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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卫生服务监管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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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卫生服务监管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乡村卫生服务体系,加快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提升农村卫生工作整体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6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卫办农卫发〔〕4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部署,积极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以下简称“乡村一体化管理”)。通过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合理规划和配置乡村卫生资源,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能力,促进新农合制度的巩固和完善,适时在村卫生所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推动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满足广大农村居民的医疗卫生需求。

二、主要内容

乡村一体化管理是指在县卫生局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下,以乡(场、区)镇为范围,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的行政、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规范的管理体制。主要内容包括加强机构的设置规划与建设、人员的准入与执业管理、业务管理、药械管理、财务管理及绩效考核等。

三、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卫生局局长为副组长、县直有关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附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县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督导检查、考核验收等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落实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的相关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年9月23日-年10月8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会议、座谈等多种形式对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动员,要将乡村一体化管理的目的意义、主要内容、工作步骤、具体要求等贯彻到每一位乡村医生及广大人民群众,引导乡村医生积极行动起来,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并接受群众的监督。

(二)组织实施阶段(年10月9日-年12月9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四统一”的管理模式,对房屋设置进行总体规划,对乡村医生统一协调配置,对各种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做好国有资产的登记与清查。

(三)检查验收阶段(年12月10日-年12月31日)

由县乡村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检查验收,通过检查验收的村卫生所正式实施一体化管理,对相关硬件进行配置,促进村卫生所规范运行。

五、具体要求

(一)做好区域规划。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农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本着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原则,合理设置村卫生所。国家采取多种形式支持村卫生所建设,原则上一村一所。对村型较大,人口较多,自然村较为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一个村卫生所医疗点,其所有行政、业务统一归卫生所管理。

按《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卫生所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进入一体化管理后原乡村医疗机构一律取消,未进入一体化管理的乡村医生其原医疗机构执业证取消,其本人乡医资格随之取消。

村卫生所建设应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新建村卫生所选址应尽量与村委会、村党员活动室、村文化活动室等村级公共服务设施相邻,方便群众。

(二)完善配套建设。县卫生局对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所重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统一机构名称,统一制作机构标识牌、印章等。

根据《省村卫生室(所)建设要求,行政村人口数在2000人以上的,卫生所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2000人以下的不少于80平方米,做到治疗室、诊疗室、观察室、药房、值班室五室分开。

房屋产权原则上归属村卫生所所在村村委会,要求砖混结构,墙白地平,墙壁、地面、顶棚无裂缝和霉迹,设置科学,布局合理,每个房间必须要有充足的光线和良好的通风条件,周围环境整洁、安静、舒适、无污染。配备诊查床、观察床、听诊器、体温计、血压计、身高体重计,出诊箱、至少50支各种规格的一次性注射器、药品柜、有盖方盘、消毒缸、高压灭菌设备、污物桶、资料柜健康宣传栏、电话等设备。

卫生所人员配备应以精干、适量和高素质为原则,必须具有国家法定的执业资格,从业人员必须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专业证书,其他工作人员也必须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并在许可的执业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

(三)实行统一管理。乡镇卫生院要根据医疗卫生工作的规范要求,加强对所辖村卫生所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工作目标管理,使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在具体管理上实行“四统一”。一是统一行政管理。县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全县乡村一体化工作的监督与管理。乡镇卫生院负责本辖区乡村一体化管理的组织实施和推进,负责与村卫生所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负责对村卫生所实行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工作程序、规章制度、药品配送,负责对村卫生所及其工作人员的统一考核、聘任、评议、培训等。二是统一业务管理。村卫生所业务上由乡镇卫生院负责指导,并严格执行各项医疗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真正做到制度健全、记录齐全,看病有登记、用药有处方、转诊有记录,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卫生监督所、乡镇卫生院等单位指导下,认真履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能。三是统一财务管理。村卫生所要严格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做到收费有单据、帐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四是统一药品管理。村卫生所药品原则上由乡镇卫生院统一调拨,做到产地相同、规格相同的药品同价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