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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灌溉水费管治暂行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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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灌溉水费管治暂行方案

一、为规范农田灌溉水费收缴行为,维护农民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农田灌溉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定价目录》制定本办法。

二、农田灌溉水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物价局部门负责制定我市区域内农田灌溉水费的管理办法,市水利部门负责全市机电排灌的行业管理指导。各镇人民政府对农田灌溉水费进行审核并指导各灌区建立健全灌区管理委员会组织。

三、农田灌溉水费由正常合理的生产成本和适度的投资补偿构成。

四、农田灌溉水费计费成本按下列项目规范核算。

1.购水费用。包括水利工程水费、地表水资源费和机电排灌生产站按规定向下级翻水站支付的水费。水利工程水费、地表水资源费(我市暂免征)和翻水站收取的翻水费用应符合上级和物价部门的规定。

2.输水费用(包括以下五项费用)

⑴工资及附加费。指放、管水员、机电工的工资及津贴。由以机定人的计费方式,改为各村民委员会按亩均耗电结合灌溉面积等实际情况拟定。

⑵能源费。指农田灌溉设备作业过程中直接耗用的电力或油料费,按实际支出计入灌溉水费成本。

⑶资产折旧费(含大修理费):计提折旧费和大修理费的资产包括用于农田灌溉的机、泵、管、电气设备、附属设备、辅机、仪表和渠首建筑物(含机房和进、出水池)等。资产原值:按改制时资产评估价的6%计提;设备的整体拆、卸、全面检修和更换主要零部件的大修费用,按资产原值3.5%提取;明确已提完折旧的不再计提折旧费和大修理费。

⑷生产维修费。指机电设备、泵站建筑物的正常维护保养、零星小修等开支。按当年实际发生数计入农田灌溉水费成本。

⑸渠道清理维护费:指渠道、灌区建筑物(包括渠道、涵管渠闸等)的正常维护、清理、管护等开支,土渠每亩2元,硬质渠每亩1元。由村民委员会掌握使用。

3.管理费用。指直接为机电排灌服务的管理人员费用,每亩1元左右。用以支付水费收缴、水费计算及机电排灌管理中的合理费用。

五、投资补偿:产权转让泵站按资产购置者实际投资总额的2%以下计提,每亩最高控制在2元以内。

六、因建设征地导致改制水灌站灌溉面积减少的,须给予经营者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改制时单位面积购站费的1-2倍。补偿费从征用土地所收取的“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开发补偿费”中列支。

七、因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短期内暂不需要灌溉的农田,每年仍须缴纳农田灌溉基本水费。基本水费的构成为输水费用中的工资及附加费、资产折旧及大修理费。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基本水费暂按每亩每年12元的标准收取。

八、农田排灌水费由各镇水利站组织基层机电排灌生产站统一编报,经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审核,由所在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市水利局和市物价局备案。

九、各机电排灌生产站根据《农田灌溉管理办法》向农户收取水费,由各镇政府(开发区)扎口灌溉水费票据的管理,不得在水费之外加收或代收其它费用。并按照灌溉面积、水费标准、收费金额“三公开”的要求向农民公示灌溉水费收取情况。

十、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进一步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加大政府财政投入,用活、用足、用好“一事一议”政策,提高农民群众参与程度,城乡、村镇统筹,增加主灌区节水改造资金,有效解决农田水利基础建设和灌溉问题。

十一、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如上级有新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原《市农田灌溉水费管理试行办法》自行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