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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食品安全事件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是指食品(食物)在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经营、消费等环节中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第三条任何公民和单位都有义务通过各种途径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成立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工作。主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和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农牧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粮食局等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组建和管理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库,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修订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配套规范,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新闻报道。
市教育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知处理。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地公安机关对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鉴定工作,维护好事发地社会治安。
市民政局负责事件伤亡人员的安抚和善后处理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应急运输力量,保证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受伤人员的疏散。
市农牧局负责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相关产品的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对私屠滥宰、加工注水肉、病害肉、酒类产销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
市卫生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治,以及依法对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依法开展流通领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违法行力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依法开展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技术检验和事件原因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市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过程中重大粮油食品安全的调查处理和相关产品的技术鉴定工作。
第六条各县(区)政府应由主管领导负责,组建相应的应急指挥体系。
第三章预测预报
第七条食品安全事件预防工作要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方针。各相关部门要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重点地区进行监测,定期分析可能出现的食品安全隐患,及时提醒消费者,或定期负责向社会安全预警信息,并加强重点监管。
第四章应急响应
第八条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指定值班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食品安全事件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报送,并抄送同级有关部门。
第十条食品安全事件预警等级划分标准
(一)I级(特大):一次死亡5人以上,或出现500人以上健康损害症状:
(二)II级(重大):一次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或出现300人以上、500人以下健康损害症状,或在学校、幼儿园等公共餐饮场所和市、县(区)重要活动期间发生影响重大、危害严重的食品安全事件;
(三)Ⅲ级(较重):一次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出观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健康损害症状;
(四)IV级(一般):无人员死亡,一次出现50人以上、100人以下健康损害症状。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事件已经发生,但尚未达到Ⅳ级预警标准时、所在县(区)政府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通知,加强监测工作;达到IV级预警标准时,当地县(区)政府应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并向市政府报告情况;达到Ⅲ级以上预警标准时,市政府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并向省政府报告情况。
第十二条基本应急程序
各级应急指挥部得到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后,应初步确定事件性质、级别,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启动哪级预案的建议,逐级上报,并请示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决定启动后,应急指挥部要尽快组织实施,成立由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地方政府领导参加的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行动。
(一)应急准备工作
组织医疗救护队尽快赶赴现场,组织专家组根据事件原因、性质、危害程度、波及范围等调查事故原因,分析发展趋势,并提出下一步防范措施。现场指挥部在征求专家组意见后,确定具体应急方案。
(二)救援
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医护人员对健康损害人群进行医疗救治,根据“分级救治”的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医护的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实施救护。接受事件健康损害者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向当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件情况。
(三)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应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终止应急工作请示,经市应急指挥部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状态。
第五章后期处置
第十三条应急工作结束后,市、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一)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写出调查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并抄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间接经济损失情况;应急救援参加单位、投入人员和设备情况;应急救援过程、经费决算、实际效果;诱发事件或应急救援不力的主要责任单位和个人。
(二)市民政局要做好事件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及时处理和焚化遇难者尸体。
(三)对重大和特大食品安全事件,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或专家组,对事件的原因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对食品安全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或未采取积极有效的事件救援和调查处理,或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应急决策、应急指挥失当,索贿受贿、包庇事件责任者等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