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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责分工
全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政府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办公室负责,市直各单位、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管理部门分别组织实施。
(一)全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
市政府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办公室负责全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具体工作。包括制定统计调查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发放统计报表,开展统计培训、审核,汇总统计数据,编制统计工作报告等。
(二)市直部门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
市直各单位、部门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公共机构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制定本单位、部门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于年6月20日前报送市政府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办公室。
(三)县(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
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包括制定统计调查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发放统计报表,开展统计培训、审核,汇总统计数据,编制统计工作报告并报送市政府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办公室。
各县(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区域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于年6月20日前报送市政府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办公室。
(四)省驻单位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
省驻单位及其所属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不纳入本市各级统计范围,其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统计汇总、分析报告抄送市政府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办公室备案。
二、统计报表的填报主体
(一)基础表及台账
基础表包括《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由各公共机构填写、上报。县、区所属公共机构统计数据,由各公共机构汇总后逐级上报至本县(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管理部门,再由各县(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管理部门汇总后报市政府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办公室;市本级公共机构统计数据由市直各单位、部门汇总后,报市政府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办公室。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统计台账》是各公共机构分类汇集、整理和积累能源资源消耗原始信息的账册,是填报能源资源统计报表的依据。各公共机构须逐月按时填写。
(二)综合表
综合表包括《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部门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行政区域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类汇总情况》。其中,《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部门汇总情况》供市本级公共机构汇总能源资源消耗数据时使用,有二级机构的由主管部门填写后报送市政府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办公室;《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行政区域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类汇总情况》供县(区)汇总本级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数据时使用,由各县(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管理部门填写,汇总本行政区域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数据,报送市政府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办公室。经市政府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办公室汇总市直《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部门汇总情况》及各县(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行政区域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类汇总情况》后,报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三、统计数据采集方法
(一)公共机构基本信息采集
各县(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管理部门和市本级各公共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全面统计、整理本行政区域、本级公共机构的数量,依据《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填写本行政区域所有公共机构的单位名称、单位性质、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信息,于年6月20日前完成;各公共机构在填报统计数据时自行填写建筑面积、用能人数等其它信息。
(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数据采集
各公共机构必须建立规范的能源资源统计台账,严格实行能耗分户、分类、分项计量,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耗管理服务。分户是指按用能单位计量;分类是指按用能种类计量;分项是指按能耗用途计量。
1、电耗数据采集有两种方式:一是从电力供应部门获取数据;二是逐户调查各用户和公用电耗,然后累加获得总电耗。
2、水耗数据采集分两部分:一是自来水,从自来水供应部门获取数据;二是自备井水,按照自备井实际水消耗情况获得水耗的数据。然后将两部分相加获得总水耗数据。
3、煤耗数据采取逐户调查各用户煤消耗量,然后累加获得煤耗总量。
4、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能耗数据采集有两种方式:一是对集中管道供应的由燃气公司提供能耗数据;二是对分户购买的,采取逐户调查各用户能耗,然后累加获得消耗总量。
5、集中供热耗热量数据通过热量计量装置读数获取。未安装热量计量装置的不需填写。
6、公车用油数据按照逐车调查单车油消耗量的方式获取,累加获得油耗总量。
7、公共机构合署办公区的能源资源消耗数据按下列方式获取:
已安装能源资源消耗分户计量装置的,由各公共机构分户采集、填报;未安装能源资源消耗分户计量装置或分户不彻底的,应在主管部门或物业管理单位的协助下,参考用能人数、建筑面积、用能设备等因素,对能源资源消耗量进行合理分摊,分别填报。
四、统计数据填写、审核
各公共机构应指定专门能耗统计人员(以下简称统计员),负责本单位、部门能源资源消耗数据的采集、报表的填写并按时报送。统计员应当具备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各公共机构主管节能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本部门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进行严格审核,确认上报的能源品种、计量单位、换算方法等内容符合统计规定,且数据无误后,才能加盖单位公章并按程序报送。
各县(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管理部门应当对本区域各公共机构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复核,并定期抽查。市直各公共机构也应当对本单位、本部门的统计数据进行复核,以确保上报的能源资源种类、计量单位、消耗量及费用等内容符合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有关规定。
实施能源资源消耗统计网络报送时也应参照上述程序严格进行审核和复核。
五、报送周期与时限要求
(一)市直部门公共机构
1、市直单位、部门(不含中央、省垂直管理单位)按季分月填写《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由市直单位、部门存档备查。
2、市直单位、部门的下属公共机构按季分月填写《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报本机构主管单位、部门。报送时限由本机构主管单位和部门自行确定。
3、市直各单位、部门按季度、半年度、全年度汇总填写《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部门汇总情况》,季度汇总情况于次季度的前10日内报送市政府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办公室;上半年汇总情况及上半年统计分析报告于同年6月20日前报送市政府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办公室;下半年及全年度汇总情况及全年统计分析报告于次年度1月10日前报送市政府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办公室。
(二)县(区)公共机构
各县(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管理部门按季度、年度汇总填写《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行政区域汇总情况》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类汇总情况》,季度汇总情况于次季度的前10日内报送市政府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办公室;上半年汇总情况及上半年统计分析报告于同年6月20日前报送市政府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办公室;下半年及全年度汇总情况及全年统计分析报告于次年度1月10日前报送市政府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办公室。
各县(区)及乡镇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的周期和报送时限,由各县(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管理部门在符合市上统一要求的前提下自行确定。
市直各部门,各县(区)报送市政府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办公室的汇总报表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析报告》均需纸质原件(一式两份)和电子版。
六、数据分析
市直各公共机构应结合本单位、部门、本系统建筑面积、用能人数、用能设备运行情况等,每季度或每月对电、水、气、油、煤等能源资源消耗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形成《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析报告》,在报送统计数据时同步报送。
各县(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本地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析报告》,在报送统计数据时同步报送。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共机构建筑面积、用能人数、主要用能设备变化情况;主要能源资源消耗指标的变化趋势;人均能源资源消耗、单位建筑面积能源资源消耗、公车能耗和能源资源消耗总量同比分析;教科文卫体等同类公共机构比较分析以及各项能源资源消耗水平降低(升高)原因分析,下一步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七、数据安全管理
各公共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有关规定,通报、公示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须报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和公布。国家安全、保密部门可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规定,自行组织本系统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相关能源资源消耗信息在符合保密要求的情况下报送市政府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办公室。