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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森林资源和造林绿化成果,及时控制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防范灾情扩散蔓延,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促进森林资源的健康安全,根据《森林病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条例》、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木预案所称林业有害生物包括对林木生长发育引起不良影响和造成严重损失的病原微生物、昆虫、线虫、蜱螨、鼠、兔和植物等。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从境(省)外新传入的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事件、国家级、省级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新发生事件以及本地短期内突然暴发成灾,对林木造成严重危害,连片成灾面积500公顷以上的本土偶发性林业有害生物。
第三条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国有林、集体林和私有林。
第四条坚持以人为本,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坚持科学发展观,采取以生态控制为主的治理措施;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促进健康”的方针;依靠科技进步,加强预测预报;实行群防群治,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第一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成立市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林业重大和特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工作。山市林业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农牧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邮政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第六条市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的职责及分工:
林业部门: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报、信息收集、报告、反馈、督促协调落实指挥部决定的重要事项,制定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技术方案,依法实施检疫措施,及时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全面、有效地开展防治工作,督促落实各项预防和防治措施。
公安部门:负责防治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灾区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财政部门:负责突发性森林病、虫害预防和除治经费的落实。
交通部门:负责防治区应急车辆的管理,保证防治药械的及时到位。
农牧部门:负责林缘区农牧业生产的安全,与农业有关联的病、虫害的预防和除治措施,动员和发动群众积极配合和支持防治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防治队员的医疗救护,防治区群众的健康调查、治疗等。
工商部门:负责农药、器械市场的监管,防治假冒伪劣药械流入市场,防止哄抬药价扰乱市场。
邮政部门:负责防治区通信联络工作,确保防治区灾情信息的畅通。
气象部门:负责灾情发生区的气象信息服务和天气预报。
民政部门:负责防治区特困群众的医疗救助,因防治用药造成的意外损害的救济,安排好困难群众生活。
环保部门:负责防治区用药的监督,对重大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预防水系污染。
第七条设立市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由市林业局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事务,收集信息,上传下达,组织落实指挥部决定的事项,全面、及时、有效地开展预防和除治工作。
第八条成立市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专家组,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为应急指挥部研究部署应急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参与应急指挥。
第九条成立应急实施机构,保证应急事件得到及时处置。在办公室下设专业防治队、监测调查队、药械管理办、后勤保障办。应急实施机构应随时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在人员、信息、药械及后勤保障上做到责任到人,人事清楚。必要时可经指挥部同意每年举办1—2次演练,以提高应急能力。
第十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岷江林业总场、康南林业总场要相应成立本级林业有害省物灾害应急机构,负责本地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协调解决相关乡(镇)和林场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第二章预测、预警
第十一条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包括监测预警体系、检疫御灾体系和防治服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体系。对可能发生的森林病虫鼠害及危害风险进行分析、预测,并提出应急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
第十二条监测与预警工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做到详实可靠。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物资储备库,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灾药剂和药械等的储备。
第十五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机构和相关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相应的除治建议。
第十六条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县(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第十七条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新发现的外来有害生物,根据实际需要和危害程度、流行强度或扩散速度等实际情况,逐级报请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补充为本省森林植物检疫对象。
第十八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救灾设备、药剂、药械及其他物资的生产、供应。所需的防治药剂、器械、油料等,商业、供销、物资、石油化工等部门应当优先供应,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应当优先承运,民航部门应当优先安排航空器施药。
第十九条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二十条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可以依法对疫区实行隔离,设立检疫检查站。必要时有权紧急封锁疫区,禁止任何可能传播有害生物的媒介材料出入。
第二十一条对新传入境的危险或潜在危险性有害生物,有关部门、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封锁、早拔除,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第三章疫情报告与
第二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的县(区)人民政府或其林业主管部门应正在接到报告2个工作日内,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1、未发生区(保护区)新传冬重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包括松材线虫病、红脂大小蠹、光肩星天牛、美国白蛾等。
2、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突发成灾,连片发生面积500公顷以上,危害程度中等度以上发生面积占总发生面积50%。
3、常发性林业有害生物暴发成灾,发生面积达1000公顷以上,危害程度中度以—上发生面积占总发生面积60%林业鼠(兔)害连片发生面积达2000公顷,被害株率10%以上,危害程度中度以上发生面积占总发生面积40%。
第二十三条突发事件监测机构、有关单位及个人发现有本预案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有害生物防治机构报告;接到报告的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有害生物防治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十五条接到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第二十六条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通报。毗邻地区须密切关注其有害生物发生趋势并加强监测工作。
第二十七条报告突发事件可采用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明传电报等方式,随后以书面报告专题上报,报告内容应包括发生危害情况、已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和必要的图片、录象光盘等基础材料。
第二十八条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制度。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突发事件信息。同时也可以授权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
第四章应急处理
第二十九条突发事件处理,实行“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促进健康”的方针。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遵循“谁受益、谁防治”的责任制度。必要时可采取限期除治。
第三十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应对突发事件的治理方案。从省外传入的外来有害生物,必须送省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鉴定和确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应向市政府和省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对于本土偶发性林业有害生物,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进行深入研究,摸清其发生规律,制定出最佳除治方案。
第三十二条各级森林病虫害监测调查队,应对突发事件现场及时进行调查、采样、分析和检验,并适当保存样本或图象资料,对地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三十三条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发生地应及时依法划定疫区,设立临时检疫检查站,禁止调运任何可能传播有害生物的媒介材料。交通、铁路、邮政、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实施紧急措施时,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做好物资调运和储备工作,药械管理办应保证救灾设备、药剂、药械、油料等物资的供应。后勤保障办应提供必要的交通运输、劳动防护用品及防治队员的生活用品。
第三十五条灾害发生后,专业防治队应按照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及时制定防治工作方案和防治作业设计,报经应急指挥部批准后,严格按设计实施防治,及时组织防治效果调查,并随时上报指挥部。
第三十六条灾(疫)情暴发、扩散时,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向群众宣传相关防控知识、政策、法规,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展防控。同时要保证,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秩序正常开展。
第三十七条突发事件发生后,欢迎各种新闻媒体对事件现状、进展、措施、效果进行如实报道,加强人民群众对事件的了解、关心与支持。
第五章后期处置
第三十八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结束后,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向同级政府和上级林业上管部门报告处理结果。
第三十九条市、县财政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支出的费用给子保证。
第四十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结束后,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部门应继续加强对有害生物的监测和研究,随时掌握动态,防上再度暴发。
第四十一条对于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做出重大贡献和表现优良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伤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四十二条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突发事件中不履行职责和失职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举报。接到举报后,有关部门应进行调查、核实,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市、县森防部门应不断完善网络联系报告制度,保持畅通的网络、通讯联络,按时上报月报、季报。
第四十四条各级政府财政要将各级森防部门防治、检疫、测报服务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列入预算,以提高御灾、控灾能力。
第四十五条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在组织实施大面积突发性有害生物除治时,要聘请当地医疗部门医护人员参加,负责中毒、意外受伤人员的救治;调动林业公安人员负责治安。
第四十六条在实施大面积有害生物防治时,应有专家组成员现场指导,随时解决防治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避免出现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