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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乡镇国有资产管理,确保乡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管理原则
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原则;保值增值原则;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原则。
二、管理范围
乡镇国有资产有明确的主体,其管理范围涵盖以下两个方面:
㈠国有资金投入购置或开发的有形和无形资产。包括由国有资金全额投入和入股形成的资产。
㈡资源型资产。包括国有土地、矿山、森林、水力等资源。
三、管理的主要内容
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
四、管理的主要任务
乡镇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节约和有效的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效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五、管理机构及职责
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是县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乡镇国有资产的管理由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委托县乡镇财政管理局通过乡镇财政所对乡镇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施行综合管理,乡镇财政所主要职责是:
㈠负责组织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核、报批;
㈡向本乡镇政府和县乡镇财政管理局报告工作。
乡镇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㈠负责资产的帐、卡管理;
㈡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㈢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手续;
㈣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计划、验收入库、维修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
㈤负责对本单位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论证、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的经营资产实施投资者监督管理;
六、管理方法
㈠产权登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由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对年末资产存量进行全面的清理,清理登记的主要内容为:单位名称、住所、单位负责人、管理形式、主管部门、国有资产明细项目、数量、单位及金额、存放地址、保管人及使用人、资产来源、增减变动等。
㈡使用管理。各单位要加强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建立管理制度,将管理责任落实到个人。并做到定期清查、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实相符、防止流失。为了做到物尽其用,乡镇的国有资产要做到优化资产配置,发挥资产的最大作用,对长期闲置不用的国有资产,县乡镇财政管理局、主管部门协商后可以调剂处置。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在行政事业单位保证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经县乡镇财政管理局批准后,可以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对已转为经营性的国有资产应坚持有偿使用,以其实际占用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按有关规定征收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的占用费用于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县乡镇财政管理局要对乡镇政府及其管辖的行政事业单位已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存在的问题,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权不变。
㈢资产处置。乡镇政府及其管辖的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包括调拨、转让、出售、报损、报废),应向主管部门和县乡镇财政管理局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在处置国有资产时,必须对资产进行重新评估。
㈣纠纷调处。乡镇各单位之间的资产纠纷由乡镇进行调处,乡镇之间的资产纠纷由县乡镇财政管理局进行调处。
七、报告制度
乡镇现有的固定资产和新增固定资产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按县乡镇财政管理局的规定填写表格。新购制固定资产应先向县乡镇财政管理局报告,获批准后由政府采购机构进行采购。处置国有资产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乡镇政府及其管辖的行政事业单位添置和处置大宗国有资产以及设置由财政出资的建设项目,须按修文件要求,报县政府批准。
八、清理建档
各乡镇政府和乡镇财政所负责对乡镇及其管辖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清理步骤如下:
㈠宣传发动
各乡镇召开各单位清理国有资产会议,召集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财会人员、固定资产保管员和乡镇财政所全体人员参加会议。
㈡清理登记
各乡镇单位分别对国有资产进行清理登记,造具清册与帐表、帐卡,帐实对应。
㈢确认批准。通过清理,由乡镇政府汇总将表格送县乡镇财政管理局进行检查确认,确认后报县政府批准,获准后移交乡镇财政所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