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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工业立县”发展战略,继续深化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激励性财政分配制度,充分调动乡镇发展经济、增收节支和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逐步提高乡镇财政保障能力,确保乡镇政府的正常运转。决定对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超收分成,一定三年”的方案。
一、划分乡镇的收支范围
(一)乡镇收入的考核范围
1、税收收入:在各乡镇辖区范围内征收的税收收入,具体包括上划中央级税收收入和地方级税收收入。上划中央级税收收入含:增值税75%部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60%部分,消费税。地方级税收收入含:增值税25%部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40%部分,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等税收收入。
2、非税收入:具体包括各乡镇上缴的社会抚养费。
(二)乡镇支出的包干范围
具体包括各乡镇在职在编的全额财政拨款人员的工资及工资性支出项目,确保乡镇机关运转的办公水电费、差旅费、会议费、邮电费、交通费、维修费等公用经费,义务兵优待金,村干部补贴等支出。
全额财政拨款人员的离退休经费仍由县财政负担,不纳入支出包干范围。
二、任务与基数
(一)收入任务及基数
1、工商税收:分别以各乡镇前三年实际完成工商税收收入的10%、20%、70%的合计数为基数(工商税收收入基数以年实际完成数剔除粮食仓库拍卖缴纳的税收确定),工商税收收入基数每年递增10%。工商税收收入任务每年由县政府直接下达给国、地税部门,由国、地税部门分解下达各乡镇作为年度绩效考核任务数(国、地税部门下达的当年税收收入任务比当年税收收入基数低的乡镇以当年税收收入基数为当年税收收入任务)。金都工业集中区财政管理体制进行单列管理后,相应调整四都镇、金星乡年的收入任务和基数。
2、契税:按实征收,不下达任务及基数。
3、非税收入:社会抚养费按实征收,不下达任务及基数。
(二)支出基数
各乡镇在职在编的全额财政拨款人员的工资及工资性支出项目按人事部门核定的数额拨付(在职在编有工资基金没财政拨款或差额拨款人员的工资及工资性支出项目按人事部门核定的数额减半拨付);公用经费按全额财政拨款人员年人均0.2万元计算(有工资基金没财政拨款或差额拨款人员年人均0.1万元计算);义务兵优待金农村暂按年人均0.49万元(农村西藏兵年人均1.47万元)、城镇暂按年人均0.22万元(城镇西藏兵年人均0.66万元)计算;村干部补贴按每个行政村补贴两名村主干、年人均0.48万元计算;职工医保财政配套部分由县财政核定后拨付乡镇;职工住房公积金财政配套部分由县财政同住房公积金办核算拨付,不拨付乡镇。
三、体制结算
1、工商税收分成:乡镇完成工商税收收入超基数部分的,给予30%的分成(给予10%的分成),超任务部分的给予50%的分成(给予40%的分成),完不成工商税收收入基数部分的相应等额扣减支出基数。
2、契税分成:、深桥镇按实征收数的10%分成,其他乡镇按实征收数的30%分成。
3、非税收入分成:社会抚养费分成按扣除县计生协会提取8%的救助贫困母亲幸福工程款后的60%回拨乡镇。计生纯女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费用由乡镇负责缴交。
4、跨乡镇招商引资办企业的税收分成: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跨乡镇招商引资办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办理。
四、奖惩办法
1、在本县域范围内,各乡镇(区)的税收不能跨乡镇(区)进行调整,若被查实有税收调整的乡镇(区),取消所有税收分成。
2、完成工商税收任务的乡镇给予奖励5万元,奖金用于奖励乡镇领导班子及有功人员。同时工商税收任务列入机关效能绩效考评,完不成工商税收任务的乡镇取消年终考评前三名的排名资格,乡镇长给予效能告诫,其他工作人员不能参与经济类的评优评先。
五、本实施方案自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截止2013年12月31日。
本实施方案有关条款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执行期间若遇国家政策重大调整,则相应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