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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等工作的通知》要求和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我区城中村改造还建房建设,保障工程质量,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区城中村综合改造还建房建设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理范围,落实工作目标
(一)加强对全区各城中村改造还建房建设的管理,对已建成完工项目、在建项目、新报建项目全面进行清查、规范。
(二)城中村改造还建房建设和管理工作事关城市建设大局和社会和谐稳定,做好这项工作是提升城市形象、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客观要求。要通过对城中村改造还建房建设工作的管理,使全区还建房建设达到依法推进、规范有序、安全宜居的工作目标。
二、强化工作程序,严格建设行为
(三)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辖区各城中村还建房建设(包括产业用地开发),按照已建成完工项目、在建项目、新报建项目,组织对规划用地手续办理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自查清理,并形成自查报告。
(四)由区政府办、区城改办牵头,会同区监察局、区发改委、区建设局、区房管局、区环保局、区城管局、国土规划分局、区建管站、消防大队及相关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成立全区城中村改造还建房清查专班。在各街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对全区还建和产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对整理出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还建项目的处理意见,健全完善还建房办理程序,加强监管工作。
(五)规范报建程序,依法推进还建房建设工作。新报建的还建房项目开工必须遵守下列工作程序:
1、各村城中村综合改造规划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后,由村委会或改制后的股份制公司(以下称建设单位)报经所在街乡批复同意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部门,按照改造规划批复的的规划要求,编制还建用地项目设计方案,并报区规划部门审核。
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立项、环评报告,向区发改委提出申请。如无违法及不当情况,区发改委可以先行批复,再由相关部门办理规划、国土、环保等手续,相关手续完备后由区发改委审核并下达项目计划。
2、还建房建设项目经区发改委批复,方案经规划部门审核后,由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方案批准意见书”。
建设单位已经取得“一书一证”的,按照“一书一证”批准的用地范围及要求,委托具有资质的规划设计机构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持相关资料向区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及“方案批准意见书”。
3、建设单位取得“方案批准意见书”后,报消防、环保、园林等部门进行协审,并取得协审意见。
4、建设单位持协审意见到区规划部门办理核位红线、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5、发改、规划、建管、园林、消防、环保等部门要积极提前介入,做好提前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
(六)明确处置意见,严格加强整改。对已完工项目、在建项目总体处理原则为:
1、关于已完工项目的处理。一是在核准的还建规模内且符合规划要求的,经区政府研究认定后抓紧办理完善相关手续。二是超建但符合规划条件的根据文件精神,超建部分严格依据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置。三是超建且严重影响规划部分经区清查专班核准后,责令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组织整改或拆除。
2、关于在建项目的处理。未完善规划手续的在建项目,由区城管局、国土规划分局联合下达停工通知;对符合规划条件要求的,要求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再按照要求复工建设。同时,对于已超过审批规模的在建项目,按已完工项目的处理意见执行。
三、依法加强管理,确保质量安全
(七)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督促各城中村依法依规开展还建房建设工作,对未办理合法手续的督促其立即停工整改;
各城中村要及时对新开工的还建房项目办理相关规划和建管手续,严禁未办手续即开工的行为。凡新开工的还建房项目,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立项、环评、建管等手续后才能开工建设。
(八)各相关部门对还建房项目应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并联审批及限时办结,切实加快还建房建设各项审批工作。
(九)严厉整治违法建设行为。对未取得合法手续的违法建设行为,一是由区城管局、规划国土分局立即下达停工通知,督促其停止建设行为;二是由发改、环保、建管等部门停止办理相关手续;三是由区城改办与供电、供水、燃气等单位联系,中止其水、电、气的配套建设及手续办理;四是由区人民政府致函市重点办及市规划局等相关单位,停止其开发项目等配套用地的手续办理工作。
(十)文明施工,确保还建房建设的质量与安全。
区建设、城管等部门要对全区城中村改造还建房建设加强检查与管理,督促其文明施工、规范操作。
区建管、安监等部门负责还建房建设的质量与安全实行全方位监督和管理。
区监察局负责监督相关部门和单位在还建房建设中的行政行为,对还建房建设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及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单位及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