意购建、处置、转让资产,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造成资产流失和重大损失等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