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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机构:
为了巩固我县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成果,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省河道管理条例》、《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对县域内的河道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河道管理范围:县域内一级河流:黄河境内长73公里;三级河流:秃尾河境内长42.4公里;四级河流:佳芦河境内长62.8公里;五级河流:盐沟河境内长20公里,车会河境内长24.5公里,店镇河境内长19.3公里,坑镇河境内长22.8公里,螅镇河境内长13.9公里,乌龙河境内长39公里,五女河境内长41.9公里。以上河道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行洪滩地(含耕地、林地)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按设计洪水位确定。
二、管理单位:水务局为河道主管部门,公安局、建设局、土地局、环保局、交通局、安监局、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为协管部门。
三、管理内容:两岸防洪堤、滩地及绿化林木、岸边排污工程、跨河工程、采砂、采石以及各种人为活动而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的行为。
河道内禁止任何建筑;禁止堆放、倾倒垃圾、杂物;禁止在滩地上种植农作物;禁止在河道内非法采砂、采石;禁止在堤防工程保护范围内挖河取土、垦荒种植。水务局要按年度做好河道采砂和水面商业性行为的有序合理安排以及审批发证工作;定期组织开展河道清淤清障工作,查处一切违法行为,确保河道安全运行。
四、法律责任: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各种活动,必须先向水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的任何活动均属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由水务部门给予严厉处罚,各协作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确保水利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五、对妨碍和阻挠河道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及管理秩序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河道管理接受群众监督、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