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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养殖污染监管工作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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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养殖污染监管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深化养殖污染治理,强化后续管理服务,确保治理到位、监管到位、服务到位,做到治理设施建设与长效管理并重,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并重,推进生态循环农业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养殖污染监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建立镇、街道自查制度

1、各镇、街道要建立检查队伍,对养殖场治理、后续管理服务、农牧结合建设和排污口封堵等工作开展日常检查;

2、列入年度治理对象正在施工建设的养殖场户,质量检查不少于一次;对已治理养殖场、重点区域养殖场和清查行动中发现有排污口的养殖场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

3、按河长制管理工作要求,及时、全面封堵排污口;

4、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

5、做好检查记录,检查记录于每月25日前报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办公室,同时于每月25日前报送各类进度统计表。

二、建立联系检查制度

1、根据市农经局(农办)领导联系镇(街道)安排,由联系领导带队对联系镇(街道)每月开展现场检查不少于2次;

2、检查原则上以村为单位,每次至少检查10家养殖场户;

3、做好检查记录,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同时将检查记录于每月25日前报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办公室。

三、建立重点督查制度

1、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办公室根据清查行动,列出重点监管对象,开展巡回检查;

2、对自查和联系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养殖场进行跟踪检查;

3、对许村3处奶牛场进行重点督查;

4、继续执行季度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