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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我镇城镇建设、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大气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保护和改善我镇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根据上级环保部门指示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就加强管理锅炉、炉窑及灶烟尘控制提出如下管理意见:
一、加强统一规划,积极推进集中供热,实行热电联产,严格控制烟尘排放。对我镇集镇区在巩固钢铁公司原有供气单位的基础上,加强日常供气管理,完善网络,逐步增加接气单位,扩大覆盖面。对工业园及两个动迁小区在巩固天燃气原有供气单位的基础上,加强配套管网建设,逐步推行集中供气,分阶段淘汰小锅炉。
二、凡在本镇建成区、工业园,镇区主干道、大运河两岸及高速公路沿线新建各类锅炉、炉窑、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用固硫型煤或油、气、电等清洁能源,严禁原煤散烧。镇规划建设、技监、环保、工商等部门在项目审批过程中要严格把关,逐步淘汰燃煤锅炉,新增0。5吨以下的燃煤锅炉一律不予审批。
三、坚持先评价后建设的原则。建设单位在申请基建、技改和开业登记以及新增锅炉前,应到镇环保办填报环境影响申报表,经区环保局审批同意,方可申办立项,办理领照领证等手续。
四、禁止使用无证锅炉和土制锅炉。镇技监、环保、公安、工商部门应不定期开展烟尘控制专项执法或联合执法检查,坚决取缔土制锅炉和无证锅炉。
五、禁止违反操作规程使用锅炉,禁止停用消烟除尘设施,禁止燃烧各类废料。对违反上述要求造成超标准排放的,技监部门在年审时吊销司炉工操作证,环保部门按有关法规严肃查处。
六、凡拥有、使用各类炉、窑、灶的单位,必须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控制烟尘排放,确保稳定达标运行。对于烟尘超标排放的单位,必须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无效的实行强制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