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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疾病防控监测点监管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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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疾病防控监测点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各类疾病预防控制监测点管理,保证监测质量,发挥监测效用,根据省及市有关监测工作方案要求,结合项目管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疾病预防控制监测点(以下简称市监测点)是指根据国家、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部署,按照各类监测任务要求,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选择或抽样,经市卫生局审查确定并公布,设置在全市各地的监测点。

第三条市监测点纳入市级疾病防控制项目管理,接受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管,并由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技术指导和工作考核。

第四条市监测点应当具有持续稳定性,如确需调整,应在每年省卫生厅公布省级监测点后,结合市级年度工作计划,报市卫生局审核确定并公布。

设置在本市的国家级、省级监测点除另有规定外,按照本办法管理。

阶段性试点的监测点纳入专项项目管理,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一)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部署市监测点工作,对市监测点进行审核确定并公布,组织开展市监测点工作督导和绩效考评。

(二)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设置在辖区内的市监测点工作的领导,落实相应配套的人、财、物;开展工作督导,及时发现和解决监测点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确保监测工作顺利实施。

第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

(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选择或抽样拟定市监测点,报经市卫生局审核确定后组织实施;制定市监测点的监测方案;对各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有关医疗单位的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开展培训、检查、考评;承担市监测点单位无法开展的工作项目;研究分析监测结果,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并定期向各监测点反馈。

(二)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承担本市各类监测工作的单位负责辖区内各类监测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建立监测项目管理领导组织,由监测点单位领导和业务科室、财务负责人及监测点所在乡镇(街道)卫生服务机构的负责人组成,成立项目工作实施小组,指定专人担任监测项目管理员。

2.按照监测项目专业知识和能力要求,项目工作实施小组

抽调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相关专家参与。项目工作实施小组成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尽可能全程参加监测过程。

3.监测项目管理员负责监测资料的收集、整理、录入和上报工作,确保监测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按监测方案要求做好各类标本的采集、保存、检测和上送工作。

4.协调监测点所在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和有关单位配

合做好工作;按监测方案要求组织指导相关人群(监测对象)接受检查检测。

第三章监测点设置

第七条应在国家级、省级监测点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设置市监测点,作为补充和完善。设置时要充分考虑各地监测工作的人员技术力量、组织协调能力、相关部门配合支持和类似工作经验等因素,遵照各类监测工作要求选择或抽样确定。

第八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按照各类监测点的工作定位,按急性传染性疾病、免疫预防、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媒生物、健康危害因素和健康教育等监测内容,分别轻重缓急,实行分类管理,制定监测方案或技术规范。

第九条市监测点一经确定,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承担市监测点工作单位签定协议书。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市监测点的设置及工作要求不得任意变动和更改。

第四章工作要求

第十条承担市监测点工作项目的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确定一位分管领导负责监测工作,做好人员调配、工作进度、技术质量、设备材料和项目经费管理,确保监测任务完成。

(二)将市监测点任务列入年度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计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工作任务和保障措施。

(三)按照监测方案要求,加强培训和指导,使参与监测工作的

人员明确监测的目的和意义、方法和内容、程序和要求等。

(四)按照监测方案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监测任务。监测工作的各项数据必须完整、准确、真实地记录,避免差错和遗漏。年度监测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当按规定时间上报监测工作总结和过程性材料。

(五)加强对监测过程的进度管理和质量控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采取切实措施加以改进。

(六)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监测内容和监测方法。

第十一条承担市监测点的单位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采样器材进行采样,严格做好标本的保存、运送、检测或上送工作。标本检测过程应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规定。本单位没有能力开展的检测项目可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人员在市监测点现场和实验室检测工作时,必须严格做好个人卫生防护。

第十三条承担市监测点工作的单位必须加强监测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数据、报表等过程性材料的管理,做好归档工作;将非电子报告资料转录为电子报告资料,所有资料均应建立备份;建立和完善住处资料库并长期保存;监测资料应当及时整理汇总,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逐级上报。

第十四条尽可能采用先进的仪器设备和信息技术进行监测工作的信息统计分析。并充分利用部、省、市统一设计的监测系统软件来统计分析监测数据资料,确保监测数据的逻辑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加强对监测结果的汇总分

析与反馈利用。

(一)市监测点年度工作完成后,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监测点工作,撰写年度工作总结,并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的资料要素应当齐全,同时抄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二)监测结果实行资源共享。监测统计报告数据应当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校定的结果为准,未经校定不得公开发表,另有规定除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及时将监测结果反馈给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监测点单位,并做好质量控制和管理工作评价,加强监测资料的分析利用,为政府决策疾病预防控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六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完成各类监测点工作任

务的同时,可根据本地需要和人、财、物、技术资源等情况,适当增加监测点和监测项目,并跟进监测工作管理和保障措施。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承担市监测点工作的单位应根据监测工作需要,保证相应的工作条件,提供符合要求的实验室设备、用于统计分析和网络报告的计算机并逐步实现联网。

第十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给各监测点的监测设备、检验试剂和其它监测材料,必须进行资产登记管理并保证定向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加强设备仪器的经常性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仪器的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项目管理规范,编制项目经费。凡下拔给监测点的监测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主要用于补助监测点的仪器设备、人员培训、组织实施、表彰奖励及日常劳务等工作需要。

第二十条承担市监测点工作的单位应当及时提交监测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和绩效分析报告。

第六章考评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市监测点工作的年度考核评估,包括技术规范、操作技能、工作进度、技术质量、设备材料和项目经费管理及工作实效。年度考核评估报告以书面形式报市卫生局。

第二十二条对市监测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适时予以表彰奖励。对于监测项目执行不力或未按规定完成任务者,予以通报批评或撤销监测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