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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企业处置行为,杜绝污染环境事故的发生,保障环境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在全市工业固废处置执法检查的基础上,根据企业污水处理污泥性质,特制定本方案。
一、分类原则
遵循固废处置"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总体原则,结合实际,确定污泥分类处置原则为:
1、有综合利用技术作支撑,并具备综合利用能力的企业,原则上必须开展资源化利用工作。
2、经鉴定,可焚烧的一般工业企业污泥,原则上应当进行焚烧处置。
3、含重金属的污泥,由于对环境,特别是对地下水环境的影响较大,原则上不提倡填埋(暂存),必须委托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
4、不能综合利用,也不符合焚烧条件,且不含重金属的污泥,原则上应当委托填埋。
二、分类类别
按照上述原则,结合企业实际,我市工业企业污泥处置方式分为四类,具体为:
第一类:须开展污泥资源化利用的。主要为污泥年产生量大于1000吨的染料污水处理污泥,涉及企业共7家。
第二类:符合焚烧条件,应当委托焚烧的。主要为市污水处理厂污泥以及印染企业污水处理污泥,涉及企业31家。
第三类:含重金属污泥,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的。涉及企业22家。
第四类:应当填埋处置的。除上述三类以外的其他污水处理污泥,涉及企业101家。
三、管理要求
1、对第一类须开展污泥资源化利用的企业,要求在2011年底前实现污泥资源化目标,不得再委托填埋。同时,对其他污泥产生量小于1000吨的染料生产企业,要求结合企业实际,逐步开展资源化利用研究工作,在2012年6月底前实现资源化利用或者委托有处置能力的企业代为处置,不得再委托填埋。
2、对第二类符合焚烧条件,应当委托焚烧的企业,必须在7月底前抓紧与具备焚烧处置能力的单位签订委托处置协议,在焚烧处置设施投入运行后,不得再进行填埋处置或掺入煤中自行焚烧处置。
具备焚烧处置能力的单位是指《省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试行)》中明确的生活垃圾焚烧、热电(火电)、以及水泥熟料生产等单位,不包括砖瓦厂。
3、对第三类含重金属污泥,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的企业,须按规范要求与有资质单位签订委托处置协议,并办理有关转移处置手续。
4、对第四类应填埋处置的企业。需抓紧与市友联固废处理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处置协议,并按要求办理有关转移处置手续。
5、委托焚烧处置的污泥,含水率原则上须控制在60%以下。
6、污泥的运输,必须按照要求采取防渗漏、防雨淋、防扬散以及控制废气等项措施,杜绝对环境造成影响。同时,污泥的收集运输,原则上由集中处置单位负责落实。
7、新、扩、改建产生污水处理污泥的项目,有关企业必须按照上述分类管理原则,妥善处置产生的污泥。
各有关企业必须按照上述分类管理要求及完成时限,切实做好污泥规范化处置工作。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检查力度,对逾期未按要求落实,擅自违规处置的单位,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