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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服务居民、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社区文明程度为出发点,以创建和谐社区为依托,以街、镇、乡为责任主体,实现辖区内所有的新建小区依法组建社区居委会或社区居民小组,达到社区管理全覆盖。
二、工作原则
1、维护区域完整的原则:按照区划的界定,各街、镇、乡都有维护我区区域完整的责任,凡属我区范围内的新建小区,应纳入我区社区管理全覆盖的范畴。
2、分工负责的原则:新建小区组建社区居委会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区民政局负责新建小区组建社区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各街、镇、乡是社区居委会组建的责任主体,凡是符合组建社区的新建小区,街、镇、乡必须在三个月内完成组建工作。
3、属地负责制的原则:按各街、镇、乡的管辖范围,实行属地负责制,负责把辖区内的新建小区纳入社区管理。依照相关规定,凡符合组建社区居委会条件的要及时组建成立社区居委会。不符合组建社区居委会条件的成立居民小组挂靠相邻社区实施管理。
三、工作方法和步骤
1、调查摸底:各街、镇、乡要把辖区内所有的新建小区全部摸查一遍,及时与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单位取得联系,凡规模达到1000户,按程序及时组建社区居委会;未达到组建户数的小区,按照地缘关系和有利于自治管理、有利于资源整合的原则,成立居民小组,隶属相邻社区管理。
2、落实办公、活动用房:土地规划部门在审批房地产开发规划时,应将新建小区配置社区办公用房、活动用房作为一条硬性标准审批房地产开发项目,并按新建小区每500户不低于70平方米、社区警务室不低于15平方米的标准,合理配置社区活动用房。房地局在小区开发商开盘卖楼时,按规划方案验收落实社区办公用房等配套用房。
3、申报: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按社区组建的要求提交成立社区申请报告以及《社区管辖示意图》、《成立社区申请表》。
4、核查:区民政局接到街、镇、乡请示报告和申报材料后,组织人员深入拟成立社区,按照社区设置标准据实调查,提出是否成立社区的意见,用红头文件向区人民政府写出请示报告,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5、审批:区人民政府接到区民政局调查意见后,对符合成立条件的社区进行审批,街、镇、乡在收到区政府批文后,要迅速在区民政局的指导下三个月内完成社区组建工作,区财政局按社区组建标准,在收到区政府批文后一个月内,核拨社区开办费、办公经费和社区群干生活补贴。
四、工作要求
1、根据现行区内区划的范围,按谁辖区谁负责的要求,各街、镇、乡要将本辖区新建小区尽快纳入社区管理,做到成熟一个,组建一个,不留空白。
2、严格标准,依法办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地方实施细则的要求,按照1000户以下的小区按规定不能组建社区,要及时成立居民小组,严格组织程序,选好社区群干,建立健全社区组织,从而将新建小区的居民人口、社区服务、社会治安、社区文化、社区卫生、计划生育、社区环卫等项建设,尽快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
3、各街、镇、乡处理好与开发商、物业管理单位的关系,积极协调落实社区办公用房等设施,切实为居民办好事、办实事。
4、严格社区组建工作纪律,各街、镇、乡要将新建小区组建社区工作作为一个重要工作来抓,严格工作程序,依法组建社区,凡是规定时间内没有组建社区的街、镇、乡,必须向区政府写出情况说明。对因社区组建工作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区政府将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