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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进一步提高我区乡(镇)、村规划水平,切实加强乡(镇)、村规划管理工作,有序推进乡(镇)、村各项建设,改善生态和居住环境,有力促进乡(镇)、村经济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围绕“两城”建设和“两型社会”示范点建设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龙头作用,狠抓规划重点,力克管理难点,勇创建设亮点,加强对乡(镇)、村土地和空间资源利用的指导和调控,依法有序推动乡(镇)、村各项建设,为建设“一区三中心”和打造“五个新”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精心组织完成各乡(镇)、村的规划编制任务;依法加强对乡(镇)、村组规划管理,切实规范村民建房行为;进一步理顺乡(镇)、村规划管理体制,加大违法建设查处力度,实行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努力实现违法建设零增长。
三、组织领导
成立乡(镇)、村规划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欧阳建华担任顾问,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李建军任组长,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靳卫,区政府副区长陈四清、廖仲华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区发改局、市规划局分局、区农办、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市环保局分局等部门和各乡镇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分局,由王道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四、工作重点
(一)规划编制工作:
1.完成全区所有乡镇总体规划编制,并报市政府批准;
2.完成华塘镇、鲁塘镇、石盖塘镇、保和镇等重点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3.完成重要区域、重要节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如高壁综合大市场、小埠生态园等;
4.完成重要交通干线(大道、南岭大道、107绕城线、X090线、X057线等)两厢控规及沿线村庄规划;
5.完成其他乡镇所在地的村庄规划。
(二)规划管理工作:
1.依法行政,实行阳光审批,杜绝暗箱操作。各乡镇要严格执行乡(镇)、村(组)规划编制、审批制度。规划建设各项活动均须按规定到规划部门办理规划报建和审批手续,统一由市规划局分局负责受理、审批。
2.规范村民建房行为,探索新农村建设新模式。严格按《区农村住宅建设设计图集》,对村民建房实行“四统一”(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屋顶样式、统一外墙色彩)。原则上,做到“一村一规划一图纸”。通过几年努力,形成我区富有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面貌。
3、加大违法建设查处力度,实现违法建设零增长。完善乡(镇)、村规划综合执法体制和强制拆除制度,建立区、乡镇、村组多级巡查体系,健全巡查网络,对规划内的各类建设活动实施严格管理,严肃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
(三)规划监督工作:
1.明确监督职责。市规划局分局应健全乡(镇)、村规划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各乡镇应加强乡镇、村庄规划实施的监督,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对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及时查封施工现场,组织强制拆除,并配合市规划局分局、有关执法部门予以处理。居(村)民委员会发现本区域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应予以劝阻,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执法部门报告。
2.强化责任追究。对违法建设查处不力的,要及时通报,每半月通报一次,并报区主要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区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规划许可、审批和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对未经许可、不按规划审批及不按规划实施的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乡(镇)村规划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规划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与协调指导,及时调度处理发现的问题。各乡镇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乡镇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负责本辖区规划管理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要制定方案,出台措施,明确责任,确保本辖区的规划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规划宣传。区级媒体要开辟专栏,加大对规划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有关职能部门和各乡镇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抓好纵深宣传,讲清规划报建审批程序,讲透未批先建、不按规划实施等违法建设行为的后果及法律责任,杜绝违法建设行为。
(三)加强规划编制。规划编制工作是各乡镇的法定职责。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完成总体规划并报市政府审批;建制镇编制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报区政府审批,为建设项目顺利落地提供依据。各乡镇要按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土地、体现特色的原则,完成乡(镇)、村规划,引导村民按规划建房。
(四)规范审批程序。村民建房,依法按下列程序和时限办理:
1.建房申请人到乡镇人民政府领取《市村(居)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系列表》,如实填写有关内容,经村组签署意见后并准备必备资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2.乡镇人民政府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建房条件的,应立即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规划局分局。
3.对符合建房和规划条件的村民建房申请,市规划局分局依法按程序办理相关规划手续。在乡镇规划建设区外的,自受理《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规划审批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镇规划建设区内的,自受理《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规划审批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受理《住宅建设工程规划审批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免费提供区政府统一组织编制的建筑设计图纸。
4.村民须在办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规划许可证后才能进行建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规划许可证》发证后10个工作日内,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会同区相关部门共同进行现场放线定位。
(五)加强政策引导。村民建房须先规划后建设,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屋顶样式、统一外墙色彩,并严格按《区农村住宅建筑设计图集》实施。市中心城区(市规划区105km2之内区域)村民建房按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全区乡镇总规范围内、重要交通干线(大道、107国道绕城线、X090线、X057线段及南岭大道、郴仰公路等)两厢按用地面积90m2、建筑层数4+1层、坡屋顶进行规划建设。临街和临路一侧严禁设置各种突出窗外的防盗网,空调外机的悬挂须统一隐蔽处理;排水设施和化粪池不得设计在靠路一侧。其他地方村民建房可按90m2、建筑层数4+1层或120m2、建筑层数2+1层,坡屋顶或平屋顶进行规划建设(附件1)。村民建房竣工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建设完工后,建房户应在1个月内向市规划局分局申请规划验收。符合规划要求的村民建房(市中心城区,即市规划区105km2之内区域除外),区政府对坡屋顶建房户每户奖励2万元,平屋顶建房户每户奖励5000元,建房户凭规划及相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单到指定部门领取奖金;未按规划实施的要依法查处。
(六)加强管理考核。制定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将乡(镇)、村规划管理工作纳入区对乡镇年终综合考评,并签订责任状,年终根据乡镇(街道)规划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