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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监督管理工作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态环境安全。根据国家《农药管理条例》、农业部等十部委《关于打击违法制售禁限用高毒农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和省农业厅、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以规范农药经营企业为主线,以禁限用高毒农药监管为重点,建立健全农药监管体系,创新管理机制,完善管理措施,构建诚信守法、规范和谐的农药行业新秩序。2011年全县农药产品质量合格率要达到90%,农药标签合格率要达到80%;农药生产、经营企业要100%纳入监控范围,假冒伪劣农药重大案件执法查处率要达到100%;努力实现高毒农药销售信息100%可查询、流向100%可跟踪、质量100%有保证。确保粮食、蔬菜、水果、茶叶质量安全,不发生因农药残留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发生因农药使用事故引发的群体事件。
二、工作重点
(一)开展农药经营条件审查。由县农业局行政审批股(设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四楼)按照国家《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农药经营单位进行审查。申请经营农药的单位,须向县农业局行政审批股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从业人员学历及技术证明、营业场地及仓储条件、安全防护措施、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规章制度等证明材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县农业局行政审批股出具《农药经营条件审查确认函》。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县工商局注册分局(设在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营业执照。
(二)全面清理农药经营单位资质。由县农业局会同县工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对全县农药经营单位进行一次拉网式全面清理、登记造册。现场检查经营资质和范围、经营场地设施、管理制度等,对无照经营和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依法取缔。符合条件的农药经营单位,应建立购销台账,承诺质量安全,指导科学用药。加强农药经营单位分类监管,对被国家、省通报农药质量或标签不合格的单位,实行“黑名单”管理。
(三)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县农业、工商部门按照“严格标准、控制范围、限制数量”的原则,拟定各乡镇销售高毒农药定点单位。由县农业部门按照“安全第一、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对高毒农药经营申请者条件进行严格审核,出具《高毒农药经营条件审查确认函》。经县工商部门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在经营范围中注明准许经营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必须设立高毒农药经营专柜,明确专人负责,建立进货查验、实名购药等高毒农药经销台账,台账应保存3年以上备查。为了便于管理,减少高毒农药用量,一个乡镇限定1-2个高毒农药定点单位。
(四)做好农药市场产品质量专项抽查。2011年7-10月,县农业部门应做好农药产品标签检查,全县检查农药产品标签500张。查处擅自扩大使用多个商标,使用说明中不标注注意事项,产品标签只标注商名称、地址而不标明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及随意标低用药量或用药量不明确等农药标签问题。并做好农药质量专项监督抽查,进一步了解农药质量水平,掌握使用农药中是否添加隐性农药成分,对茶叶、柑橘用药进行抽检,每种作物抽检5-10个农药品种,检测有效成分和添加隐性农药成分状况。农药管理部门要做好主要农作物用药情况和前期农药市场调研工作。县农业执法大队应随时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和过期失效农药行为。
(五)健全农药市场监管信息报送制度。各乡镇要加强农药市场信息收集、报送,及时、准确报送农药市场信息。年底,各乡镇要统计辖区内农药经营企业情况以及水稻、蔬菜、茶叶、柑橘等主要农作物农药使用情况。县农药管理站根据省农药管理部门信息化系统的要求,采集农药信息,汇总数据,建立农药信息电子档案库。
(六)加强农药安全使用指导。要充分利用广播、网络、报刊等传媒,深入开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用药宣传、培训和咨询指导,增强农药经营、使用人员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农民对假劣农药、标签不合格农药的识别能力。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种粮大户等用药行为监管,督促其严格按标准使用农药,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规定。开展低毒和生物农药补贴示范,大力推广绿色防控和高效、安全施药技术,引导农民转变购药、用药习惯,全面提高用药水平。同时,建立完善农药重大药害事故报告、专家评估和处理机制,妥善处理农药药害等突发事件,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村社会稳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成立县2011年农药市场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处级干部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县政府督查室主任和县财政局局长、县农业局局长、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县安监局局长、县环保局局长、县公安局副局长、县卫生局副局长、县工商局副局长,以及27个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由县农业局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县农药管理站站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班子,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加大经费投入,将农药监管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扎实做好农药监管工作。各乡镇分管农业工作的领导为农药监管员,各村村委会主任为农药监管信息员,各乡镇农技站站长为农药监管联络员,随时将本辖区农药监管情况报送县农药管理站。
县农业局负责依照《省农药经营条件审查实施办法》对农药的经营单位条件进行审查,加强农药质量管理,对农药标签使用进行规范,对农药含量不达标、超范围使用农药现象进行查处,强化农药安全使用指导。县安监局对农药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措施进行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县工商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和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取缔,加强农药市场监督管理,建立规范农药市场体系。县质监局主要监督农药质量标准的制定和执行,负责农药计量检查。县公安局负责查处因农药残留发生重大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事故、重大农药药害事故,以及妥善处置因农药使用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县环保局负责加强对农药包装废弃物的管理,指导农药污染治理,确保农村水源不被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县卫生局负责农药中毒人员的抢救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将农药监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作协调。建立县政府领导,县农业局牵头,县工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公安局、县安监局等县直部门参与的农药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农药监管重点工作,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三)建立监管体系,建立工作档案。各乡镇要建立和完善以下档案:=1\*GB3①建立农药经营档案。各经营单位要建立购销台账,特别是对高毒农药必须建立进货查验、实名购药经销台账。=2\*GB3②建立农药经营单位信息档案。应实时记录所有经营单位的基本信息和经营信息,基本信息包括经营单位名称、地址、营业面积、经营方式、法人代表等,经营信息包括各类农药的销售量和销售额等。=3\*GB3③建立农药使用档案。应逐年统计辖区内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等各类农药施用量和品种种类,以及水稻、蔬菜、茶叶、水果四类作物的农药使用情况,包括施药品种、防治对象、用药面积、亩用药量、抗性及环境影响等。=4\*GB3④建立农药管理工作档案。应实时统计辖区内所有农药管理机构的基本信息和工作动态信息。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名称、类型、挂靠单位名称、批准文件、在岗在编人数、工作经费、负责人和联系方式等,工作动态信息包括开展的重点工作、工作成效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广泛宣传发动,营造监管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杂志、宣传小报等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广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农药监管工作进展和工作成效,曝光违法案件和非法经营行为,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和监督作用,营造全社会关注和支持农药监管工作的良好氛围。2011年7-8月,由县农药管理部门联合县工商部门对全县农药经销单位举办1-2期培训班,增强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五)加强督促考核,落实责任追究。将农药市场监管工作纳入县农药市场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乡镇年度绩效评估考核内容。年终由县政府组织考核,对考核评选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影响农药市场监管工作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